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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法律

2024-07-14 阅读 4358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财务管理目的

第一条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五条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七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部报销的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四条报表种类

1.旬报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

3.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

第十五条上报时间

1.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遇节假日顺延。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报表要求

1.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上报时间应准时。

3.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

1.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

2.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篇2:石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财务管理

第一条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控制沿用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控制原则和和内容,其中主要包括:会计核算、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负责人的委派等方面。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一)会计核算统一原则:公司及所属单位依照集团公司统一确定的会计核算政策、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二)全面预算管理原则:公司预算涵盖所有所属单位的经营、投资、财务等方面,坚持“全面、全额、全员”的原则;

(三)资金统一管理原则:所属单位的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流转效率,增强财务资源的聚合协同效应;

(四)财务负责人委派原则:建立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受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统一委派,委派人员承担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双重职责。

第二条会计核算

公司财务资产部遵照财务、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要求,制订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确定各类财务报表的格式与要求;明确合并报表的范围并组织合并。全资公司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准则。控参股公司可以在公司财务资产部的指导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内制定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面预算管理

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审批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依据集团公司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产品经销公司实际,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产品经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目标。

(二)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部室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分部预算,要求上报前归口论证,具体落实到人。所报预算经讨论确定后,报公司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汇总、调整编制产品经销公司收入、费用、利润等预算草案,提交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

全资和控股公司编制本公司预算,经本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参股公司自行编制预算,经参股公司内部审批后提交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自上而下,上下反复”的原则,会同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直至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集团审批。

(四)根据集团公司批复,公司财务资产部下达次年预算。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分季度、分月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方式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各级公司严格执行预算,按期进行实际财务状况与预算的差异分析。

第四条对外资本性投资

全资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实施的对外资本性投资,由本公司提出投资方案,由产品经销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控参股公司由公司决策机构作出决策,产品经销公司通过委派董事长/董事将相关融资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外派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第五条权益性融资管理

全资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实施的融资,由本公司提出融资方案,由产品经销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控参股公司由公司决策机构做出,产品经销公司通过委派董事长/董事将相关融资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外派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第六条债务性融资管理

集团公司依据下属公司的管理性质对债务性融资实行“统管”与“监管”两种模式。对统管单位实行“统借统还”,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筹集、运作;对监管单位实行“总量监管”,由其根据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需求,年初提出筹资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为集团统管单位,控参股公司为监管单位。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的债务性融资管理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筹集、运作;银行授信业务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办理;对外担保、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需上报集团审批。

控参股公司债务性融资由公司决策机构做出,产品经销公司通过委派董事长/董事将相关融资事项呈报公司董监事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外派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表达管理意见。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资金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即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所有的收入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全部上划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所有的支出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的资金预算或用款计划通过网上银行下拨至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

(二)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开立、变更及撤销账户应遵照《陕西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集团公司财务公司核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及私自开设各类银行账户,不得私自办理账户撤销。

控股公司开立、变更及撤销资金账户工作由公司自行处理,账户主要信息报财务公司备案;参股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工作自行处理。

(三)利用有价证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理财、抵押等业务时,均需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所属全资公司发生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应编制重大资金事项报告,经由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及领导审批后,上报公司财务资产部。

(五)内部资金结算、所属单位资金支付、融资以及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等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和审批。

第八条财务人员委派

(一)产品经销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委派,其人事关系、档案等均在集团公司,以保持相对独立地位,充分保证监督效果;

(二)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任用方式:根据公司财务资产部的推荐人选建议,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征询公司主要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后,会同纪检监察室组织提名、考察、公示等工作,经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审议,报集团公司审批、聘任。

(三)所属单位委派的财务人员薪酬由集团公司制定,依据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在所属单位兑现。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陕油发【2010】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绩效考核由所属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要求自行拟定考核方案,经内部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考核方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九条财务信息化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全资公司和西部有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信息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全面预算系统),其他所属单位自行决定使用财务信息系统。

产品经销公司、全资公司和西部有限公司财务信息建设项目需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并以专项计划形式报集团相关决策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税务筹划

产品经销公司税务筹划方案报公司财务资产部主管领导审核,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批。

全资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案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分管领导审批;控参股公司税务筹划方案自行审批并实施。

篇3:民爆物品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时,要把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技措计划、维修、专项资金计划等列入其中,保证所需资金足够投入、发放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决定,鉴于目前财税系统没有明确规定准许预提安全费用,凡是用于安全投入和技改的资金均实行实报实销,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所需投入得以有效实施;

第二条保证公司劳保用品、消防器材、职业病防治等费用合理使用;

第三条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财产保险等费用,协同有关部门作好理赔工作;

第四条对需上报的书面材料、文件、数据和其它涉及公民个人的证明,必须经严格审查或领导审定,方可盖上企业或有关部门印鉴,执印人员必须谨慎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印鉴安全;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资料和票据,按照规定分门别类建档归档,作好保存待查,并作好防火、防蛀蚀工作;

第六条严格现金、有价证券管理,按照银行库存限额规定,每天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发放工资、奖金,当天未发完的又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采取其它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两人以上办理,万元以上的,应派专车护送;

第八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不准私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账户和现金储存情况。

第九条财务科的票据保管室、现金存放室、应采取铁门、铁窗、铁柜、报警装置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严格审验经济往来中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的真伪,严防有关印鉴被盗盖等诈骗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坚持用户转账或到银行进账,出纳不准收取现金。

有违反以上各条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