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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2024-07-13 阅读 1725

一、工程概况:

二、建水七棵树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北区建安施工,包含但不限于:新建35kV集电线路,起于塔筒内环网柜出口,止于升压变终端塔(不含终端塔到升压站35kV电缆上塔和敷设工作),铁塔基础、铁塔组立、接地、架线、试验、调试、穿越跨越线路、道路、铁路等工作及协调工作;青苗补偿、占地租地费用、林地补偿、砍树、停电费用及协调工作。

三、基坑支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根据设计勘探和地址板岩土质为③层强风化片麻岩,地基承载力在fak≥400kpa,周边环境良好,地下无任何管网,施工机械采用挖掘机,以人工配合。

2、编制依据: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S0010-20**;

(3)、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地质报告;

(4)、地下管线,周边建筑物等情况调查报告;

(5)、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文件。

四、基坑支护工程危险源识别与监察:

1、基坑支护工程事故类型

(1)、与挡土墙结构有关的事故;

(2)、挡土结构施工不良。挡土结构异常变形;

(3)、挡土结构渗漏水严重致使挡土结构后面土体流失。

(4)、地面超载引起挡土板结构上侧压力过大。

(5)、各阶段超挖起挡土板结构上侧压力过大。

(6)、未进行支护与土体整体稳定和抗滑移验算或验算错误,导致挡土结构整体垮塌。

(7)、对雨水、周边排水等地表水造成的侧压力增加考虑不足,导致挡土结构垮塌。

2、与支撑体系有关的事故

(1)、勘察设计不当造成的事故;

(2)、施工不良造成的事故;

(3)、与地下水治理不当造成的事故;

(4)、发生挡土结构、挡土底部基坑周边的事故;

3、与管理不当有关的事故

(1)、放坡开挖时坡度过陡,土坡可能丧失其稳定性。

(2)、基坑(槽)周边堆放过多荷载,引起边坡失稳。

(3)、挖土施工进度过快,改变了原土层的平衡状态,易造成滑坡。

(4)、基坑周边停放重型机械,使支护荷载增大,引起边坡失稳破坏。

(5)、附近基坑施工对基坑支护的影响引起周围结构破坏

(6)、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坑底回弹增大从而影响支护结构稳定。

4、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1)、在调查阶段,事前对周围环境调查不够如临近建筑物基础等情况调查不足。地下设施及地下构筑物情况调查不足,地质勘察不相信,地质资料不足等。

(2)、在设计阶段选用土的物理学性质指标有无,选用的设计方案有误,荷载估计不足等。

(3)、在施工阶段,不适当地增加基坑四周地面上施工荷载,回填土不密实,支撑结构断面不足异常降水使墙后侧压力过大等。

5、危险源监控项目

(1)、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化。

(2)、地下水位、柱、墙内力、支撑轴力、立柱变形。

(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支护结构上侧向压力。

五、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要求:

1、施工准备

在进行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认真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施工现场的调查,机械进场情况、给排水、供电、现场建筑物及地下障碍物施工对周围影响。

(2)、水文土质、基坑支护的调查、设计、随时掌握水文土质的变化制定施工方案。

六、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

1、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避免一下事故发生。

(1)、放坡开挖时坡度不能过陡,以防土坡丧失稳定性

(2)、基坑周围堆土距坑边在0.8米以外,高度不能超过1.5米,以防引起边坡失稳。

(3)、挖土速度不能过快,以防改变图层的平衡状态,造成滑坡

(4)、基坑周围停放机械设备要远离基坑,以防增加荷载。

(5)、基坑时间暴露时间不能过长,以防造成坑底回弹增大,影响支护结构的稳定性。

(6)、配合施工及清槽(坑)作业人员要在机械旋转半径以外工作,以防造成机械伤害。

(7)、基坑槽必须做到随挖随清,堆土要及时排到指定地点。

七、基坑支护工程应急预案:

1、事故报告程序

当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班组长现场负责人及项目部领导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联络报警、组织急救、保护现场、采取措施。

2、现场事故应急处理

当支护结构系统位移过大,应停止开挖,当出现边坡失稳或坍塌现象应采取用土包或其他材料反压加固,以防事态发展。

3、人员伤亡应急处理

(1)、向项目部回报,并立即排除隐患,防止救援人员受到伤害,积极进行抢救。

(2)、做好伤亡者的善后处理。

4、应急培训演练

(1)、应急预案确定后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按照有关预案进行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分析。

(2)、在确认险情和事故处理妥当后要对现场进行拍照收集证据,保留物证做好分析调查。

(3)、经业主、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同意后、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4)、应急通信联络

遇到紧急情况首先向项目部汇报,项目部再逐级向上级汇报,已采取相应救援措施,保证联络通信畅通。以便紧急情况使用。

火警:119

急救:120

篇2: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篇3: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