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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技术考核试卷(E卷)

2024-07-13 阅读 3776

一、是非题(每题2分,做错扣3分)

1.停电设备若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则仍应认为有电。()

2.挂接地线时应先接导体端,再接接地端。()

3.根据检修进程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经批谁也可约时停、送电。()

4.电力线在穿钢管敷设时,要一根钢管穿一根线。()

5.用户在装设补偿电容器后,也就减少了本厂的无功功率消耗。()

6.万用表的正极端头,相接着表内电源电池的负极。()

7.巡视架空线路时,应沿着线路的下风侧方向行进。()

8.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厂房内,禁止采用铝芯绝缘线布线。()

二、选择题(将正确答案的标码填在括号内,每题3分)

1.停电检修时,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或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如下标示牌

①“在此工作!”②“止步,高压危险!”③“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2.一根电阻为8Ω的均匀导线将其对折后并线使用,其总电阻值应为

①2Ω②4Ω③1/8Ω()

3.220v、100w灯泡若接到110v电源上时,假设灯泡阻值不变,其实际功率应为

①100w②50w③25w()

4.在带有电感线圈的串联电路中,公式Q=I2Rt中的电流I是指

①有功电流②无功电流③总电流()

5.对于熔断器的熔体,是按照它的下列电流值选用的

①短路电流②熔断电流③额定电流()

6.感应电动机铭牌上的转速,实质上是指它的

①最高转速②平均转速③同步转速()

7.三相电动机每相电流都是14A,用钳形表卡两相时应测得为

①28A②14A③7A()

8.在低压带电线路附近使用喷灯或火炉时有如下规定

①应相距1.5m以上②应相距3m以上③不准使用()

三、填空题(每题4分)

1.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及制度,是保障____及____的首要条件。规程制度是人们长期____的总结,是用____的代价换来的。

2.进户线应采用绝缘良好的____线,导线上____有接头。进户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导线的____量不小于装表容量,最小不应低于____mm2.

3.电力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是(1)____,(2)____,(3)____,且容量比一般不宜大于____。

4.所谓工频交流电是指频率为____的交流电。交流接触器运行中噪声太大的原因多数是它铁心上的____开路或电源电压____;而直流接触器没有噪声,是因为它不产生____磁场。

5.避雷针的接地体应____装设,埋人地中两根接地体间的距离不应小于____m;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____Ω,避雷针的引下线一般采用扁钢制成,其最小截面为____mm2.

四、问答及计算题(每题8分)

1.现有一台功率为3kW的低压单相电炉及一台7kW的三相电动机(cosφ=0.85),试求:

①电炉及电动机的工作电流分别为多少安

②电炉总电阻的计算值应为多大

③用万用表测量电炉电阻时能否得出以上结果为什么

2.在不同场所安装电气照明灯时有哪些要求对开关与插座的安装有何规定

3.由单独配变供电的工厂应采用保护接地还是保护接零方式为什么

4.何谓触电后的“假死”状态为什么说现场抢救触电者时不能打强心针5.有一负载为R、L、C的交流电路如下图所示,其阻值分别为R=8Ω,*L=10Ω,*C=16Ω,电源电压U=220v.试计算并说明:

①该电路总负载属何种性质电流表与电压表的指示值各为多少

②该电路的功率因数有何特点它说明了什么

③该电路消耗的视在功率、有功功率及无功功率各为多少

五、附加题(结分时参考)

①你对“相量”这一概念是如何理解的它与空间矢量是否一样

②所谓U、V、W三相交流电各相间到底有何不同相位差实质上反映了什么

③我国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什么广泛地采用三相交流制

篇2:电工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一、对井下的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检查,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不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入井,容易触碰的部件(位)要加装护罩和遮栏。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次处罚款100元,扣1分。

二、井下电缆必须悬挂整齐,使用防爆接线盒接头,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检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处处罚款100元,扣1分。

三、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运电器设备;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撤除相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操作,一次处罚款100元,扣1分。

四、对井下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修,凡检修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方可入井,检修入井的设备实行安全员,技术员,电工三人签字制度,违反本条规定,一次处罚款100元,扣1分。

五、井下不准预约送电,非电工不准随意停供井下电源和动用电器设备,更不准委托他人代替操作。违反本条规定,一次处罚款100元,扣1分。

六、电工下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器,随时检测电器设备附近的瓦斯浓度,电气设备启动前必须先行检测瓦斯,并按《规程》规定操作。违反本规定,一次处罚款50元,扣0.5分。

七、经常检查各种仪表,信号指示器等安全用电装置,严格制止一切电器设备违章操作行为,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之规定,一次处罚款50元,扣0.5分。因此造成损失的,电工应负赔偿责任。

八、一切防护用品和工具要保证绝缘良好,对不合格的工具应严禁使用,违反本规定,一次处罚款50元,扣0.5分。

九、值班时要坚持巡回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确保正常生产。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不能正常生产的一次处罚款350元,扣3.5分。

篇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附录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