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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

2024-07-14 阅读 7102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演练至少2次;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警示标志。安全装置建立档案,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校验、检修和维护保养。

1.检测与报警设施

(1)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2)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处,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4)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作业人员公布。

(5)在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2.泄压设施

(1)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设置安全阀,并按标准进行定压,定期校验。

(2)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

(3)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管口朝向无火源方向;同时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3.防静电措施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3)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4)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

(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7)在安全流速下输送易燃物料。

(8)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4.防雷设施

(1)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有检测报告。

(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3)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措施。

5.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1)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必须设置阻火器。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6.通风

(1)空气中含有容易着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必须装设送、排风系统且应防爆、防静电。

(2)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满足要求。

(3)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设置合理。

7.围堰、泄险与防护堤

(1)开停工、检修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2)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积和隔堤设置满足标准化要求。

(3)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8.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设置

(1)根据要求设置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2)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布置、力量配置满足标准化要求。

9.工艺装置区、储存区、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区内的消防设施的配置符合标准化要求。

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

(1)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

(3)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4)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00mm。

(5)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标准要求。

10.有毒有害车间(岗位)、仓库应设置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急救药品和应急解毒、洗消药品、物品。

设置救护站,配置急救器材和药品,并昼夜值班。无条件的企业,可就近与有能力的医院签订救助协议,作为固定急救点。

有毒、有害车间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10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药品、器具。

11.仓库管理

(1)企业制订有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储存安排与垛距符合标准要求。

(3)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甲、乙类物品厂房、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库房工作人员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具有防火措施。

(6)剧毒品、炸药、放射性药品单独存放,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保管人员根据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2.储罐区管理

(1)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2)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3)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篇2: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1.安全检查的分类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至4次;车间工程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天进行检查;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

(2)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

(3)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爆破品仓库、锅炉等。

(4)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盛暑、防台风。

(5)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后的遵章守纪检查。

(6)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查、检修检查等。

2、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公司级安全检查表,供公司安全检查时用。其主要内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设备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性仓库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

(2)车间工地安全检查表,供工地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电器装置和电缆电线安全性;作业条件环境的危险部位;事故隐患的监控可靠性;通风设备与粉尘的控制;爆破物品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到位等。

(3)专业安全检查表,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危险场所、危险作业分析等。

3、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1.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

3.确定检查进间;

4.设计检查表式;

5.检查表应充分依靠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多次修改,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实施。

篇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