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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知识问答

2024-07-13 阅读 2245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5、职工在哪些情况下视同工伤

答: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8、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⑴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⑵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相关者没得到应有的教育不放过;

⑷事故的规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9、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答: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0、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的通行有何规定

答:⑴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⑵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⑶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⑷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⑸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11、实施爆破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1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与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⑵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⑶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3、什么情况的特种设备应当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15、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⑴受培训、教育权,即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⑵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⑶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⑷获得劳动者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

⑸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⑹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⑺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答: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也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如何报告事故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8、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19、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体制是什么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0、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利有哪些

答:⑴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⑵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⑶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⑷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安全生产知识管理

21、什么是“三违”现象

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2、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23、什么是事故隐患

答: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4、安全生产“五要素”分别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

答: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⑴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支配人们行为是否安全的思想,⑵安全法制,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执法,⑶安全责任,主要指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心,⑷安全科技,是指安全生产科学与技术,⑸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经费。

安全生产“五要素”既相对独立,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甚至互为条件。

25、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主要有哪些包括哪些方面

答:⑴隔离,⑵设置薄弱环节,⑶个体防护,⑷避难与救援。

26、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答: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27、入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入厂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工人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厂的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文件、企业内不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

28、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车间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从厂部分到车间后,再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

29、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班组安全教育指新工人进入工作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采用“以老带新”或“师徒包教包学”的方法。教育内容包括本工段、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新工人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管理等。

30、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⑴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⑵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监测不达标的产品。⑷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⑸不能随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⑹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31、什么是安全评价

答: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4个方面。

32、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答: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3、什么是职业病

答: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职业性致癌物主要有哪些

答:⑴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⑵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⑶潜在致癌物。如钴、锌、铅等。

35、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种类有哪些

答:⑴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⑵有毒作业分级。⑶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⑷高温作业粉剂。⑸噪声作业分级。

36、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⑴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⑵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故影响范围继续扩大,并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⑶消除危害后果(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防止对人和环境的继续危害),做好现场恢复。⑷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37、国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或要求有哪些

答:⑴危险化学品单位、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包括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预案报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8、什么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答:为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39、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

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0、什么是重大事故

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什么是较大事故

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什么是一般事故

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事故调查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⑵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⑶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⑷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⑸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44、哪些情况造成事故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答:⑴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⑵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⑶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⑷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技术

45、金属切削机床和砂轮机操作常见事故有哪些

答:⑴设备接地不良、漏电、照明没采用安全电压,发生触电事故。⑵旋转部位楔子、销子突出,没加防护罩,易绞缠人体。⑶清除铁屑无专用工具,操作者未戴护目镜,发生刺割事故及崩伤眼球。⑷加工细长杆轴料时尾部无防弯装置或托架,导致长料甩击伤人。⑸零部件装卡不牢,可飞出击伤人体。⑹防护网保险装置、防护栏、保护盖不全或维修不及时,造成绞伤、碾伤。⑺砂轮有裂纹或装卡不合规定,发生砂轮碎片伤人事故。⑻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易发生绞手事故。

46、砂轮机的使用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⑴禁止侧面磨削。⑵不准正面操作。⑶不准共同操作。

47、使用手锯应注意的安全问题有哪些

答:使用手锯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非作业时要放松,以防在使用时锯条突然断裂伤人。

48、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可带电灭火的器材有哪几种

答: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和干粉灭火器。

49、什么叫安全电压通过人身的安全电流是多少

答: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人体接触到一定电压的带电体后,其各部分组织(如皮肤、心脏、呼吸器官和神经系统等)不发生任何损害时,该电压称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最高不超过42伏。通过人体的直流安全电流不超过50mA,交流安全电流不超过10mA。

50、消除静电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接地。

51、影响电流对人体伤害程度的主要因素是哪些

答:电流的大小,人体电阻,通电时间的长短,电流的频率,电压的高低,电流的途径,人体状况。

52、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如何控制火源

答:⑴禁止明火(包括吸烟)。⑵防止静电积聚(引起静电火花)。⑶防止摩擦、撞击(引起火花)。⑷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引起电火花等。

