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试题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试题

2024-07-13 阅读 6113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44分)

露天开采过程中,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露天煤矿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识牌)。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计算确定。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

露天煤矿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

机动设备在维修前,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并由维修工挂相关的(警示标志)。

矿内各种机动车辆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行驶中均应让路于运输卡车任何车辆(必须让路)于正常养路作业的平路机及工程机械设备。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载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18、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和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需要通过必须撤离人员。

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道)或者(梯子)。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爆破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

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露天煤矿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地段。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17分)

当台阶高度为4-10米时,钻孔设备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B)米。

?A1-2B2-2.5C2.5-3.5?D3.5-6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C)以内严禁烟火,(C)米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A30、20?B20、20?C20、10?D10、20

3、爆破作业必须在(C)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A晴天?B夜晚?C白天?D雨天

4、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和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C)。行使时不准许急刹车,急转弯和超车。

?A30米B40米?C50米D60米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D)米.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A5米B10米C3米D1米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D)

?A20%?B30%C40%?D50%

7、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A)批准。

?A矿总工程师B矿长C安全矿长D机电矿长

8、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B)米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米以外。

?A3?B5C8D10

9、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A)米。

?A1B3?C5D8

10、变电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B)年至少做1次试验。

?A1B2?C3D4

11、固定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D)V。

?A24B36C110D220

12、手持或移动式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应当小于(B)V。

?A24?B36?C48?D220

13、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工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B)V。

?A12B24?C36?D220

14、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台阶高度为16-20米。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C)。

?A6mB8m?C11m?D15m

爆破后(A内,严禁进行检查。

?A5minB10minC15min?D20min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总粉尘浓度,露天煤矿每月测定(C次.粉尘分散度每(C)个月测定1次.

?A1、12?B2、12?C1、6?D2、6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A)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m以外.

?A5、2B5、3?C6、2?D6、3

三:多选题(每空1分,共27分)

1、露天煤矿开采在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

哪些规定(ABCD)

?A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B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C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D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2、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C)

?A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B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可以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C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D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可以连接起爆网络。

3、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D)

?A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B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C装车时可以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D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4、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CD?)

?A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D)

?A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B可以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C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D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6、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D)

?A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B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C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D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7、露天煤矿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D)

?A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B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C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周巡视一次。

?D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8、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BCD)

?A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B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C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D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9、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BCD)

?A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可以操作电气设备。

?B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C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D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10、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D)

?A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B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D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11、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D)

?A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B各类气瓶要距明火5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20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C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不需要制定安全措施。

?D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12、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D)

?A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B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C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D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13、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B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C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D卸车平台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就可以不用安装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1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A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15、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C)

?A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B勺斗回转时,不需要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C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D遇坚硬岩体时,可以强行挖掘。

16、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BCD)

?A设置加水站(池)。

?B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C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D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17、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B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

?C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D可以组织现场人员一起参与救援。

18、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B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C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D爆破完成,可直接撤除警戒,不需要上报。

19、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BCD)

?A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B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C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D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

20、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

?A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B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C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D未使用的雷管、炸药可以自己找地方存放。

21、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D)

?A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B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C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D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

业人员研究处理。

22、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BCD)

?A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B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C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D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23、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BCD)

?A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小于最大挖掘高度。

?B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C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D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

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2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ABCD?)

?A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B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C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D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25、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BD)

?A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B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

?C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3/5-4/5。

?D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26、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D)

?A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B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C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D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BD)

?A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B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C临近到界台阶时,禁止进行爆破。

?D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

底板滑坡的措施。

四:名词解释(每题1分,共12分)

1工作帮由正在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2非工作帮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部分组成的边帮.

3边帮角(边坡角)边帮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4剥离在露天采场内采出剥离物的作业.

5台阶按剥离、采矿或排土作业的要求,以一定高度划分的阶梯.

6平盘(平台)台阶的水平部分.

7坡顶线台阶上部平盘与坡面的交线.

8安全平盘为保持边帮稳定和阻拦落石而设的平盘.

