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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开发商版本)

2024-07-14 阅读 1897

业主公约(开发商使用版本)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

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年月日

篇2:某小区业主公约

小区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暂行)

一、秩序、管理与使用

l居民自觉维护楼道及公用场地卫生,不随意丢弃杂物。

l合理控制电视、音响音量,自家聚会、娱乐等不应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制造其它妨碍他人的噪音。

l为保证学生正常上课及休息,营业性大厅不得大音量播放音乐、广告。

l大厅进行餐饮营业的,烟气排放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专门管道,不得破坏楼体外观和影响其他住户生活。

l营业大厅悬挂牌匾、广告不得超出一楼上沿。

l不应在楼道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及各类杂物,各类车辆定点有序摆放。

l造访的外来车辆按物业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停放,重载车辆不得进入硬化地段。

l禁止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

l垃圾按类装袋,干湿分开,定点投放。(垃圾点暂定为东墙处或医院垃圾点,每天9:00前投放)

l不得随意改变供水、排水、供电、供暖设施结构。

l各类废水在排放过程中如有造成管道阻塞可能,应进行过滤或用其它可行方式予以避免。

l自觉保护楼房外墙壁、台阶、楼梯、硬化地面等公共设施,避免人为损毁。搬运物品不得损坏单元门、楼梯、墙壁。

l不得在楼房内外墙体书写文字、张贴广告。

l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l单元门随时落锁,不得用石块等物支门或顶门。

二、公共安全

l不得进行影响整体结构安全的各种装修和改造。

l做好用电、用水、用火及燃气的安全防范工作,按要求使用煤气、家电,控制用电负荷,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l营业大厅不得经营易燃、易爆、有毒且易挥发泄露物品。

l对单元门、进户门、配房门、车辆随时落锁,严防盗窃现象发生。

l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户外距离楼房、锅炉房30米外场地进行。

l严禁从楼上向外倾倒、丢弃杂物。

l维护小区秩序,严禁流动商贩及闲杂人员进入院内。

三、业主义务

l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l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l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l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l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公用设施、专项维修、物业服务等各种费用。即使取暖期不入住,也必须交纳取暖费。各种公共设施,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必须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l保护小区设施设备,维护小区整体利益。

l积极主动参加小区在卫生保洁、美化绿化、排水扫雪等方面的公益劳动。

篇3:新城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新星城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为搞好新星城的精神文明建设,给广大业主提供一个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敬请遵守: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新星城的各项管理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讲究文明礼貌,加强道德修养,言谈举止要文雅得体,要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三、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住户邻里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享和睦。

四、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化,不随地吐痰,不说脏话。

五、爱护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果壳、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从窗口、阳台向下抛物和乱到污水。

六、不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填塞通道,不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贴及乱挂广告牌、指路牌等,保持建筑物原样。

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设施,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八、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自觉维护居住区的公共秩序,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不损人利己,不见利忘义。

九、积极参加社区各种文体活动,提高科学文化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