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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法院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2024-07-14 阅读 9098

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法院、法官、法制的宣传,有利于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理解法院工作,有利于展示新时期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法院及时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最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为充分调动干警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宣传工作的开展,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特点、上级法院宣传工作考评办法以及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为全院干警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图像、图片等新闻作品。

2、新闻作品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中央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法院网及其他全国性新闻媒体。

第二类为最高院、省高院与媒体合办专栏采用的作品。包括最高院与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合办的《经济与法》、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现在开庭》;省高院与与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合办的《法庭纪实》、与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办的《法官在线》。

第三类为省高院指定的省级媒体采用的作品。即《浙江日报》、《钱江晚报》、《浙江法制报》、《浙江工人日报》、《今日早报》、《青年时报》、浙江电视台、浙江人民广播电台。

第四类为其他省级媒体及市、区新闻媒体采用的作品。

二、奖励方式

1、宣传稿件一经被有关新闻媒体采用,除稿费归本人外,院里根据新闻媒体的类别以及具体稿费数额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一、二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三倍的奖励;三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二倍的奖励;四类新闻作品给予相当于稿费一倍的奖励。

2、奖金于每年年终一次性给付。每位干警在作品发表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录用证明以及稿费数额证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年终办公室根据每位干警全年新闻作品发表数,按照上述办法统计出奖励金额,由院里进行集中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年十月三十日

篇2:度假区对外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某度假区对外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激发**风景区内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宣传**的积极性,及时、全面、准确地展示**旅游发展取得的新成就、新举措以及**旅游人的新风尚,提升**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旅游市场的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新闻宣传“三贴近”的原则,始终围绕**旅游发展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团结积极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2.坚持新闻宣传纪律和真实准确原则,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工作纪律,确保采写新闻稿件质量,所采写的各类稿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

3.坚持全员办信息和目标管理的原则,鼓励全员办信息和领导带头办信息,只要是度假区员工,就是度假区信息员,只要员工上报的信息被刊登,就能得到奖励。与其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目标管理。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确定1-2名信息员,各科室、各单位每周上报信息不少于2篇,超额完成的给予奖励,多劳多得,对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二、对象和范围

1.凡在指定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宣传报道**旅游的新闻外宣作品,均适用本办法。

2.纸质媒体主要有《人民日报》、《中国旅游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安徽日报》、《江淮旅游》《江淮晨报》、《合肥晚报》、《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舒城宣传》;网络媒体主要指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网站和旅游网站以及相关部门网站,**旅游网站等。

3.本办法适用于**度假区所有工作人员。

三、奖励标准

1.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旅游报》上发表的稿件,篇幅500字以上奖励1000元;新闻宣传类每篇奖励800元。凡在国家级旅游网发表的稿件,篇幅在500字以上奖励500元;新闻宣传类每篇奖励300元。

2.凡在《安徽日报》、《江淮旅游》、《江淮晨报》、《合肥晚报》上发表的稿件,奖励头版头条每篇500元、二版头条每篇400元、其他版面头条200元,一般版面每篇100元。凡在省级网站上发表的稿件,篇幅在500字以上奖励300元;新闻宣传类每篇奖励100元。

3.凡在《皖西日报》、《大别山晨刊》发表的稿件,奖励头版头条每篇200元、二版头条每篇150元、其他每篇100元。凡在市级网站上发表的稿件,篇幅在500字以上奖励100元;新闻宣传类每篇奖励50元。

4.凡在《舒城宣传》、县级网站上发表的稿件,头版头条和标题新闻,每篇奖励40元;其他每篇奖励20元。

5.凡在**旅游网上发表的稿件,标题新闻每篇奖励20元,其他每篇奖励10元。在《**》报发表的稿件奖励按《**》报管理奖励办法兑现。

四、工作要求

1.办公室每月统计上述媒体或网站发表的稿件,并将用稿情况向单位负责人及各科室通报一次。

2.各科室每月将自己掌握的在上述媒体或网站上发表的稿件上报办公室,除注明采用稿件刊发的媒体、题目、版面、作者姓名外,同时提供报刊原件或网页打印件,逾期不再统计。

3.凡是达到此奖励办法标准的**风景区内所有旅游从业人员,办公室凭统计结果和发稿或网页打印件原件实行每半年奖励一次。

4.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篇3:某县妇联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县妇联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及各乡镇妇联做好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宣传工作水平,全面完成各项信息工作的考核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单位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各乡镇妇联主席。

二、考核内容、考核办法

1.反映妇联工作、上级政策措施或外地有借鉴价值的工作经验等方面信息。

2.反映妇联工作动态、工作举措和工作成就以及相关业务分析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三、考核基本任务

每位干部职工及乡镇妇联主席报送信息或宣传报道数量每月不少于1条。

四、考核办法

1.设立信息基础考核奖,一年内按时完成12条信息上报的干部职工,年终奖励300元;未完成信息上报任务的或未按时完成信息上报任务的,取消奖励。

2.根据信息采用情况,对信息员采取稿酬奖励制度。经验、体会、对策、建议类信息被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等刊物采用的,每篇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20元。简讯信息被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分别奖励80元、50元、30元、20元。同一信息被多处采用,按最高标准得奖,不累计计奖。

3.县妇联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科室信息上报、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4.上报信息要及时、内容真实,因内容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分管领导把关不严而对全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z县妇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