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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工作要点

2024-07-14 阅读 5177

安全检查是为了预知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污染、扰民等因素。

一、安全检查的类型

从时间上可分为定期(年、月、旬等)与不定期(突击性、节假日、季节性等)检查;从范围上又可分为全面与专项(如防坍塌、临时用电、劳动防护)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教育培训、查事故处理。

三、安全检查的方法

随着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发展,目前安全检查基本上都采用安全检查表和一般检查方法,进行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

1、安全检查表是一种初步的定性分析方法,它通过事先拟定的安全检查明细表或清单,对安全生产进行初步的诊断和控制。

2、安全检查方法主要是通过看、听、嗅、问、测、验、析等手段进行检查。

四、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1、检查要有计划,要点明确,结合检查内容,确定检查形式、方法,通过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交流经验,互相学习,预防事故的发生。

2、检查要讲求实效,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在抓整改中要注意抓住三个环节:

A、分类排队:每次检查,均会发现大量隐患,对隐患要分类排队,以便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B、搞好整改工作的“三定”,即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

C、搞好整改督查工作,对于签发停工指令书和隐患期限整改通知单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专项检查。

五、安全检查与改进

安全主管部门及项目部要根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所签发的隐患整改单,项目部应根据整改内容的性质,进行分析研究。属于一般性的并能当场予以整改的隐患,应记录在检查表中;属于经常性、系统性的隐患,必须转入隐患整改通知单,做事故隐患评审处理。

篇2: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1.安全检查的分类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至4次;车间工程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天进行检查;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

(2)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

(3)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爆破品仓库、锅炉等。

(4)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盛暑、防台风。

(5)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后的遵章守纪检查。

(6)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查、检修检查等。

2、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公司级安全检查表,供公司安全检查时用。其主要内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设备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性仓库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

(2)车间工地安全检查表,供工地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电器装置和电缆电线安全性;作业条件环境的危险部位;事故隐患的监控可靠性;通风设备与粉尘的控制;爆破物品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到位等。

(3)专业安全检查表,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危险场所、危险作业分析等。

3、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1.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

3.确定检查进间;

4.设计检查表式;

5.检查表应充分依靠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多次修改,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实施。

篇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