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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建筑管理规范

2024-07-14 阅读 4838

危险房屋建筑的鉴定与管理

--危险房屋建筑的管理

对房屋建筑的鉴定,要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为了避免把非危险房屋建筑误定位为危险房屋建筑,造成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危险房屋建筑的鉴定应由专业技术鉴定人员执行。

鉴定程序

1.受理危险房屋建筑鉴定的申请。

2.进行初始调查,弄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进行现场勘查和测试,记录各种构件损坏状况和数据。

4.进行检测和计算,整理好技术资料。

5.做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给出处理建议。

6.颁发鉴定文书。

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遵循以下处理方式

1.在进行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后,还能短期使用,就采取边观察边使用的方式。

2.经过适当技术措施改进后,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继续使用。

3.失去修缮价值,并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建筑短期内不便拆除的就将其空出,停止使用。

4.失去修缮价值并威胁到周边房屋建筑的危险房屋建筑,就立即拆除。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危险房屋建筑的管理

1.房屋建筑的持有人要定期对其房屋实行安全观察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屋建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房屋建筑持有人对危险房屋建筑能解除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时解除;对无法解除危险因素的,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房屋建筑持有人对经过鉴定的危险房屋,要依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修缮或加固措施;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代修,费用由房屋建筑持有人负责承担。

4.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房屋建筑持有人所进行的抢险解危的各项手续,杜绝因时间延误发生事故。

5.房屋建筑持有人因经济困难对危险房屋建筑治理无力时,相关部门可对其实行借贷。

6.已经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建筑并需要拆除或重建时,相关部门应适当予以政策上的优惠。

7.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篇2:危险房屋签定标准规范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

--附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签定标准

1引言

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危险构件鉴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梁、板

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毫米

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d以上的

2.4.3屋架

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毫米竖向裂缝

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砌体结构构件

2.5.1墙

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厘米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

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柱

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

0.5/100)

2.5.2.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过梁、拱

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木结构构件

2.6.1柱

2.6.1.1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

1/4以上

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梁、搁栅、檩条

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屋架

2

.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其他结构构件

2.7.1土墙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危险房屋鉴定

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整幢危房

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部危房

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7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5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