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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海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2024-07-14 阅读 1960

幸福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居委的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监督,促进本居委民主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居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务公开,是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协助政府公开政务的一项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

第五条(公开内容)

本居委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下列事项必须公开:

(一)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实事工程及完成情况;

(四)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对重要居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情况;

(五)社区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六)由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项目;居委会社区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居委会接待居民来访时间、地点;

(七)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粮油帮困卡条件及享受人员名单;

(八)居民委员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九)居务监督小组工作报告;

(十)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开时限)

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如下:

(一)公开内容“(一)、(二)”,按任期公开;

(二)公开内容“(三)、(六)、(八)、(九)”,按年公开;

(三)公开内容“(四)”,按季度公开;

(四)公开内容“(五)、(七)”,按月公开;

(五)其他内容的公开时限,由居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公开形式)

以下几种形式在居务公开中同时采用,相互不能代替。

(一)建立居务公开栏公开;

(二)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

(三)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上墙公开;

(四)利用印发书面材料和有线广播、电脑网络等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条(公开栏设置和公开时间要求)

居民公开栏设置在居民出入比较多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所有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

居务公开栏每月公开一次居务。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及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10日为本居委居务公开栏公开日。按任期、年、季度公开的内容和相应月公开的内容同时公开。

第九条(工作责任)

居务公开列入居民委员会工作内容,居民委员会要分工专人负责居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条(监督措施)

本居委建立居务监督小组。居务监督小组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居民代表为主,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小组成员。

居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社区,公道正直,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居务监督小组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

居务监督小组督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对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居民委员会的决定与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或者有重大错误,经指出后不纠正的,居务监督小组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

居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居务监督小组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务监督小组组长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开街道民政部门或监督部门的居务公开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公开程序)

居务公开工作程序如下:

(一)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督促有关方面准备好所有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居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组长逐项签字;

(三)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开居务;

(四)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居务时,居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居民或者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居务公开栏公开居务后,居务监督小组应当收集、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居民代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代表和居民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工作档案)

居务公开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顺序和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三条(居民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居民关心的内容。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二O**年8月*日起执行。

篇2: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篇一: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筹备和召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三、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教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营造具有本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加强居民的归属感和社区的凝聚力。

四、做好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本社区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六、调节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七、协助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八、管理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根据自愿原则,筹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九、依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知道开展服务活动。

篇二: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党领导下的依法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和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具有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动员和组织社区居委会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发展社区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管理和维护本社区集体资产。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社区的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五、做好社区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六、向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

七、组织社区居民,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各项任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八、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篇三: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2、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3、管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里益事业,发展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

4、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帮残助弱、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5、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

6、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7、协助人民政府做好青少年教育、劳改释放和劳教解除人员的帮教、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优抚救济等项工作。

8、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篇四: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教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营造具有本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加强居民的归属感和社区的凝聚力。

三、协助上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积极开展与驻区单位的共驻共建工作,做好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切实为社区内弱势群体排忧解难。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本社区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六、按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要求,及时调节、解决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建议和诉求。

七、完成上级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五: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一)社区管理。社区居委会按照规范化、民主化、社会化的原则管理社区事务,逐步实现社区自治。

社区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教育;

2、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3、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区秩序和安全;

4、对社区内其他群众自治性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家政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5、协助做好社区人口普查、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等工作;

6、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7、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授权的其他事务。

(二)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坚持社会化、网络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社区服务内容包括:

1、向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2、开展社区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活动;

3、开展医疗、保健、卫生服务;

4、向社区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提供福利性服务;

5、向社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

6、提供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7、其他为社区所需要的服务项目。

篇3:各村居委会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县委、县政府、县纪委以及镇党委、政府对监委会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日常工作要求:

1、参加镇村会议,迟到1次扣0.5分,缺席1次扣1分。

2、参加镇村各种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少1次扣1分。

3、每月到户开展民情征询活动不得少于3人,并做好台账,少1次1人扣0.5分。

4、每一季度写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做好“两本台账”,少1次工作汇报扣3分,少1项1本台账记录扣2分。

5、做好每季度的报表,迟报扣1分/次,超过次月5号报表的扣3分。不报的扣5分。

6、每季度写一篇与工作相关有特色的小故事,每少一篇扣2分。

二、开展督查工作

村监委会要经常对村两委村务、党务公开情况、村社干部遵守规定、制度情况、工程项目、集体资金、财务、村社重大问题、强农惠农、“双述双评双诺”活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五保的评议等日常性的监督工作,并就监督情况做好台账,少一样扣0.5分。

对镇上下达的特别工作开展监督,并做好台账,少一次扣5分。

三、村监委会的工资

按50%基本工资,50%的考核,50%中用20%按县上对村监委会的要求进行考核,30.%用于本考核制度。扣分扣完为止。

四、加分

村监委会工作做出特色、亮点受到上级表彰的县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厅级加4分,省部级加5分,中央加10分,小故事采用情况加分与工作加分一样。

五、减分

因工作不完成造成重大失误,被上级批评通报的,县级扣2分,市级扣3分,省厅级扣4分,省部级扣5分,中央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