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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集团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2024-07-13 阅读 924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行业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根据营口市交通局港航与航道管理处(营交港航安发【2017】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港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公司、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加强过程管控,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主要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和我港实际情况,到2018年,全港上下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无缝对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形成共同防控安全风险和共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措施和机制更加精准、有效;构建形成完善的安全技术改革创新体系,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构建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从安全生产源头加强全面治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一)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根据我港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为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依据。

(二)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在深入总结分析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每年排查评估我港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依据安全风险等级,分别确定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

(三)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严格按照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标准,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加强对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管控机制,进一步明确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四)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坚持定期进行自查、自改,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三、强化安全生产技术保障

(一)强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应用。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部位、环节,加强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化技术防范。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做好技术保障。

(二)推进技术装备升级改造。积极开展安全技术改革创新和工艺设备更新,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危化品单位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三)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加大对遏制重特大事故关键安防技术装备的投入力度,合理运用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科技研究成果。

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一)严格规划准入。加强港区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港区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研究建立港口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高危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严格规模准入。严把港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准入关,严格控制其规模,通过充分的论证分析,符合安全要求的才予以准入。

(三)严格工艺设备和人员素质准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技术、设备安全标准,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足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五、持续开展危险货物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持续推进危险货物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开展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六、切实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员工岗位应急培训。健全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二)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应急协调联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预报、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严防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强化应急值守,落实信息上报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全港应急救援物资的统计和整合,完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强化对应急救援指挥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科学处置,把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方案要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落实安全风险管控监管责任,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作为工作重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和部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隐患整治,夯实基层基础。各单位要着力预防、综合整治、多措并举,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全面治理安全隐患。要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档案和台账,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使安全生产风险处于可控状态。要排查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抓住易发生事故的重要环节、重要时段和重点部位,强化制度、规范运行,着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三)强化安全检查,狠抓任务落实。各单位要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强化对各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问题的,要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不安全行为。

(五)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送信息,做到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确保我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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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切实加强本项目对突发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能力,减少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特制定《和平新村12、15号楼项目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称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工程建设活动中出现下例情况的:

(1)责任过失造成机械设备损坏造成人身伤亡。

(2)安全设施失稳造成人身伤亡。

(3)由于职工不安全施工行为造成人身伤亡。

(4)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社会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凡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内因事故而死亡的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故或一次性造成职工1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均是重大事故。

第四条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预防第一、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条五条在本项目人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施工人员,若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按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及时开展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附后),建立健全网络,配备有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七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全面负责,各施工班组长对本班组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项目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在突发事故应急时能得到正常的使用。

第九条对在突发事故施救过程中不遵守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抢救的班组或个人,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部有关制度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和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或参与事故抢救过程中有显着成绩的个人按项目部和公司相关制度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网络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员为副组长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急救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领导小组设立急救援机构和组织网络。

第十三条项目部组织机构的工作接受公司的监督和领导,负责本项目的重特大事故的抢救工作。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各人员的相关人员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项目部办公室,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主要传达贯彻公司的工作指导,负责本项目部所经营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和平时开展的安全管理的指导工作,接受公司的领导,对公司的领导小组负责。

(二)设现场分指挥部:各班组长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明确本班组的第一责任人,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进行具体指挥、抢救、报告和平时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安全检查、交底、教育等安全活动工作,接受公司和项目部的直接领导。

(三)设立应急救援专业队,具体为现场处理组、专业抢修组、警戒维护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后事处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的抢救工作。

1、现场处理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部门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和指挥有关班组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该小组中应有组长牵头。

2、专业抢修组:主要任务是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如使用吊机、灭火,架体设备拆除、救援工作平台搭设等等,该小组中应由副组长牵头。

3、警戒维护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危险区域内人员撤离,劝说作业人员撤离施工现场,该小组中应由架子工班组长牵头。

4、通讯联络组: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该小组中应由现场的施工员牵头。

5、医疗救护组: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该小组中应有安全员牵头。

6、交通运输组: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输送现场人员撤离,该小组中应由钢筋工班组长牵头。

7、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人员现场住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该小组中应由泥工班组长牵头。

8、后事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后事,消除不安全的因素,该小组中应组长牵头。

第三章事故快报制度

第十四条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人员或知情人或目击人,有责任人、的认为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伤亡情况电话通知项目经理或班组长、管理人员或公司的领导。

第十五条班组长、管理人员和公司或分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施工现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施救工作,并按事故的伤亡快报制度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公司领导按照本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工现场的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开展事故施救,同时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对事故伤亡报表进行填写,并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由于事故的突发性未能进行有效控制,使伤亡人数增加的应及时进行伤亡人员补报手续。

第四章应急救援预案名称

第十八条根据建筑行业特点,结合近年的重特大事故类型,确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名称。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预案名称

