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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社区志愿服务制度

2024-07-14 阅读 2021

社区志愿服务制度

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

1、建立志愿者档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况,掌握服务要求。

3、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使每一项活动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服务人员稳定,服务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4、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5、服务站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理论和技能培训,包括志愿者的基本概念、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6、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志愿者服务队及志愿者完成党团组织和上级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7、通过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等形式,监督检查志愿者服务情况并记入服务档案。

8、志愿者上岗服务必须佩戴志愿者胸章,携带志愿者注册证。

9、在提供服务时,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条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第八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培训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第十一条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第十六条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第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二十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制度

某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提升现代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等共同参与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社区应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同配合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社区党支部书记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六条社区党员、职工、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组织统一纳入社区志愿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协调指导。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活动,加强阵地建设,为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等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社区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第八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第九条志愿者管理推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

(一)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填写《**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所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志愿者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由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提交注册机构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第三章社区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社区志愿服务保障与管理

第十三条社区应加强志愿服务阵地建设,设立志愿服务工作站,确保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规范化的志愿服务工作站应具备“八个有”:

(一)有工作场地: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一个议事场所;

(二)有志愿者队伍:根据自愿原则招募组建社区注册志愿者队伍;

(三)有服务项目: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题,因地制宜设计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四)有活动计划:每一个志愿服务项目都有明确的全年目标和近期计划,确保服务站志愿服务工作长期坚持;

(五)有管理制度: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活动、表彰,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实现规范化运作;

(六)有档案制度:包括年度活动计划、图文信息、工作总结,志愿者名册、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表彰情况记录,服务对象名册等;

(七)有服务基地:根据服务项目要求建立长期服务基地,如服务广场、老年公寓等;

(八)有统一标识:悬挂“**市**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牌匾,规格:60cm*40cm,各项管理制度上墙。

第十四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第十六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20小时的志愿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

、200小时、500小时、800小时、1000小时的,可根据《**市星级志愿者认证管理办法》,分别认定为**市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条认证申请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应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篇3:某物业公司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工作制度

物业公司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工作制度

为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文明创建共建共享,社区依托物业公司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物业作用、积极有效的开展志愿活动,从而树立物业企业形象,使物业公司成为志愿服务站建设的主要力量。

服务站管理制度:

社区志愿服务站严格按照“六有”及“五个一”标准加强管理,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管理制度:

事前申报:对参加志愿者人数达30人以上的活动,各志愿队伍应在活动开展10日前向社区志愿服务站进行事前活动申报,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事中检查: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社区志愿服务站要抽查志愿服务队伍活动开展情况。

事后备案:各志愿服务队伍应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社区志愿服务站进行活动事后备案程序。社区志愿服务站及时填写活动登记表,同时按月填写活动统计表,将开展的所有志愿服务活动登记备案。

注重实效:各志愿服务队不能以志愿服务活动为名,开展营利性活动,对不能按要求坚持开展活动的志愿服务队伍提出警告,对打着“志愿服务”之名,而无“志愿服务”之实的企事业的行为适时曝光、通报批评或抵制取消,情节严重的,按《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交流分享:各志愿服务队伍要适当扩大志愿服务活动的数量和涉及面,提高志愿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其服务活动有效载体的功能,同时要大力加强志愿服务事业的基础工作。要关注志愿者在活动中的感受和想法,为志愿者提供切实的关怀和帮助。

加强宣传:各志愿服务队伍要抓好活动的宣传工作,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例和典型个案,并积极向上级志愿者组织上报信息简报材料。

服务项目制度:

志愿服务项目包括社区教育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服务、帮困服务、治安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全体社区成员,重点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愿者招募制度:

一、招募原则:

社区在招募志愿者的过程中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吸引有爱心、有责任感并有服务意愿的个人,使其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能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志愿者服务。

二、志愿者基本条件:

1、凡年满18周岁,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能力的个人;

2、具有志愿精神,有强烈的服务意愿;

3、能认同志愿者的使命及目标,不追求物质报酬或其它任何私利;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5、富有责任感;

6、愿意与他人合作;

7、有参与志愿者服务的时间;

8、身体健康,具备提供服务工作的身体素质;

9、有参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知识水平与能力;

三、面试和遴选

社区工作人员在接收完志愿者申请之后,将资料汇总,然后对报名者进行面试和遴选,对确认资格的志愿者进行通知,并要求其填写志愿工作承诺书;对通过遴选的志愿者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形成初步的志愿者队伍。

信息发布制度:

及时、认真做好志愿者活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掌握志愿者活动发展动态,确保在第一时间做好志愿者活动的上传下达和在志愿者服务网站上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