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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模板

2024-07-14 阅读 3420

⑴总则

简单的写出预案的要求、目的、依据、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⑵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1.企业基本概况

企业名称:地址:

经济类型:从业人数:

成立日期:隶属关系:

生产经营范围:

主要安全设施及其分布:

产量、产值相关信息、数据:

生产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划分:

2.厂区气候及周边环境

厂区占地面积:所属区域气候特点:

厂区周边建筑(包括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区等):

东:距离:

西:距离:

南:距离:

北:距离:

周围主要的交通道路的分布:

⑶生产经营单位的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价

⒈根据各自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和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各种危险因素,写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即本单位容易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什么地方容易发生事故),还应说明本单位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哪些地方或部位容易受到破坏和影响。

⒉划分出事故的严重程度(根据预想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划分出事故响应级别(具体的响应级别可参考《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案》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制定)。

具体到每一个企业,应当写清本企业有哪些危险部位,可能出现什么事故等内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危险因素存在,要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充分预想到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

⑷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应急救援相关职能部门的组成和职责

明确写出本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职能部门名称,以及他们在应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即详细写出本单位中所有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的名称和每个部门负责什么、做什么工作)。

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成员构成

列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情况(即由什么人员、什么部门组成),同时详细说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谁担任,他们的职责都是什么,以及指挥机构其他人员的组成情况和职责。另外也要说明指挥机构是否下设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如果设立,还应说明应急救援部门的具体构成情况和职责。

3、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列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情况(即由什么人员、什么部门组成),明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都是谁和他们的具体职责都是什么(也就是每人都负责什么,做什么工作)。救援小组中要有应急救援的专家参与(可以在本单位中指定应急专家),所有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应当包括所有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急功能。

注:各项职责应当明确,相互衔接,避免疏漏或重叠;建议分类、分条进行表述。

3、主要职责(各单位可以在以下的职责中参考,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各人员、各部门的职责)

○1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2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3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4制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5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8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0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11负责组织人员疏散

○12负责对外联系、求救

○13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14负责小型事故的前期扑救

⑸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设备与设施

写出本单位对于以下所列出的设备数量有多少,存放在什么地方和由什么人负责保管:

①急救设备;②个体防护设备;

③通讯设备;④检测设备;

⑤消防设备;⑥维修设备;

⑦本单位现有的其他应急物质等。

⑹报警和通讯联络

⒈写出24小时有效的内部联系方式(就是一但发生事故时如何通知各部门人员,比如电话、广播、警报器等;如使用电话通知,应列出各部门、人员的联系电话等);

⒉确定24小时有效的外部联络方式(如电话、警报等,就是发生事故时如何通知有关的政府和救援部门,向他们发出求救信息);

⒊详细列出政府及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联系方式(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急救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等)。

⑺响应措施程序

发现灾情后,应立即向生产总调度值班室(即本单位负责生产安全的部门或是主要负责人)、电话总机或消防队报警,要求提供准确、简明的事故现场信息,并提供报警人的联系方式。企业发生化学事故很重要的是前期扑救工作,企业应积极展开自救工作,采取停工、启动安全保护、控制危险源、组织人员疏散等措施。

⒈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根据单位实际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及现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确定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紧急处理措施。

首先要确定事故的类型,如: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中毒等,然后对事故进行分析,分析事故的引发因素、事故源的部位等。然后确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具体应急对策,即第一步做什么,第二步做什么,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模拟事故的状态,制定出各种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方案,具体救援的措施方案可以参照行业的要求。

例:某化工厂发生“储罐泄漏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①发生泄漏时,开启备用储罐,尽可能将发生泄漏的储罐内的物料向备用储罐转移,以降低液位和压力;

②划出防火防爆警戒线;

③对储罐周围的其他储罐开启消防用水喷淋,做防火保护;

④命令有关人员准备好堵漏工具,做好堵漏准备;

⑤通知消防队;

⑥由储罐的操作人员控制进水阀门,注意液位和压力,严禁超压,配合消防队顶水作业;

⑦做好个人防护的堵漏人员携带相应工具进入现场堵漏。

⒉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分析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确定以下内容:

①规定发布疏散居民命令的负责人(即在发生危化事故时,企业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所有人员进行撤离,包括本单位以外但事故可能影响到的人员,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因此,企业在编写危化应急预案时,应明确写出在必要的情况下,由谁发布命令组织周围有关人员进行疏散);

②确定出避灾路线、临时避难场所及负责执行避灾疏散的机构和负责人等(根据气象情况、不同的事故,确定撤离疏散的方向和集中地点,总原则是疏散到当时的上风安全地点,并对事故现场人员进行清点。在发生危化事故时,要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疏散,所以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明确写出由什么部门组织人员疏散,由谁负责)。

⒊危险区的隔离

依据可能发生的危化事故类别(如泄漏、火灾、爆炸等)、危害程度的大小及事故的实际情况,划定出警戒范围,警戒危化事故所能涉及的区域、场所,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如遇到泄漏事故,在警戒区内实行火源管制,禁止一切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的作业,要控制泄漏物料的流向,特别是不要使泄漏出来的物料流散到明火、高温的地方或要害部位,要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物料继续泄漏。

⑻终止程序

⒈在确定危化事故消除后,结束应急救援工作;

⒉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⑼培训与演练

⒈组织人员制定每年培训、演练计划;

⒉培训演练目的:测试预案的有效性、检验应急设备、确保应急人员熟悉他们的职责和任务;

⒊培训内容:报警、疏散、防护、应急抢险等;

⒋培训要求:针对性、定期性、真实性、全员性;

⒌通过对应急人员培训,确保合格者上岗。

⑽应急预案的维护及更新

⒈规定出应急救援预案更新、维护的负责人(或部门);

⒉根据演练、检测结果完善应急计划。预案修订的依据是:

①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

②危险设施和危险物质发生变化的情况;

③组织机构或人员发生的变化;

④救援技术的改进。

⑾记录与报告

⒈应急培训记录;

⒉应急演练记录;

⒊应急预案修订记录。

⑿附件

⒈组织机构名单

⒉值班联系电话

⒊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电话

⒋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⒌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⒍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⒎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⒏消防设施配置图

⒐周边区域道路交通示意图和疏散路线图

⒑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及有关联系方式,供水、供电单位的联系方式。

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