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人事处、企管处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处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公司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处批准后,统一在供应处领取。
四、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劳动防护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
十、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处核实方可发放。
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
篇2:某饮食中心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饮食中心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白工作服:炊事员、保管员、收款员每人每2年1件。
2、白工作帽:炊事员、保管员、收款员每人每年1顶。
3、套袖:炊事员、司机、采购员、保管员、收款员、维修工每人每年1付;司炉工每人每2年1付。
4、围裙:炊事员、保管员、维修工每人每年1个。
5、水靴:炊事员、司炉工、司机、采购员、保管员、收款员、维修工每人每年1双。
6、蓝工作服:司炉工每人每年1件,维修工每人每2年1件。
7、蓝风帽:司炉工每人每3年1顶。
8、棉大衣:司机、采购员每人每3年1件;收款员每人每5年1件。
9、棉手套:司炉工、维修员每人每年1付
10、皮手套:司机、采购员每人每年1付;保管员、收款员每人每3年1付。
11、雨伞:收款员每人每3年1把。
12、眼镜:司炉工每人每2年1付。
13、皮兜:司机、采购员每人每2年1个;收款员每人每3年1个。
14、白糖:炊事员(高温作业)、司炉工、司机、采购员每人每年8斤;炊事员、保管员、收款员、维修员每人每年5斤。
15、大头鞋:司机、采购员每人每3年1双。
16、雨衣:司机、采购员每人每5年1件。
17、毛巾:炊事员、司炉工、采购员、保管员、收款员、维修工每人每3月1条;司机每人每2月1条。
18、洗衣粉:炊事员、司炉工、司机、采购员、保管员、收款员、维修工每人每月1袋。
19、线手套:司机、维修工每人每月1付。
20、电池:司机每人每月2节。
21、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保管员、收款员标准发放。
篇3:公司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3)
公司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三)
1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1各种劳保用品由(行政科)总务定期进行申购。劳保用品存于仓库,仓管员应根据本节之发放标准定量发给各部门。
1.2为了防止浪费的情形,各部门劳保用品领用均须以旧换新的方式,否则仓管人员有权不予发放。
1.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及扣款办法另行规定。
2各种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办法
2.1所有人员在领取劳保用品后,在上班时间内,均须按要求配戴使用,否则对违规者将予以纪律处分。
2.2手套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