5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⑴吊装作业必须分工明确,按照《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⑵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不允许同时利用主、副钩工作。⑶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工作时,其悬臂所能涉及的工作区域内禁止站人;使用起重电磁铁的起重机,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有人。⑷禁止大风或雨、雪、雾天气起吊。⑸夜间作业要保证照明度。

54、什么是起重作业的“十不吊”

答:⑴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⑵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⑶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⑷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⑸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⑹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⑺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⑻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未加衬垫时不吊。⑼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⑽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55、特种设备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手续。

56、人机系统分为哪两种类型

答:机械化、半机械化控制的人机系统和全自动控制的人机系统。

57、人机系统常见的事故有哪些

答:⑴卷入和挤伤,即两旋转件之间或旋转件与固定件之间的运动将人体某一部分卷入或挤伤。⑵碰撞和撞击,如做往复直线运动的工作台或滑枕等执行件撞击人体,高速旋转的工具、工件及碎片等击中人体,起重作业中起吊物的坠落伤人或人从高层建筑上坠落身亡。⑶接触伤害,即人体某一部分接触到运动或静止机械的尖角、棱角、锐边、粗糙表面等发生的划伤或割伤的机械伤害和接触到过冷过热及绝缘不良的导电体而发生冻伤、烫伤及触电等伤害事故。

58、哪些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答: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的人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

59、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答:⑴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⑵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脚手架平台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安全网随建筑物的升高而升高,距离工作面最大高度不超过3m,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m;⑶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必须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防护围栏。

60、高处作业按高度可分为几种

答:按照高度划分,高处作业可分为一级(2~5m)、二级(5~15m)、三级(15~30m)和特级(30m以上)高处作业四种。

61、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答:在以下一些情况下不得进行高处作业:⑴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未排除或未隔离的;⑵在带电体附近作业,且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足而未采取措施的;⑶进行三级、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前,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的;⑷排架、脚手板、马道、梯子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⑸规范、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2、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的职业危害防护有哪些特点

答:⑴焊工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⑵从事电焊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气焊、气割作业时,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防止火花灼伤眼睛。⑶作业场所要加强通风排尘,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积聚。⑷夏季炎热季节作业时,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通风。

63、电焊作业人员自身应做好哪些防触电措施

答:⑴在投入或拉开电源闸刀时,必须停止焊接,应戴干燥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焊机外壳上;改变焊机接线,搬移或检修焊机时应切断电源。⑵电焊把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软铜线,长度一般不超过50m;作业时禁止将焊把线缠搭在身上或踩在脚下。⑶在潮湿地点进行电焊工作,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或穿橡胶绝缘鞋;在金属容器或管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橡胶绝缘鞋,同时脚下垫绝缘垫。⑷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和焊机带入金属容器内。

64、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都有哪些

答: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主要有:⑴绝缘:采用云母、橡胶、瓷、塑料、玻璃等绝缘材料将带电体包裹;⑵屏护:用箱体、护罩和遮拦等把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与外界隔开;⑶间距:将带电体与人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⑷采用安全电压:电源的工频有效值为42V、36V、24V、12V、和6V的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⑸选用双重绝缘携带式电动工具和加强型绝缘材料;规程规定潮湿场所或金属框架上作业必须选用双重绝缘携带式电动工具,移动设备电源线必须选用加强型绝缘软电缆;⑹保护接地,保护接零;⑺装设漏电保护器;⑻悬挂标志:标志牌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色统一规定,红色表示己合闸投入运行,黄绿双色表示保护接地线等。

65、爆破作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⑴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用于潮湿有水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必须进行严格的防水处理。⑵地下开挖禁止使用黑火药;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得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爆炸。⑶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电源、火源附近。当爆破地点没有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⑷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⑸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有瞎炮,及时按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66、为安全志见,哪些情况下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答:⑴无爆破设计;⑵无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⑶非爆破人员未撤出爆破危险区,且未采取防护措施;⑷夜间无照明和恶劣天气(浓雾天、雷雨天和五级以上大风等);⑸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⑹规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附录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篇3: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用于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可参照本导则相关条款执行。

1.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1.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1.5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监督检查内容

2.1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一。

2.2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二。

2.3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三。

2.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四。

2.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五。

3?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3.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3.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3.3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4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3.5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6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3.7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3.8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附则

4.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

4.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