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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

2024-07-14 阅读 8025

一、引言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三.?检查依据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5、STCW78/95;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四.?船舶适用范围无论何种尺寸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当:1、船舶在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应符合IGC规则的有关规定;2、船舶在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或于1980年6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时,应符合GC规则(A.328规则)的有关要求;3、船舶在1976年10月31日或以前交付使用的,应符合A.329规则的有关要求;以及在1976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经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并在1976年10月至1980年6月30日之间交付使用的,应符合A.329规则的要求,并尽实际可能满足GC规则的有关要求。4、适用规则速查表日期76.10.3176.12.3180.06.3086.06.3086.07.01签订合同A.329A.328A.328A.328IGC安放龙骨A.329A.329A.328A.328IGC交付使用A.329A.329*A.329*A.328A.328注:A.329*表示船舶以满足A.329规则的要求,同时应尽量满足GC规则的要求。五、检查(一)船舶、船员证书和相关文件1.1船舶证书1.1.1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是否在20**年6月30日通过CCS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入级证书。1.1.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是否在船并有效;1.1.3《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若货物清单含有毒液体时)是否在船并有效;1.2船员证书1.2.1船舶任职的高级船员在20**年6月1日以后是否取得《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1.2.2所有船员在20**年2月1日后是否持有《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是否持有《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在以上日期之前,只要求船员持有有效的散装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证明。1.3装载与稳性资料(IGC2.2.5)根据交通部海事局海船检字〖2000〗802号文件的要求,所有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必须在20**年3月31日前对稳性重新复核。检查船舶是否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1)倾斜试验报告和/或空船重量检验报告;(2)完整稳性计算书;(3)破舱稳性计算书(符合A.329规则的船舶也要求)1.5货物操作手册(IGC18.1.1)1.6仪表手册(IGC13.1.4)1.7货物充装极限(IGC15.2)1.8适用的IGC规则或GC或A.329规则副本,或CCS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IGC18.1.3)1.9货物资料(IGC18.1.1)1.10液货舱压力释放阀调定压力证书。(二)船舶布置及通风2.1船舶布置2.1.1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下外板上的舷窗及首层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上的舷窗是否为固定式(IGC3.2.5)2.1.2上层建筑上固定式(非开启型)的舷窗和窗,其密封状况是否良好;非固定式驾驶室的窗能否迅速有效的关闭并保持气密和蒸汽密。(IGC3.2.4)2.1.4货舱处所以及屏蔽间处所内有无合适的排水及探测泄漏的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IGC3.7.1)*A.329不要求有探测泄漏的装置2.2空气闸2.2.1检查当空气闸的两扇门同时开启时,能否发出声光警报(IGC3.6.3)2.2.2空气闸处所内探测货物蒸气的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况(IGC3.6.6)2.3通风系统2.3.1在进行货物装卸操作的处所外是否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机械通风装置是否能从外面进行控制(IGC12.1.1)2.3.2通风管外部有否设置符合尺寸的防护网(IGC12.1.11)2.3.3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是否满足要求(气体安全的货物控制室的换气次数可为8次/H,其余的应不小于30次/H)(IGC12.1.2)*A329中换气次数的要求为20次/H2.3.4、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应为正压型,对货物压缩机舱以及认为是气体危险处所的货物控制室,其通风应均为负压型;2.3.5、移动式机械通风装置的风机和鼓风是否由认可的非火花型材料制成。