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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4 阅读 2984

矿山防尘主要应采取湿式作业和通风除尘两大措施。

一、湿式作业

湿式作业是利用水来降尘,一些单位的资料证明,井下凿岩不采取任何防尘措施,粉尘浓度可高达1000mg/m3。如果采用湿式作业,再结合适当的通风,粉尘浓度可以达到2mg/m3的国家卫生标准。目前,湿式作业主要采用的方法为湿式凿岩和喷雾洒水。

(一)湿式凿岩

凿岩时将具有一定压力的水送入炮眼底,冲洗凿岩所产生的粉尘。根据给水方法的不同,又分为中心给水和旁侧给水两种。

1.中心给水凿岩是钻机中心装有水针,水针的前端插入钎尾部的中心孔,水针的后端与水接头及供水管相连,凿岩时打开水阀,压水进入水针并经钎子孔流入炮眼底,冲洗凿岩时产生的粉尘,达到降尘的目的。降尘效果与供水量有关,供水量大,降尘效果好,反之效果就差。中心给水凿岩要求水压在29.4N以上才能保证给水。另外,对水质要进行净化处理,以免杂质太多堵塞或磨损水针,造成水量不足或漏水。

2.旁侧给水凿岩是通过钎子的一个侧孔进水,这样比中心给水凿岩具有更多的优点,如水压不受限制,供水量可以提高,因而,降尘效果和凿岩速度均能提高。

(二)喷雾洒水

利用喷洒小的雾状水粒与悬浮在空气中的尘粒相遇,使之湿润而下落。用作喷雾洒水的喷雾装置主要有4种:

1.水压喷雾装置。利用水压(不小于253.3kPa)旋转冲击水柱使水成雾状。

2.爆炸启动洒水装置。利用爆破时的冲击波作动力,代替人工打开喷雾开关,喷水降尘。

3.风水喷雾装置。以压缩空气作为动力,喷吹的压力使水成为雾状。

4.水幕。在距爆破工作面约20m的地方,用4~5个机械作用的喷雾装置喷水,形成一道水幕,使巷道整个断面构成一道水雾屏障,将爆破时产生的粉尘尽可能净化。

二、通风除尘

向矿井下不断供给足够的洁净的新鲜空气,同时又不断从井下向外排出带有粉尘和瓦斯的空气。具体方式是把新鲜空气在通风动力作用下,从地表通过通风井,再经由送风管道,送到各个贯通的工作面。在完成排烟、降尘任务后,变成污风,汇集到回风井,然后再经由排风管道送往地面,这样可保证整个矿井的空气不断循环。但在勘探、开拓和采堆、切割等过程中,都要掘进大量的独头巷道。这些巷道无法与全矿井的空气贯通,只有一个出口,因而这些巷道要设置局部通风,以达到排尘的目的。

篇2:矿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