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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安全检查标准

2024-07-14 阅读 9633

检查项目规定或标准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维护、操作、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使用管理1.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设置在居住房间内。2.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3.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小于0.5米。4.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小于1米。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配置3个或3个以上15公斤,2个或2个以上50公斤气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通过管道向用气设施供气的生产设施)1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由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8个及以下50公斤气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超过1立方米,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3.瓶组间、气化间、用气设施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24小时值班人员的场所。4.瓶组间与毗邻建、构筑物的墙壁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5.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6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的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1、气瓶供应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2、气瓶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3、气瓶安全标示清晰齐全;4、气瓶使用者应建立气瓶进出记录台帐。管道连接1.燃气器具连接部位可采用软管连接,软管应是燃气专用橡胶软管和不锈钢波纹软管。2.连接燃气器具和燃气管道的燃气用专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年。3.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4.橡胶软管不得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5.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6.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严禁引入卧室。7.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燃气器具1.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2.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3.商业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4.商业用气设备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篇2: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指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的操作内容及隐患处置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其它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应用户特殊要求提供的系统气密性试验检测服务。

2编制依据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3检查原则

3.1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指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及用气情况进行检查。

3.2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燃气泄漏检测仪或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

3.3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检查准备

4.1安全检查管理人员应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确保用户的检查周期符合要求。

4.2对小区进行安全检查前应提前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联系,填写《安全检查联系作业单》,确定检查时间。

4.3实施安全检查应提前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

4.3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作业单据。

5安全检查作业内容

5.1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5.1.1使用可燃气体测漏仪或检漏液检查用户共用管道是否漏气;

5.1.2用户共用管道是否稳固,是否有适当的管卡;

5.1.3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是否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

5.1.4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

5.1.5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抄表、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

5.1.6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

5.1.7是否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行为;

5.1.8用户共用管道锈蚀状况(含穿墙管);

5.1.9箱体是否锈蚀。

5.2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检查

5.2.1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

5.2.2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

5.2.3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5.2.4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5.2.5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

5.2.6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5.2.7使用软管是否合格;

5.2.8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5.2.9燃具是否漏气;

5.2.10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5.2.11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5.3检查完毕时,对以上检查内容作好相关记录,填写在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单内。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按照“6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要求进行作业。

5.4告知用户基本安全用气知识,如使用燃气时,不得离人;保持室内通风;当怀疑有燃气泄漏时,开窗通风、扑灭火源、禁开关电器,并于室外安全处拨打抢修服务电话等。

5.5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温馨提示”等小贴士。

5.6检查完毕后,应在户内燃气表或燃具上贴上“已安检”标示,检查人员应在标示上签署姓名和检查日期,存在隐患的还应填写隐患通知单编号。

6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1安检人员现场按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安全用气现状进行检查并作相应处置。

6.2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2.1共用管道漏气的,立即关闭最近的上游控制阀门,请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通风、必要时疏散相关人员和警戒工作,并立即转抢修人员处理。

6.2.2共用管道不稳固,转维修人员处理。

6.2.3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4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5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政府部门。

6.2.6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向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7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向责任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8共用管道轻微锈蚀,记录;共用管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护计划;共用管道严重锈蚀,转维修人员处理。

6.2.9箱体附件缺损,记录,转维修人员处理;箱体主体轻微锈蚀,记录;箱体主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修计划;箱体主体严重锈蚀,记录并列入更换计划。

6.3用户自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3.1在入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且加贴封条,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1燃气管道末端未封堵;

○2燃气钢瓶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3燃气管道系统漏气;

○4燃具漏气。

6.3.2在入户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隐患,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建议其尽快整改。并告知用户,涉及燃具的隐患用户应自行委托厂家或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1)燃气管道暗埋、自行改装或者拆除;

2)燃气管道严重锈蚀;

3)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4)使用软管不合格;

5)燃具安装不符合要求;

6)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7)用气场所通风不顺畅。

7门锁户处理

7.1用户不在家或用户拒绝检查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称为门锁户。

7.2对于门锁户,应当采取在居民小区或居民楼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方式进行告知,也可采取在气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方式告知用户,以方便用户预约安检。

7.3用户来电预约安检,应及时与用户联系,确定再次上门安全检查的时间。

7.4对于预约上门安检用户仍不在家而导致无法实施安全检查的用户,安全检查人员应留下《上门服务联络单》。

8拒签的处理

8.1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的,燃气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在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和管道燃气客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燃气管道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送达用户。

8.2检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由单位通过气费通知单注明的形式再次告知用户。

9安全检查资料管理

9.1安全检查应有记录,记录包括: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隐患告知书存根联、上门服务联络单存根、通告、拒签记录等。

9.2在安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安全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归档。

9.3用户气费通知单电子版进行存档备份。

9.4安全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为三年,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10相关附件及记录

10.1《燃气管道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内容分类处置表》

10.2《管道燃气安全检查联系单》

10.3《安全检查通知》

10.4《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作业单》

10.5《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检情况通告》

10.6《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7《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告知书》

10.8《管道燃气上门服务联络单(安检)》

10.9“已安检”标识

10.10管道燃气禁用封条

10.11“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