(三)货物围护系统3.1液货舱外部检查:3.1.1对C型独立舱的外部检查应特别注意货舱的支撑物,如鞍座处的液化舱壳板及覆板,被垫物(如木质衬垫),系固定位装置(如止浮架等)以及鞍座结构等,还应检查独立舱与上甲板贯穿部件的风雨密设施是否处于满意状况,有否渗漏进水现象;3.1.2对A型独立液货舱,可拆除底部一些绝热层,以查看支撑有无裂纹、变形和腐蚀。3.2液货舱或船体结构绝热物:?应对可以到达的绝热物以便对绝热物所敷盖的部件进行检查。3.3液货舱系固、支持装置以及与液货舱相连的船体结构:?检查时应特别注意系固、支持装置支撑处的板、架结构,鞍座、键、防裂止动,止浮装置及管子连接件和甲板贯穿件的情况。?3.4、独立液舱与船体结构之间的电气连接:应检查并确认独立液舱与船体结构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3.5、气室的关闭和密封装置:独立液舱、薄膜液舱及半薄膜液舱的顶部设有气室,由于室里面全是蒸气,因此气室应达到良好的气密状态,应检查并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四)管路系统4.1货物管系(IGC5.2.1)4.1.1管路的总体状况是否良好,有否泄漏,锈蚀,过分维修以及替换;4.1.2波纹管,滑动接头,弯管或类似的保护装置是否完好;4.1.3管路与液货舱是否采取了电气接地措施,所有具有密封垫片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是否作了电气连接;4.1.4低温管路与其相邻的船体间有否进行热隔离,隔热层是否完好;4.1.5对于载运的每种货物,是否有对应的管路系统(IGC7.2.2);4.2软管(IGC5.7)4.2.1检查货物软管有否标出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在非环境温度下使用时,还应标出使用温度范围;4.2.2船上应存有质量合格证书与试验报告;作为中间检验的项目之一,压力试验间隔不应超过两年;4.3集合管处4.3.1在液体可能泄漏处如通岸接头处等地方,是否有相应的船体保护措施(IGC5.2.1.(3));4.3.2集合管处是否设有压力表(IGC13.4.3)(五)货物透气系统5.1压力释放系统(IGC8.2)5.1.1压力释放阀是否经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调定和铅封,此项工作的记录有否被保存在船上;5.1.2若已改变调定压力,航海日志内有否记录,有没有在货控室及阀体上标明;5.2附加压力释放系统(IGC8.3)5.2.1易熔合金是否涂有油漆,是否有包扎材料5.3真空保护系统5.3.1真空保护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IGC8.4.4)5.4透气桅5.4.1.检查其下的CO2管路或惰性气体的手阀是否能正常开启;5.4.2顶部防火网罩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清洁。(IGC8.2.14);5.4.3用于排放积水的泄放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六)货物装卸系统??6.1货泵、货物气体压缩机及其驱动马达和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6.2货物液体和气体管路系统的手工操作截止阀及其控制系统处于良好状态;6.3货泵和货物压缩机应能在应急截止阀关闭时自动关闭;6.3.1有关速闭阀操作性能及关闭时间的资料是否保存在船上;6.3.2在管线无液流时,可选取歧管处的速闭阀作效用试验,并观察:1)该阀能否正常关闭;关闭时间是否符合要求(IGC18.8.2);2)货泵和货物压缩机能否相应停止;3)有关报警能否正常显示;6.3.3易熔合金是否涂有油漆,是否有包扎材料;6.4冷凝器是否能正常使用;6.5蒸发器是否能正常使用;6.6增压泵是否能正常使用;6.7加热器是否能正常使用。?(七)环境控制系统7.1惰性/干燥气系统包括阀、管路及压力容器等的布置:应对惰性气体生产设备、分配惰性气体的阀和管路以及液氮贮存器进行一般性检查,必要时应对包括对贮存惰性气体的压力容器的内外部、系固装置和压力释放阀进行全面检查。7.2检查船上是否备有足够的用于补偿正常损失(30天正常消耗)所需的惰性/干燥气体。*A.329为充分满足消耗7.3惰性气体系统的压力控制和监测、报警及自动关闭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7.4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气体回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八)电气设备8.1气体危险处所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是否为本质安全型,其外观是否良好;8.2空气闸保护处所内电气设备是否为本质安全型,若否,当处所过压状态消失时,非合格安全型设备是否断电(IGC3.6.4)*A.329指明为电机8.3电气设备及其回路的绝缘电阻值是否处于满意状态。(九)测量和气体探测系统及报警装置9.1液化舱液位指示器、高位报警和超高位自动关闭装置:每一个液货舱到少应设置一个液位测量装置,它应设计成在压力不低于释放阀最大调定值的情况下及温度在货物操作范围内进行正常工作。每一液货舱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于其它液位指示器的高液位报警器,当液位达到正常满载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独立于主高液位报警器以外的另一液位传感器此时则应能自动启动一只关闭阀。