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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安全检查要求

2024-07-14 阅读 1051

电瓶车的转向、制动及信号是安全行车的重要因素,必须保证其完好。

经常检查电气控制装置,不使接触器触头熔接而使电机失控。

必须禁止违章操作,及时消除使用、管理、维修中产生的危险因素。

1设备检查

1.1车检

1.1.1车架、牵引钩、保险杠应无裂纹、变形、且连接牢固。

1.1.2电瓶框架无严重腐蚀,与车架连接牢固可靠。

1.1.3驾驶室旁的围栏或门窗及外表应完好、无损。

1.1.4前大灯、转向灯、小灯、刹车灯及喇叭信号应齐全完好。

1.1.5照明装置电源及喇叭信号装置电源应采用12V。

1.2转向机构

1.2.1转向盘应完整、光滑、无油污,与立管和导杆的连接牢固、可靠,转动灵活。

1.2.2拐臂横拉杆和转向器应完好,无裂痕和变形。

1.2.3转向器、拐臂、横拉杆及转向桥上的轴向臂之间连接可靠,配合间隙适中,转向机构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转向盘的空转量不超过30°。

1.3转向桥的各部(前轴、丁字轴、臂、轮壳、轴承轮壳)应完好,无裂纹和变形,它们间连接牢靠,转动灵活,轴承盖板齐全完整。

1.4前、后轮

1.4.1前、后轮钢圈完好,无变形,与轮胎配合良好。

1.4.2轮胎应完好,充气均匀。当轮胎表面严重磨损,花纹磨平帘线层外露不应再用,应予报废。不准使用加了垫皮的轮胎或有洞的旧轮胎。

1.5驱动桥各部(减速箱、长轴、短轴、短半轴和轮壳)均应完好,无裂纹,连接牢靠、密封,无渗漏液油现象,内钢板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1.6钢板弹簧完好齐全,无裂纹,弹性减弱,变小和窜动等现象。

1.7制动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动轮与电动机轴连接牢固可靠。

2)制动轮无裂纹,不沾有油污或油漆。

3)制动轮轮缘磨损厚度不超过原厚度的40%。

4)制动轮面凹凸不平,不得大于1mm。

1.7.1制动带无裂纹,磨损量不超过原厚度50%。

1.7.2制动轮与制动带抱紧时,接触弧长不小于制动带总长的75%。松闸时,两者间隙为2mm。

1.7.3制动器完好,弹簧无裂纹和塑性变形,小轴和轴孔的磨损量不超过原直径的5%,制动灵活准确。

1.7.4制动联锁装置齐全可靠。

1.7.5手制动机构的零部件应齐全、完好,无裂痕和变形,连接牢靠,制动灵活、准确、可靠。手制动杆定位准确、可靠。

1.7.6脚制动机构的制动踏板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复位弹簧应完好,无塑性变形和裂纹,采用压簧。其零部件均应齐全、完好、可靠。

1.7.7手制动杆与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不大于20mm。

1.8蓄电池完好,外壳无裂痕,瓶盖盖紧,蓄电池底部和四周,与电瓶组框架之间及蓄电池之间,应垫橡皮垫块,以减少振动和防止短路。

1.9脚踏主令控制器动作灵敏可靠,并能自锁,其弹簧无裂纹和塑性变形。

1.10仪表板完好,按钮、开关、指示灯、指示牌、电压表等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11电器箱箱门关闭严密,所有电器元件及接线端子均应固定可靠。保险丝(片)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片)代替。

2行为检查

2.1电瓶车驾驶必须凭证操作。

2.2驾驶室不准超载坐人。无扶手或栏板的车厢严禁载人。车辆行驶,禁止他人爬上跳下。

2.3电瓶车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装载,滚动物品必须绑扎牢固。

2.4行驶时,不许踏下主令控制器来进行换向。

2.5不超速行驶。平坦道路不超过10km/h;进出车间大门、仓库、危险地段不超过32km/h

2.6不使水分侵入电动机和蓄电池组。

2.7停放时应拉紧制动杆,切断电路,随身携带电瓶车电锁钥匙,禁止交他人保管。

3作业环境

3.1电瓶车不宜在易燃易爆气体场所工作。

3.2电瓶车不应停放露天或潮湿场所,严禁这个放在有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器的场所。

3.3不得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上。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瓶车充电工

电瓶车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交接班制度,严格操作规程,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对当班本岗位安全负责。

二、每次充电完毕后,必须测量中心区电池液温度和比重,检测漏电电流,确保一切正常。

三、投入运行前,必须检查箱盖与箱体的连锁是否可靠,装在机车上是否与机车牢固锁紧。清理箱体、箱盖,确保通风槽通风良好。

四、每周对电池连线、护套、工作栓、电池封口、电池间固定件、箱体耐酸绝缘覆盖层以及插销连接器、防爆面和熔断器等部件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每月检测一次电池极柱温度,并调整电解液比重达到要求。蓄电池使用满半年时,必须进行一次检修,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熟知电瓶车的构造、内部结构,了解充电机工作原理、结构性能、使用要求及操作要领。

八、积极参加安全学习,提高自身保安能力。遵章作业,无“三违”行为。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瓶车司机

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4条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运行。

第5条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第6条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7条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第8条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第9条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瓶车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无证上岗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不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不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导致电瓶车运输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没有减速行驶,不鸣笛示警,导致撞坏风门或其他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电瓶车运行中,司机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过程》,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