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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2024-07-13 阅读 1924

医院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具备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本省内原则上不安排探亲。

2、探亲假时间:

(1)职工国内探亲:①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①已婚职工探配偶四年一次,假期6个月,一年一次,假期30天,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个月,三年一次,假期7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一年一次,假期20天。③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出境探兄弟姐妹四年一次,假期40天。

(3)有关规定: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一次。②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③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30%。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

⑤批准出境探亲的,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报销与国内探亲的职工相同,境外路费与医药费均自理。⑥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请假天数扣发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地方性补贴、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

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及手续: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四天至一周内的,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一周至二周报人事处审批,二周以上报行政副院长审批。

职工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均由本院门诊部出具。传染病、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需长期疗养的,应由专科医师会诊并与院领导商定病假期限。

2、在外地探亲、休假职工如患病,需当地医院专科医疗证明,原则上只许请一周病假,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30天以内,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小于14天按请假天数扣目标考核奖,超出14天停发目标考核奖、地方性补贴。

(2)病假31~60天,停发地方性补贴、岗位补贴、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和绩效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按90%计发。

(3)病假61~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90%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满10年,发10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80%计发。

(4)病假超过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70%基本工资,工龄满10年,发8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70%计发。

(5)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主管医师签发证明书,经副主任以上医师认可,并经院部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

(6)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扣发工资。

(7)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事假

非紧急重大事项,原则不予请事假。事假天数允许以年休假冲抵。

事假审批程序及手续:各处(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办、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还须报请院长审批。

一般职工请事假3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3~5天由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人事处审查报院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需填申请单,批准后交科室统一考勤。

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保留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丧假

1、丧假1--3天。

2、有关规定:

(1)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和子女)以及岳母、公婆死亡,均可批准请丧假。

(3)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5)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婚假

1、婚假3天,晚婚假另增加12天。

2、有关规定:

(1)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生育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标准为: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上述产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6、上述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晚育的职工,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

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发80%基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医院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员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肃医院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医院内部管理更趋制度化、科学化,形成良好的员工自律机制,特制定《员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

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由本部门、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篇2:市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市级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15新版)

为规范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经研究,我院对各种假期及假期待遇重新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

1、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时间原则上应该当年度使用,不能跨年度补假,个别确实因为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者,必须由科室提前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延至次年。有些科室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分段休假者,可由科室领导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并向人事科报备。

2、报酬标准

年休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标准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

3、不享受当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待遇,病、事假又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婚、丧假

1、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婚假须携结婚证复印件到人事科备案。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4、职工在婚、丧假期间(含路程时间),标准工资照发。

三、事假

1、已休完年休假的职工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7日以内。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事假的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或其他职工因私事(除探亲以外)请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因故经批准续假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按期返回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职工因私赴台可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期间,其待遇按国内事假办理。

四、病假

1、病假具体办理程序:

(1)须由本院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方可休病假。

(2)凡职工到院外就诊者(急诊和出差外地例外),其病休证明,也需本院医师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否则一律无效。

(3)因病住院需医师签署意见(急诊例外),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4)病愈出院后,需继续休息治疗者,应持出院休息证明,由本院医师按病情提出建议休息时间,方可休息。

(5)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病假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1)病假2个月以内,标准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的病假工资,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5)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职工,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五、生育假

1、产假

女职工24周岁以上或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或职工双方晚婚后(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须在产后3个月内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可享受135天产假,男方可享受7日照顾假。其他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2、保胎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病假办理。

3、哺乳时间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累积计算。

4、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性输卵管结扎休21天,上节育环休2天;男性输精管结扎休7天;女性4个月内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30天,满4个月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52天。

5、在享受以上产假、照顾假期间,职工工资全额照发,每月发放补贴1000元,不足一月的按天数计发,不再享受奖金或其他福利,职工评奖、晋级等不受影响。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职工探望长期两地分居(在zz、仙游以外)的配偶、父母等亲属的假期。

1、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限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限一方)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工作许可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途时间另给。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确有特殊情况同时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安排,但只给一次路程假。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后,所超过时间可作探亲路程处理。

2、探亲假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利用正常的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和轮船),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不能享受探亲假的情形:

(1)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

(2)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和配偶、父母团聚分别累计达到30天、20天以上的;

(3)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含难产、双生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配偶的待遇。

(4)职工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父母亲假。

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以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假,但因工作需要,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当年确实不能利用休假期到其配偶所在地团聚的,另一方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原与配偶、父母居住一地,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分居两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分居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的,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亲假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当年现役军人已回家探亲的(1年1次30天),其配偶仍可享受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的按国务院侨办侨政会字[1982]11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3、探亲假的工资待遇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标准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工伤假指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1、工伤的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向zz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医院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可按工伤假审批。

2、工伤假的期限

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院根据本院医师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予以核定。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员工对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

3、工伤假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请假程序及考勤

1、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均需填写《zz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请假单》,持有关证明(病假疾病证明书、探亲假有关信函、婚假结婚证复印件等)按批准权限办好手续后到人事科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个别因特殊情况,假前未能办好手续,应由科室负责人事先告知人事科,本人在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办(滞后一般不超过2周,产假滞后不超过1个月)。凡科室有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扣除科室当月人事科考核评分5分。

2、凡本院职工脱产外出学习、进修、开会、参加学术活动等,均要向科室请假,填写《外出学习/进修审批表》逐级审批后报人事科、科教科备案。中层干部外出(离开zz市区)应在外出前填写《中层干部外出报批表》,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方可外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因公出省出国的,同时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3、职工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假期来休假,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能按照审批备案的时间来休假的(如提前上班或推迟休假等)应及时到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或销假;有需要续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职工不得自行积假、借假或提前用假,假期跨年度一律作废,请假必须要服从科室的统筹安排。

5、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考勤登记、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汇总后报人事科备案。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篇3:东华医院中层以上领导外出请假规定

人民医院中层以上领导外出请假规定

为规范医院中层干部外出请假以及在休息期间离开地界范围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中层干部外出请假一律填写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申请单;如为正常休息期间离开地界,也参照填写,便于了解去向情况。

二、临床和医技科主任外出须由医务科审批,护士长外出须由护理部审批,职能科室正、副职外出须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外出请假三天以内的(离开不足72小时)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离开72小时及以上)由院长审批。

四、中层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指定临时科室代理人和代理人联系方式,由临时科室代理人签字确认。

五、涉及科教方面的学术会议等外出请假按《对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审批、报销流程的的相关规定》执行,填写申请单并附会议通知复印件。

六、申请表在审批完毕后请交院办统一备案,并备份至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