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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性评价劳动安全卫生档案

2024-07-15 阅读 6307

一、设置原因

劳动安全卫生档案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历史资料,反映企业各个阶段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水平。它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改善劳动条件、制定企业标准或规章制度的依据之一,也是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最生动、最能启发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的教材。

二、项目内容

本项目包括工伤事故、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隐患及整改记录、安措项目、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防尘防毒设备、劳动卫生与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和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评价。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与卡片和职业危害动态观察及劳动卫生统计报告表等12种档案。

三、评价方法

1文本资料12种档案建档至少要在三年以上,档案内容简介如下:

1.1工伤事故档案:包括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企业工伤事故月报表、年报表,因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辅证材料,结案材料。

1.2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档案应包括:安全教育制度、计划、教育大纲及执行状况。

1.3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奖惩的有关规定、违章登记和处理以及执行情况。

1.4隐患及整改记录:包括隐患类别、内容、整改方法、整改部门、整改负责人、完成期限、实际完成日期、验收、反馈等。

1.5按措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名称、措施内容和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经费来源、项目计划进度、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可行性分析、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项目验收及其效果、经费决算等。

1.6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台帐、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装置、起用时间、试运转及验收记录、设备大修(或项修)记录、设备事故记录等。

1.7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包括: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名称、作业人员体检表等。

1.8防尘防毒设备档案:包括防尘防毒设备管理标准(或制度)、设备台帐、定期检测记录等。

1.9劳动卫生与职业病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总人数、主要有害因素接触人员情况、有害作业工艺流程及分级监督管理核定结果、有害作业点登记表(含粉尘、毒物、噪声、高温)、职业病例登记表(含历次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等。

1.10有害因素监测和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评价档案:包括各种有害因素监测、治理及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测定结果资料、高温作业气象条件测定结果资料、防尘防毒技术措施卫生学评价资料、个人防护用品卫生学评价资料、呼吸防护器卫生学评价资料。

1.11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与卡片档案:包括接触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一般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诊断报告以及职业病患者与职业禁忌症调离岗位资料和对职业病者治疗处理等。

1.12职业危害动态观察及劳动卫生统计报表档案:包括各种劳动卫生专题调查、急性中毒事故调查、科研调查资料和机械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情况年报表(机安综二号表)、机械工业安全劳动卫生情况年报(机电安全3号表)以及当地劳动部门、主管部门规定上报的劳动安全卫生年(月)报表等。

2抽查考核

2.1查有关人员,确认档案是否原始记录以及准确性、真实性。

2.2查档案的正确性、有效性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

3现场(执行情况)查档案和现场是否相符。如防尘防毒设备档案与现场尘毒设备数量、分布状况是否一致。

四、计分方法

本指标应得分值为12分,目标值12种劳动安全卫生档案完整、齐全。评分标准:每少一种扣3分。

劳动安全卫生档案非原始资料积累而是临时凑合的不能给分。

篇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