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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气焊工安全交底

2024-07-13 阅读 7507

1.电焊工

(1)电焊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焊接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电焊工作业时应穿戴工作服、绝缘鞋、电焊手套、防护面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需系安全带。

(4)作业前应检查焊机、线路、焊机外壳保护接零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5)雨、雪、风力六级(含)以上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应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6)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抢救方法。

(7)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应根据介质性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8)焊接铜、铝、铅、锌等合金金属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作业。在有害介质场所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9)高处作业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架上;必须在作业点正下方5m外设置护栏,并设专人值守。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使用盔式面罩。焊接电缆应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业;必须在稳固的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10)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11)焊接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2)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用其他金属物作二次线回路。

(13)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14)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应切断电源:改变电焊机接头;移动二次线;转移工作地点;检修电焊机;暂停焊接作业。

(15)施焊地点潮湿,焊工应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应定期检查绝缘鞋的绝缘情况。

(16)清除焊渣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应集中堆放;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把线分开。

篇2:值班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JGJ46-88规范,减少因工触电伤害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生活区及外埠工程)从事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有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考核合格并发给《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和我公司安全部门年审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北京城建新创公司特种作业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及外埠工程)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第四条持有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或未进行复审的《操作证》,到期自行废止;《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换,到期自行作废。

第五条外省、市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来我公司从事本工种作业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须持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续,经安全年审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以下简称《临时操作证》)和《上岗证》;在有效期内自行进行复审,否则自行废止。

第六条在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岗位上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以下简称《学习证》),并在特种作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不得独立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七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年审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输出单位和使用单位在输出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前,也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和考核,严禁使用不合格人员。各单位应加强对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操作证》、《临时证》和《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和独立操作。

第八条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电工、电(气)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单位输出的电工、电(气)焊工人员),除持有《操作证》;《临时操作证》;《学习证》外,同时还必须持有公司核发的《上岗证》,二证合用方可有效,否则按无证人员处理。

第九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对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权利;其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拒绝执行和越级上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在《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操作,并随身携带二证,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单位返聘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必须使用我单位的正式职工,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司劳人、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准使用。

第十四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单位负责,每月不少于三次;未输出的值班电工、电(气)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输出单位应保证向使用单位输出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值班电工、电(气)焊工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及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安全部门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

篇3:电焊工气焊工管理制度

一、电、气焊工必须持焊工操作证上岗作业,必须穿着统一工作装佩戴上岗证,绝缘手套和胶鞋必备。

二、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周围有无易燃品和易爆等危险物品;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时,必须配备灭器具,并有专人监护,同时顾及非工作人员弧光伤眼监护。

三、高空作业时要配备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用品,地下管道焊接时要具备通风条件。

四、电、气焊工作业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干私活,不得嬉笑打闹;作业用料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并做好用工用料记录。

五、要爱惜保护工具设备,设备工具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或填写《工具维修申报单》。

六、工作中要注意周边环境卫生,达到下工活底清,平时要注重设备、工具的维护保养,保持整洁状态。

七、电焊机焊把线绝缘要良好,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在烈日下曝晒;氧气表、乙炔气表指示数据要经常检测,保证准确无误,防止失效失灵。

八、对外的业务作业,要凭据主管领导签证依据,并按有关规定计取工本费和材料费,及时填报作业记录并妥善保管。

九、不断钻研电、气焊技术,提高专业水平,适应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