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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启开副斜井辅助水仓临时密闭排放瓦斯措施

2024-07-13 阅读 5408

根据矿井采掘布署安排,需启开副斜井辅助水仓密闭,延伸水仓约56m,为确保启开临时密闭及排放密闭内瓦斯、二氧化碳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

一、组织措施

1、矿长杨又明是启开副井辅助水仓临时密闭和排放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的组织指挥者,负责安排启开密闭和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时间,并组织和通知有关人员到位。工程师陈光全是启开密闭和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副矿长满庆芳是启开密闭和排施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的现场指挥者,对现场安全工作负责,通风副总工程师杨万达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生产副矿长周鸿组织好参加启开密闭和排放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有关人员,机电副矿长王良琪负责指挥电工按措施要求和现场指挥者的命令完成停、送电工作,瓦检员负责启开密闭前后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和排放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相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督。

2、所有参加启开密闭和排放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该措施并签字,在现场严格按措施要求启开密闭和排放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

3、参加现场启开密闭和排放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人员有:安全副矿长满庆芳,启开密闭墙的矿兼职救护队员3名(由生产副矿长周鸿定),瓦检员2名(通风副总杨万达定),安全员1名(安全副矿长满庆芳定),机电副矿长王良琪,机电班长敖沛中、电工王定万。

4、瓦斯及二氧化碳排放基地:设在轨道石门及轨道上山交叉口内。

5、启开密闭和排施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的具体时间由矿根据生产工作安排确定。

二、启开辅助水仓临时密闭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准备工作

(1)、在副斜井井底落平处西翼帮侧安装fbdno:11kw×2局部通风机(一备一用),采用直径600mm风筒通过副斜井车场进入辅助水仓临时密闭墙位置,局扇距回风口约为22m,并准备直径600mm的抗静电阻燃风筒20m。

(2)、将消防供水管路接至打墙地点。

(3)、操作人员准备好打墙工具、掏扒及撮箕等。

2、启开密闭前的安全操作

(1)启开密闭前,由安全员负责查看回风区域人员是否撤出完毕,岗哨是否设好,电工是否将回风区域电源切断,必须在岗哨设好,回风区域人员全部撤出并断电后方可进行启开密闭工作。

(2)启开密闭前,由瓦检员检查墙体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1%,二氧化碳浓度达1.5%时,不得从事启开密闭工作,必须先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降到1%、同时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时,才能启开密闭。

(3)打墙前,操作人员用水将墙体湿透,防止打墙撞击产生火花。

(4)打墙前,操作人员佩戴好完好有效的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5)启开密闭时,先在墙体中上部适当位置处打开一个小孔(小孔面积0.4~0.5m2),小孔打开后用风筒对此小孔限量送风,要求从小孔内排出的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向小孔内送风的同时,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暂停向孔内送风,由现场排挥者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调度室听候处理。

(6)在小孔内附近20m范围的瓦斯浓度小于1.5%和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时,由施工人员将剩余墙体全部撤除。

(7)启开密闭过程中,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一旦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立即启开密闭工作,并查找瓦斯超限的原因,然后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待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时方可恢复工作。

三、排放密闭内瓦斯及二氧化碳的安全技术措施

1、排放瓦斯前,由现场负责人按下列要求设好警戒,并作好排放瓦斯的准备工作。工作准备好后,向调度室汇报,接矿瓦斯及二氧化碳排放组织指挥者的命令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警戒设置位置:

(1)、在轨道石门与轨道上山交叉口位置派人站岗;

(2)、在回风上山距总回风石门3m位置派人站岗;

(3)、在风井口派人站岗;

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时,必须待警戒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和回风流流经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均撤到安全地点且回风区域断电后,方可进行瓦斯及二氧化碳排放工作。

2、断电范围:

(1)、轨道石门(除排放局扇外)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2)、沿煤小上山非本质安全型全部电源;

(3)、材料上山非本质安全型全部电源;

(4)、+822m水平巷道、总回风石门及回风斜井非本质安全型全部电源。

电工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的安全规定。

3、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方法:

采用逐段通风排放方法,即先用风筒接至打墙位置,并准备一根短风筒(约5m),然后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启动局部通风机,在局部通风机开启后,然后将风筒逐渐靠近排放区域,同时检查回风瓦斯,通过风筒出口距离来控制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待前方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时,再接上一根短风筒,排放前方瓦斯,按此方法逐段进行,至到将巷道内的瓦斯排放完毕。

4、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时,严禁“一风吹”,防止瓦斯大量涌出造成回风区域瓦斯超限。

5、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时,必须密切注意回风流窜入轨道上山,有此情况,必须停止工作,及时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时,必须随时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拉循环风,一旦出现中通风机拉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止瓦斯排放工作。

7、排放瓦斯期间,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的回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该处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一旦发现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可以通过调整风筒接口大小控制送入风量大小的方法,确保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的回风流在同全风压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检查瓦斯人员应靠在新风一侧进行。

8、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时,必须随时注意巷道支护及围岩稳定情况,发现有冒顶、片帮危险时,应暂停排放工作,待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恢复瓦斯排放。

9、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时,所有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好自救器,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10、排放瓦斯及二氧化碳完毕,要观察巷道内的通风及瓦斯情况,只有在风流稳定瓦斯不超限时,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篇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篇3:矿井排放瓦斯制度范例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