9台阶坡面角台阶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10边坡稳定分析分析边坡岩体稳定程度的工作

11粉尘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12呼吸性粉尘能被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篇2: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神华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外委单位。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

第五条组织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办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调度室职责

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及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查。

第八条防排段职责

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

第九条外委单位

各外委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

第十一条段(科)长、项目经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

第十二条班(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灭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织灭火。

第十五条焊接工职责

(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电工职责

(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防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通则

(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职为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火制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名单报露天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二)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十三)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灭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十四)设备上和重点防灭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煤层防灭火

(一)在煤层上动火作业时,要执行动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洒水车,必要时要铺垫砂岩),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进行监督。

(二)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灭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灭火包布。

(三)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四)防排段要派专人在煤层上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火情,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人员及设备进行灭火。当火情无法控制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请求支援。

(五)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防灭火

(一)配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

(二)箱变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六)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七)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八)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九)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电焊、气焊防灭火

(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防灭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二)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五)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六)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七)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九)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条车辆防灭火

(一)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二)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三)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四)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五)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洒水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六)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七)加强防灭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八)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头多次松扣,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第二十三条仓库防灭火

(一)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三)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四)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六)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七)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大车库防灭火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灭火工作,避免作业区火灾、设备火灾、设备损坏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外委单位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单位、班组的防灭火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单位、班组负责管理,落实防灭火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1名人员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责的场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责的场所。

2.夜间负责防灭火人员要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遇有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

3.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人员保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关,并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明及所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各单位每班要将车库、设备临时停放点设备的明细报调度室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组织应急救险。

9.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违反禁令,在厂区、库区内吸烟的。

3.损坏消防设施和防灭火标志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300元以下罚款:

1.在工作场所、办公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2.在禁止烟火部位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3.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灭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乱拉、乱接电线或擅自使用电器设备的。

6.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防措施落实不当的。

2.重点部位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作业的。

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遵守消防规程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

有以下突出表现的,经矿研究批准后,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检查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2.在灭火救援中积极勇敢,表现突出的。

3.在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篇3: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交通规则

第九条?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驾驶规定

第三十条?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

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

第四十二条?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车辆必须提前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说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备案,如未填写审批单,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第六十五条?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矿区。

第五章?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矿区特种车辆指: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生产区负责对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所有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五条?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坑时,必须由业务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人员带领经矿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六条?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八十九条?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

第九十四条?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五条?严格遵守矿内交通规定,右侧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条?运煤车辆,在矿内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时安监科依据矿内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

第一百条?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条?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第九章?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原煤卸载区域(含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区时,必须遵守相关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3、若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停放时,驾驶员必须下车警示其它车辆(较长时间故障,由带班负责人负责联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及安监科,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汇报程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需要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凡发生事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判断;

(4)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标准分级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1、伤亡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以及公司安监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组接受调查。

2、非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三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备科或鉴定单位提出直接损失清单,经矿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⑷非责任事故需经公司安监科调查核实后方可确定,未经公司安监科认定,以非责任事故为由而不上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⑸对于矿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综合部进行调查处理。

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后,都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科室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事故处理

1、各类事故均由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科填写《******煤业各类事故管理台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落实。

2、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着“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使本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和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则。根据事故责任分析,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减事故单位50%矿建工程外委施工质量奖。

2、无证或未经安监科培训备案的,对驾驶者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在采场作业的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机动车辆超员或货车车斗内拉人,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损坏交通设施或辅助设施的,肇事者必须加倍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

7、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8、未在矿安监科办理入矿备案手续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露天采场的车辆罚款200~2000元。

9、将车辆擅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对车辆负责人罚款1000元。

10、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限速路标和规定行车。凡违章驾车、停车、超速、超载的,对其罚款200~5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复道路的初始状态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对矿方施工代表罚款500元。

12、在矿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章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通知责任单位将该驾驶员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矿安监科依照本规定对行为当事人和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列级事故进行瞒报、谎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条?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本办法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