检查以上设备时,应确认其是否处时满意状态;9.2压力表:每一液货舱的蒸气空间应配备一只压力表,并应在驾驶室内设置高压报警器,如要求作真空保护时,还应在驾驶室内设置低压报警器,并能在达到调定压力之前,发出报警。对不止一个压力调定值的液货舱,应对每一调定值配备高压报警器。*A.329不要求设置低压报警器此外每一货泵排出管路和每一液体和蒸气货物总管应至少配一只压力表,未设同大气相通开口的货舱处所和屏壁处所也应装设一只压力表。还应设置指示截止阀与通岸软管接头之间压力的就地读数支管压力表。9.3温度指示仪:每一液货舱至少应设置两只货物温度指示器,一只在货舱底部,另一只在货舱顶部而低于高许可液面。若货物温度低于-55℃时在具有次屏壁的货物围围护系统内装运,则应在绝缘层内或货物围护系统邻接的船体结构上配备温度指示仪,且应当温度接近船体结构钢许可最低温度时发出声光报警。*A.329不要求设置低温报警器检查时应确认是否处于满意状态。9.3气体探测设备及其声光报警:固定式气体探测设备及其声光报警器:货泵舱,货物压缩机舱,货物装卸机械用电动机舱,货物控制室,货物区域内可能聚积蒸气的其它围壁处所,通风罩和通风导管,空气闸探测器的读数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在驾驶室。探测有毒气体用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如货物是有毒同时也是易燃的,则可用可携式设备来代替固定式设备。适用于所载货品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除前述设备之外,每船还应至少配备两套经主管机关认可、适用于所载货品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以上设备每次检查应确认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应用样气进行校核试验。9.4惰性气体中氧气含量测量设备:每船应设一台测量惰性气体中氧气含量的设备,并在每次检查中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十)防火和灭火10.1消防水系统(IGC11.2)10.1.1其排量、覆盖范围是否符合SOLAS公约要求(应至少使2股水柱能喷射到货物区域内的甲板的任何部分,消防栓所配备的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33米;10.1.2消防水枪是否水雾、水柱两用型,消防管、阀有无过度锈蚀,消防带有无破损,它们的数量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10.1.3消防带/水枪是否有良好的保存处所10.2水雾系统(IGC11.3)10.2.1其排量及覆盖范围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10.2.2所有管子、阀、喷嘴和其他附件是否能耐海水腐蚀及耐火,注意水雾喷嘴有无堵塞10.3化学干粉灭火系统(IGC11.4)10.3.1其排量及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规则的要求:具有至少能用2个手持软管或干粉炮与手持软管的联合装置,能将干粉喷洒到暴露于货物区域露天甲板的任何部分,干粉炮的排量不得小于10公升/秒,手持软管的喷射速率不得小于3.5KG/S,长度不应超过33M。(IGC11.4.5)10.3.2手持软管、喷嘴是否处于满意状况,并存放于耐风雨结构或储存在耐风雨的箱子内,且易于取用;10.3.3干粉系统的阀门与龙头是否处于正确的位置;氮气瓶压力是否足够;10.3.4干粉是否干燥,无结块现象。10.3.5干粉系统检是否有检验证明。10.3消防员装备对于载运易燃货品的船舶,必须按以下规定配备符合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章要求的消防员装备:货舱总容积IGCA.328A.3292000m3以下4222000m3-5000m34445000m3以上55(十一)人员保护11.1船上是否提供足够的包括眼睛保护在内的保护设备,是否处于可用状况(IGC14.1)11.2船上是否为每一个允许进入充满气体处所的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整套的安全设备(IGC14.2.1)*A329为三整套11.3对于载货容积2000M3及以上的船舶,应再配备2套安全设备;11.4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并保存在易于接近且有明显标志的处所(IGC14.2.5)11.5高级船员是否对空气压缩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是否记录在航行日志内,且对于此项设备,专家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IGC14.2.6)11.6呼吸器空气瓶及备用空气瓶的容量是否满足规定(IGC14.2.3)*A328,A329中对备用瓶容量无要求11.7急救设备,包括担架、氧气复苏设备和供所载货物的解毒剂是否处于满意状况。(十二)操作性检查12.1船员是否熟悉液化气基本知识和掌握有关设备和仪器的操作方法;(STCW78/95)12.2船员是否熟悉应急程序及相应的职责;(STCW78/95,IGC18.3)12.3船员是否熟悉和正确掌握货物操作、管理和运输业务。(STCW78/95)(十三)其他13.1为防止货物泄漏而设置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托盘和甲板绝缘是否保持良好状态;13.2钢结构的加热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13.3破舱稳性要求:破损假定划定的浸水线以下的开口,包括用水密人孔盖关闭的开口和甲板平齐的水密舱口,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舱口盖,远距离控制的水密滑门和固定式舷窗,是否保持水密和处于满意状态。