1、高空坠落:包括外架、井架、屋顶等处的高坠及入坑、洞等。

2、物体打击:包括落物、滚石、锤击、碰伤等。

3、触电事故:包括雷击伤害、触电伤害等。

4、坍塌:包括建筑物、大型机具、堆置物、土方倒塌等。

5、机械伤害:包括绞、碾、碰、割、戳等。

6、中毒:包括毒气中毒、食物中毒等。

7、消防火灾:由于明火作业,或电气着火等。

第五章应急救援预案程序及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为及时、正确、有效地对突发性重大事故,有步骤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名称类别,结合实际情况对施救程序和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施

救程序。

(一)坚持"三同步"原则,即同时施救、同时保护、同时上报。

施救:事故发生施工现场的指挥组应对受伤人员、财务、物资进行紧急抢救、抢险、抢修。

保护: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与重特大事故有关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若确因施救需移动的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痕迹、物证。

上报:与外部机械及时联系,呼救。比如打120、119紧急救援电话等。应立即将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类别有关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紧急电话:医疗电话:120火警电话:119匪警电话:110

(二)重特大事故施救程序

发生事故后,项目经理、企业领导人员及时赶赴出事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工作步骤:

1、成立指挥机构,明确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

2、调集力量,开展施救工作。

3、做好情况通报工作,坚持"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及救治工作按分类管理程序上报建设局,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逐级传达到基层。

第二十二条救援工作和器材配备,各抢救小组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迅速的开展施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预案具体的施救措施

1、高空坠落:

(1)由医疗救护人员视伤害情况对伤员进行紧急止血、包扎、固定等,初步或局部抢救处理后,并由交通运输组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或视情节严重送往各医院。

(2)由于高坠事故多数出现骨折现象,在搬运伤员时应防止再次负伤,应对骨折处进行加固处理后,由交通运输组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3)经专业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由专业抢修组对高空坠落防护设施工作进行加固整改。

2、物体打击

(1)由医疗救护组紧急止血、包扎、固定等,初步或局部抢救处理后,再由交通运输组视伤害情况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2)经专业人员现场拍照后,由专业抢修队立即搬移肇事物。

3、触电事故

(1)电器直接触电的应立即关掉电源。

(2)由医疗救护组视伤员情况进行施救,伤员暂停呼吸的应进行人工呼吸施救,并由交通运输组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专业人员对电器进行检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消除安全隐患。

(4)若雷击触电的应视实际情况,由交通运输组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4、坍塌

(1)由专业抢修组立即组织清理覆盖物,抢救伤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2次坍塌。

(2)医疗组人员对伤员进行施救,视受伤情况对骨折处进行简单加固处理后,交通运输组及时送伤员进医院抢救。

(3)由警戒维护组安排立即撤退作业人员,设置警戒区域,准备事故调查。

5、机械伤害

(1)关闭电源,移至作害物。

(2)医疗人员对受伤者紧急施救,并由交通运输组送医院抢救。

(3)对设备进行作面的检修,消除设备隐患。

6、中毒

(1)地下孔内作业中毒的立即对地下空气进行测试,并做好通风工作,并由抢修组专业人员配戴好防毒呼吸器后,在其他人员监护下,实施有效的抢救,由医疗救护组对伤害人员进行简单施救后,由交通运输组将伤员送入医院抢救。

(2)由警戒维护组人员进行隔离地下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撤退作业人员,准备进行调查工作。

(3)由交通运输组人员对食物中毒的人员立即送医院抢救。

(4)由警戒维护组人员对现场的食堂食物进行隔离,以利于调查取证。

7、消防火灾

(1)由专业抢修组立即进行灭火工作,警戒维护组负责警戒区域,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2)专业抢修组分派人员拉断电源。

(3)通讯联络组人员对施工现场秩序进行维持。

(4)医疗救护组对伤员进行治疗视情况由交通运输组送医院检查治疗。

第六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企业领导对施救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

1、抽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物,并通过拍照,绘制图形等方式形成原始资料。

3、对事故发生的相关资料进入记录,如受害人如肇事者身份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事故发生前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设备、架体等安全防护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如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使用性能和质量及材料的物理性能、作业环境等。

5、目击者口述材料的收集,通过与目击者的交谈和询问,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全面了解。

6、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的形成原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现场相关的照片等。

第二十五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伤害、原因、责任等进行分析。

1、伤害分析:包括受伤部位、受伤性质、伤害方式、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物状态、不安全人的行为。

2、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间接原因进行分析。

3、事故的责任分析,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确认事故的事实,通过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从全面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六条根据事故的分析,为预防该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的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如对施工过程、作业环境、机具设备、架体防护等进行研究,并根据事故的引起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限期内整改完成。

第二十七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导广大职工对事故引以为戒,应由项目安全员对项目部所有施工人员要求组织召开现场安全教育会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事故的责任进行通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其它工程的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由安全部员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填报,并按规定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根据事故责任分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项目内的处罚。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和参与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事故进行调查和结案,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

条本应急救援预案是对本项目内重特大事故施救的总体部署,各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应急救援预案接授公司的监督,并接授各班组或个人的合理建议,对本预案不断的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本应急救援预案自开工之日起实施。

篇3: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