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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安全知识培训规范

2024-07-13 阅读 1307

总则:

一、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严格遵章守纪,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酒后作业,集中进行安全生产。

二、认真学习机械维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修理机械要选择平坦坚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四、检修有毒、易燃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经检查合格,打开空气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五、工作时注意工具应经常检查,是否损坏,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方向上不准有人。

六、检修中机械应有"正在维修,禁止开动"的警示标志,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

七、清洗用油、润滑油及废油脂,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扔。

八、修理电气设备,要先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方可修理。

九、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防线操作时应错开。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及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带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空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釜、罐、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防爆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防爆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防爆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三)、防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必须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定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四)、防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物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需按规定静止一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储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温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温度限度之内。

7、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用消除静电或泄储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五)、检修现场十大禁令:

1、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者禁止进入现场。

2、穿凉鞋、高跟鞋者禁止进入现场。

3、上班前饮酒者禁止进入现场作业。

4、在作业中禁止打闹或做有碍作业的行为。

5、检修现场禁止吸烟。

6、禁止用汽油、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

7、禁止随意泼洒油品、危险品,电石废渣等。

8、禁止堵塞消防通道。

9、禁止挪用或损坏消防工具、设备。

10、现场器材禁止为私人所用。

(六)、检修现场五个必须遵守:

1、必须遵守停工检修制度。

2、必须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制度。

3、必须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4、必须遵守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5、必须遵守科学文明检修制度。

(六)、工人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有五个方面:

1、职工有权利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有义务使职工了解从事该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并有责任对职工进行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2、职工有权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为其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对于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给职工处分,更不得开除职工。

4、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状态和行为,并不得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5、职工在发生严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职工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紧急避险,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用个单位的管理人员作出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采取紧急措施避险而给职工以任何处分,也不得扣发职工的工资、奖金。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有四方面:

1、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往往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3、在劳动过程中,职工有义务听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

篇2:设备维修安全规范

1、上班时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凉鞋、拖鞋上班;

2、在厂区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3、当日值日者在下班前,要检查本部门的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的电源是否断开,窗户是否关好,检查完毕后方可最后锁门下班;车工房由车工负责;

4、一般情况下,设备维修部门内严禁存放任何油料和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需存放的,必须用密封性能好的容器存放;

5、车工在工作时严禁戴手套操作;

6、操作钻床者严禁戴手套操作;

7、在维修电器设备时,要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操作;

8、维修中未完工的设备,无论是电器、机械、油路方面的故障,均应在未完工设备的明显位置挂上“检修中,请勿启动”的警示牌,并将该设备所属总电源开关和电箱的总电源开关断开,以免发生误操作;

9、如在当日不能维修完工的设备,要将拆下的有关零部件,收到维修室内,以免造成零部件丢失;

10、电焊机定点在维修科室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在现场使用时,必须事先预备一支有效的灭火器,放到操作现场,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11、电焊机使用现场,不许有易燃、易爆物品,其他物品也要做好火源的隔离措施;

12、每次电焊机使用完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残留的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3、在没有天车的场所,拆、装较大型零部件时,要将起吊支架固定稳固,保证牢固安全可靠,并将现场与工作无关的杂物清除,以免影响现场的施工;

14、对吊装使用的吊葫芦、钢丝绳要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使用要求。

篇3: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范定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维修经费的来源

1、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每年在实验室经费中留取一定比例,用于大型精密仪器和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经费由教务处控制使用,一般设备的维修经费由教务处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由各院(系)控制使用。

2、行政设备的维修由学校行政设备费开支。

3、专向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由科研经费开支。

二、办理维修手续操作流程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院(系)负责人,由院(系)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以下简称“实管科”),同时填写好“z大学设备维修登记表”(一式三联,以下简称“登记表”)。教务处汇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分析故障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校内人员维修的,维修人员、用户和教务处协商修理费,维修配件费经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签字后由用户到实管科登记,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帐。

2、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

(1)、无修理能力的单位仪器设备需要维修,首先要填写好“登记表”。维修仪器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下由送修单位实验室主任签字;维修仪器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上由送修单位院(系)级实验室主任或分管实验室的院(系)主任签字。对“登记表”填写不全的不接受维修任务。

(2)、有修理能力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维修保养仪器设备,做到小修不出室,中修不出院(系)。自修的仪器设备也要填写“登记表”,用户凭“登记表”和发票到实管科签报配件费。对于维修配件,如计算机的硬盘、软驱、打印头和各功能卡等,必须将损坏的部件交维修中心后,才能更换新的配件。

(3)、送修单位将“登记表”连同送修仪器的电路图一并送交维修中心,由维修中心及时提出修理意见。本校能维修好的,指定维修人员(专职或兼职)维修,本校不能修理的,由维修中心签署同意外修的意见,方可移送外修。

(4)、仪器设备的修理零配件一般由送修单位购置,或委托资产管理处代购。由维修中心签字后,由用户到实管科登记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账。

(5)、仪器设备修理完毕,在校内维修的,修理人员应根据收费标准在“登记表”上填写修理工时费以及实际消耗的配件费,经送修单位签字验收后,“登记表”的第一联由维修人员留存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第二联交送修单位主管,以便及时掌握维修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三联维修中心留存作为各单位维修费的依据(不包括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单,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单第三联由教务处实管科留存)。送外修理的,根据实际开支(发票等凭证)由送修单位填写修理费及修复情况,将“登记表”返回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审核签字后,由用户到实管科登记,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修理费用。

三、仪器设备修理工时费标准:

1、总的原则是维修费收费标准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根据仪器设备原值和修理难度,按小修、中修、大修收取修理工时费,其标准如下:

仪器设备原值小修中修大修

500一3000元5%8%10%

3000一5000元3%5%7%

5000一10000元2%3%5%

2、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视其情况以4%以内,由送修单位和维修人员面议定价。

3、大型精密仪器(5万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和2万元以上的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规定的33种仪器设备)由送修单位、维修人员和实验室管理科在3%以内一同面议收费标准。

4、对于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设备,修理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由送修单位和维修人员面议。但修理费和材料费的总和超过仪器原值的50%,且又不能完全恢复功能的,原则上应作报废处理。

四、附加说明

1、仪器设备的原值,对于大型仪器和多部分组合到一起的设备(如计算机等),只按需要的维修部分计算。

2、能搬得动的小型仪器设备一般由送修单位送维修中心修理,大型仪器设备或不好搬动的仪器设备由维修人员上门维修。

3、此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