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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防尘安全措施

2024-07-13 阅读 6984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如采掘作业、钻眼作业、炸药爆破、顶板管理、装载及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会产生大量的矿尘。据调查,在无防尘措施的情况下,厚煤层综采放顶煤的产尘浓度4000-8000mg/m3,机采1000-3000mg/m3(个别甚至达到8000mg/m3以上),炮采300-500mg/m3,风镐落煤800mg/m3左右;机械化掘进煤巷和半煤岩巷时,粉尘浓度达1000-3000mg/m3,炮掘面1300-1600mg/m3,这些浓度远远高于国家标准。为最大限度的降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特别是呼吸性粉尘浓度,使空气中的矿尘的浓度降到国家标准以下,保障全矿井下工人的身心健康和矿井安全生产,必须采取综合的防尘措施,即各个生产环节时都实施有效的防尘措施。煤矿综合防尘措施主要包括通风除尘、湿式作业、净化风流和个体防护等。

通风除尘是在机械或自然动力的作用下,将地面新鲜的空气连续地供给作业点,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调节矿内气候条件,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矿井通风中有效地控制风速和风流的方向最为关键。风速过低,粗粒矿尘将与空气分离下沉,不易排出;风速过高,能将落尘扬起,增大矿内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因此,通风除尘效果是随风速的增加而逐渐增加的,达到最佳效果后,如果再增大风速,效果又开始下降。我们把能最大限度排出浮尘而又不致使落尘二次飞扬的风速称为最优排尘风速。一般来说,掘进工作面的最优风速为0.4-0.7m/s,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为1.5-2.5m/s。

湿式作业是利用水或其他液体,使之与尘粒相接触而捕集粉尘的方法,它是煤矿综合防尘的主要技术措施之一。除缺水和严寒地区外,一般煤矿应用较为广泛。湿式作业主要包括煤层注水、湿式凿岩钻眼、喷雾降尘、水封爆破和水炮泥等防尘措施。煤层注水就是回采前预先注水湿润煤体,从源头处减少和抑制尘源的产生,这种措施一般可降低矿尘浓度60-90%,是减少粉尘产生量的最积极、最有效方法之一。在注水时添加湿润剂等,可进一步提高降尘效果。喷雾降尘是将压力水通过喷雾器,在旋转或冲击的作用下,使水流雾化成细微的水滴喷射与空气中,根据喷雾地点不同,可分为掘进机喷雾洒水、采煤机喷雾洒水、综放工作面喷雾洒水、转载点喷雾、回风巷喷雾及其他地点喷雾。水炮泥是将装水的塑料袋代替一部分炮泥,填于炮眼内,爆破时水袋破裂,水在高温高压下汽化,与尘粒凝结,达到降尘的目的。水封爆破是将炮眼的炸药先用一小段炮泥填好,然后再给炮眼口填一小段炮泥,填好两端炮泥之间的空间,插入细注水管注水,注满后抽出注水管,并将炮泥上的小孔堵塞,这样就可以减少爆破时的产尘量。

净化风流是使井巷中含尘的空气通过一定的设施或设备将矿尘捕获的技术措施。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水幕和湿式除尘装置。水幕净化风流是指在主要进风风巷、采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刮板机转载点和装载点设置光电、声控自动喷雾水幕。除尘器根据是否利用水或其他液体分为干式和湿式两大类。煤矿一般采用湿式除尘器,利用作用在煤尘上的重力、惯性力、离心力、扩散粘附力及电磁力等把气流或空气中含有的固体粒子分离并捕集起来以达到净化风流的作用。

个体防护是指通过佩戴各种防护面具以减少吸入人体粉尘的最后一道措施。在井下综放面、掘进面产尘浓度高的地方,尽管采取了上述防尘措施,但还有一些未被捕获的细小煤尘弥留在作业空间内,为了阻止这部分煤尘吸入人体,必须进行个体防护。目前个体防护的主要措施有防尘口罩和防尘帽,它们能将污浊空气中的煤尘通过过滤材料滤掉,使作业人员吸入较干净的空气,在实际使用中具有防尘效果好、经济方便等特点。

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开采强度的增大,矿井的防尘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提高降尘效率,世界各国已经开始研究应用物理化学方法降低矿井粉尘的新技术措施,例如,添加降尘剂除尘、泡沫除尘、超声波除尘、磁化水除尘、生物试剂除尘等。

为适应煤炭资源安全高效开采的需要,建立安全、清洁的作业环境,在现有防尘技术基础上,研究开发高效经济环保型除尘新技术,实现对呼吸性粉尘的高效抑制,是煤矿防尘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

篇2: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8.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8.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30.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0.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0.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0.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31.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31.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1.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31.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篇3:化工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6、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