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安全管理效能监察方案工程

安全管理效能监察方案工程

2024-07-13 阅读 1440

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责任评价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协同,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监〔2012〕35号文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监察范围

所属各单位、重点监察环卫科生产单元、路政清扫相关的外协安全管理。

三、监察任务

效能监察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履职行为,确保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有效性;

二是增强事故防范意识,实现危险源发现、分析、治理的预防性和及时性;

三是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提高岗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加强对协力单位考核评价,提升协力单位人员人身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性;

五是营造安全管理氛围,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全员性和预防性;

六是评价考评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绩效,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四、监察内容

(一)管理者安全履职行为

1.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情况。管理者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厂政管理中心的安全要求,做到“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级管理者是否认真履职,尤其是一线负责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制度规定有效开展工作,工作过程有无相应记录,各级管理者履职行为是否可追溯。

2.日常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对本单位的不安全因素是否了解,是否进行辨识、分析、评价,是否有相关对策措施,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是否落实。

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安全事故处理中是否追究事故的管理责任,针对暴露的问题是否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有无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等行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安全事故瞒报行为。

(二)安全重点领域及薄弱环节管控

1.危险源辨识与管控。是否对各岗位区域危险源进行系统识别和及时更新,危险源的上报及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是否按规定执行。针对各岗位危险源及安全预防措施的培训工作是否落实到每位员工。

2.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有无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情况。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安全事故“举一反三”的管理。针对中心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否进行“举一反三”学习并有相关记录,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排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有效整改。

4.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是否落实。

(三)协力单位的安全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如何,特种作业持证、安全员配备及履职情况如何。

2.施工单位是否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评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专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是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书面记录。

3.对协力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在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针对协力单位的安全工作是否采取了针对性强的有效管理措施。

五、监察要求

(一)审查现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制度的执行度,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二)各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履职评估时,每月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日常安全管理履职评估表》,对安全事故追究情况进行评估时,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安全事故管理履职评估表》。

(三)安全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督查小组对监察中发现的安全管理和管理者安全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整改通知书并责成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工作计划

(一)2012年7月起,安全管理效能监察评估工作正式开展,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开展现场监察,按月推进。

2012.7.15

篇2:安全管理监察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适时组织修订。

3、负责集团公司各矿、煤业公司、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依法对威胁集团公司矿井安全的各类越层越界小煤矿进行监控和查处。

5、负责集团公司各矿、煤业公司、地面生产厂(处、公司)的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

6、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集团公司各矿、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及认证工作。

8、负责集团公司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9、参与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工程设计的审查和安全科技的推广应用。

10、参与集团公司以及各二级单位安全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

11、参与组织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2、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13、负责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评比考核工作。

14、参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与审查,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15、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和安全重点工程的进度、质量情况。

篇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四条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需化学清洗时,使用车间、科室要提前一周将所用清洗队伍资格证、清洗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委托市质监局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市质监局进行验收,验收时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及生产科(安全)参加。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由主管科室写出申请报告,经厂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气瓶所有的附件必须齐全(防震圈、瓶阀、瓶帽)、安全可靠,如发现缺少安全附件或损坏的、瓶体有油脂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效验,要达到齐全、准确、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要达到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取暖用锅炉必须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软水设备,保证锅炉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作业人员极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应制定突发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