篇2:汽车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根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个结合”、“三项治理”和“四个雷打不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实现长治久安,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安全生产检查做如下规定: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通过安全检查彻底清除场地搬倒、发港外运车辆有法不依、守法不严、我行我素的现象;作业现场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行为;消防及用电等事故隐患,确保消灭各类事故的发生,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月度安全办公会议精神、日常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检查落实情况;各级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情况;“双基”建设及“雨季”三防等落实情况。

2、现场操作规程,各种消防器材完备有效,电、气焊规范操作管理,各种用电线路、开关及插头、插座齐全完好。

3、场地搬到、发港外运车辆超速行驶、酒后驾车、违规停车、严重超载、蓬布破损封盖不严、灯光不全失效,举升报警器失灵,防护设施不全及车辆带“病”上路行驶等安全隐患。

三、安全检查人员组成:

1、月度安全大检查:公司领导、部门有关人员及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2、日常安全检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安监科全体人员、调运科、综合办公室、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及安监员参加。

四、安全检查的时间:

1、月度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2、日常安全检查每周一次,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不定地点检查。其他专项检查随时进行。

3、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坚持每日安全检查,并将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记录建档。

五、参检人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检查要高标准、严要求,完全彻底、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逐项逐条对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安全问题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处理。

篇3: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确保车辆应急设施、器材齐全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车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灭火器

(一)配置

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最少配置2个2公斤(含2公斤)以上的灭火器。

2、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远离油污、方便取用的部位,并应固定放置,其中至少有一个灭火器放置在靠近驾驶员座位的部位。灭火器不可被遮挡、拴系或上锁。

(二)检查维护

1、确保车载灭火器在有效期和有效压力内。

2、灭火器丢失、损坏、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换,更换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3、公司检车组负责灭火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4、检车组必须做好车辆灭火器登记工作,建立车辆灭火器管理档案,注明配置、更换日期和有效期。

二、安全锤

(一)配置

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安全锤按照前后车厢左右各1把,每辆车共计4把的标准配置。

2、安全锤安装位置为车厢内前后轮过桥相对应的窗框直柱上端,安装高度在180-200mm范围内。

3、补配的安全锤必须确保底座固定螺钉在两只及以上,保证牢固不松动,防盗钢丝绳缠绕整齐、无拖挂。

(二)检查维护

检车组负责安全锤的日常检查,发现丢失及时补齐。并登记备案。

三、紧急开门阀

(一)配置

1、凡采用“气-电”形式控制上下客门启闭的车辆,必须配置有上客门紧急开门阀、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和驾驶室单控上下客门的紧急开门阀。对新购车辆,应要求配置上客门外控上客门自动启闭的紧急开门阀。

2、上客门紧急开门阀应安装在上客门门泵或车内上客门附近的显眼位置处,下客门紧急开门阀应安装在下客门门泵或车内下客门附近的显眼位置处,紧急开门阀的安装位置要便于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使用。驾驶室单控上下客门的紧急开门阀应在司机正常工作状态下能安全使用的左侧位置。

3、安装要求:对于驾驶室未配置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的车辆应采用抽拉式开关进行补配,且安装于驾驶室左侧便于司机取用的仪表台附近。对于原安装有驾驶室单控上客门紧急开门阀的车辆应在车辆整修、罩漆、二级维护作业中进行上、下客门紧急开门阀改装。

(二)检查维护

公司检车组负责对车辆的紧急开门阀进行检查、修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四、安全顶窗(应急逃生通道)

(一)配置

1、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厢棚顶处设有推翻式安全顶窗(应急逃生窗)。

2、安全顶窗的尺寸面积不应小于40*60cm,且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向车外开启或移开顺畅,开启后还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其中空调车的顶窗还应带有换气扇,并有显著的逃生窗提醒标识。

3、安全顶窗在安装时应锁止牢靠、开启轻便,且密封性能良好,不发生雨水渗漏现象。

(二)检查维护

检车组负责对运营车辆的安全顶窗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负责对运营车辆安全顶窗齐全完好情况的检查,并对损坏的安全顶窗及时进行报修。

五、安全设施、器材安全告知规定

发车前乘务员必须播放安全告知,让旅客详细了解安全设施器材的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车厢内应在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上、下客门及驾驶室安装有紧急开门阀的位置必须粘贴有显著的紧急开门阀标志,且标志的粘贴应不妨碍或覆盖原有车辆的服务标志。

六、安全警示牌

(一)、配置规定

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每车配置一块安全警示牌。

(二)检查维护

安全警示牌的齐全有效列入车辆必检作业项目,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警示牌损坏的,驾驶员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七、冬季五带(锹、镐、三角木、防滑链条、防滑料)

(一)配置

公司所有营运车辆至少配备一把铁锹和一把镐头,两个三角木(长500mm,变长200mm,开角45°),防滑链条符合轮胎尺寸,50公斤防滑料。

(二)检查维护

检车组负责“冬季五带”的检查,驾驶员负责及时维护、补充和更换。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