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假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干部请假制度,保证分局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某某局、某局的有关要求,现就分局干部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因私、有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上班的,都要事先请假。
二、科级以下干部请事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科、所长和办公室主任(含指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科、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2、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四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3、一般干部请假五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六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三、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病休五天以上的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等特殊原因,根据实际,可先看病后补办请假手续。
2、科、室负责人请病假的,应当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3、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分别签注意见,由局长审批。
4、科级以下干部住院,根据病情,需要向上级报告的,由办公室及时向某局人事教育处报告。
四、科级以下干部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五、科级以下干部正常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要有计划地安排并报批。科、室负责人休假,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副科级以下干部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主管副局长审批。
六、某地处级干部请假按《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某地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暂行办法》执行。
七、干部休假不能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假期包括双休日(国家法定的十天节假日除外)。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四十五天的,当年不再休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下年度不再休假。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报请上级同意后,不进行年度考核。
八、干部请假及休假期内,不享受误餐补贴;请假期内不参加奖金分配。
九、对既不请假,又无故不上班,私自外出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1、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者,年度考核最高限为基本称职。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报请上级批准后予以辞退。
十、凡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十一、干部因私、因病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等请假手续,销假后交分局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由办公室提出落实本规定的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之后执行。
十二、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组织批准不能正常休假的,给予补休或适当的经济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分局经济状况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篇2: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请假休假制度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请假休假制度
一、有事提前请假。副主任向主任请假;处长向主管副主任请假;工作人员向处长请假。无故不到岗且未请假者,视为旷工。
二、事假批准权限。两天以内由处长批准;五天以内由主任批准;五天以上长期事假,需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批准;凡请假到外埠者,必须经办主任批准。
三、请病假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必须有医院或医务室的病休证明。不超过半日工作时间去医院看病不计假,但须向上一级主管提前报告并同意。
四、事假、病假均按照津贴发放办法进行相应扣除。
五、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需要外出时,应将去向、返回时间告知有关人员。
六、年度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