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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采石场爆破安全措施

2024-07-13 阅读 2684

根据国家标准gbj201-83规范中爆破工程的规定要求,制定本采石场爆破安全措施.采石场爆破安全措施.

采石场爆破石方备料施工,由项目长与工程部长负责,落实给采石场工程队队长,负责现场指挥、操作、安全、质量、数量、进度,所有参加爆破工作人员,都必须受过爆破技术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规则,并经县、市公安局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爆破工作。

一、火工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的定货采购:

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要求,按照爆破器材的品种、性能参数,适用条件、包装质量,供货能力,储存条件,选定优质名牌厂家供销货,按采石工程进度,分年、季用量签订合同进货。

二、爆破器材的运输:

必须办理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使用汽车运输照有关规定。

(1)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2)能见度好时车速不得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雨等天气时车速减半;

(3)平坦路段车距不小于50m,山区不小于300m;

(4)遇有雷雨,车辆停置应远离人群、村庄、建筑物的空旷处;

(5)遇冰、雪冬季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三、爆破器材的储存与管理:

(1)设专用库(室)分别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专室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堆放;

(2)爆破器材储存库(室),需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可。保管人员需持证上岗;

(3)储存库区周围建双层剌网,围网至库房距离不小于50m,高度不低于2m;

(4)值班室在围墙外不小于50m;

(5)设保卫人员,轮流值班,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放必须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7)库内严禁烟火;

(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9)严格按照规定存放爆破器材;

(10)库房内不装电灯,使用安全电筒,并注意防雷;

(11)按规范要求检验,确认失效的经报公安部门检查核对,项目长审批后,方可销核。

四、加强采石场爆破工作安全措施:

首先要严格爆破组织施工,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各负其责,对施工现场,人员过路车辆、行人、牲畜、电力、电话线路,均应注意防护,不得造成任何人身伤亡,避免、减少一切损失,并要求以下安全措施:

(1)悬崖高空爆破施工:正确使用“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2)造孔人员,要根据爆破参数,科学合理确定炮孔布设位置及深度;

(3)要安全使用风稿、凿岩机,按炮孔位置,深度、角度成孔;

(4)安全装药与封堵:专人负责装药,严格使用炮(木)棍分层轻轻压实,防止用铁棍、以免火花引爆,防止雷管受击起爆;

(5)设立安全警线:根据爆炸装药量等设置安全半径及警戒线,起爆之前,人员机具撤离到安全线以外。

(6)要注意做好爆炸后的清检及瞎炮处理工作:

在爆炸时要注意听炮数,然后而心停几分钟以防迟爆炮伤人,起爆后爆破先进入现场清点,是否有哑炮,如有,必须及时声明,然后处理,当检查确保安全后,撤除警戒,安安排人员选石、劈石、解小码和进行下轮爆破工序。

爆破队长为进行爆破作业的承包人,对所有因爆破涉及有人身、工地和周边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对由于爆破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伤亡)以及石料场工程或公私财产行人,通过车辆,牲畜、田地、果树、公私财产和有关爆破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篇2: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雷管炸药采购制度。炸药雷管及相关物品采购由矿领导指定专人到广丰县公安局指定地点购买,严禁私自买卖、转让他人。

2、雷管、炸药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严禁雷雨天运输爆破器材。

3、爆破器材库要有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而且懂得一定爆破器材知识、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4、爆破器材进库时,炸药和雷管要分开库房堆放,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爆破器材库要做到通风良好,堆放整齐、清洁卫生。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爆破器材库四周要建筑围墙,围墙以内及围墙外围10米以内不得有枯草和其它易燃物。库房内严禁有明火、明电照明,并要备足一定数量的防火器材。

6、非爆破器材库房管理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内,爆破器材库不准带各种金属工具、点火工具或武器进入,库房内严禁吸烟或生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7、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要及时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领退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员亲自担任,数目必须当面点清,并在领退料单上签名盖章。领退爆破器材时不得拥挤,禁止进入库房内。

8、库房发出的爆破器材,应是煤矿许用的安全爆破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一律禁止发放使用。

9、炸药、雷管领出后,必须分别放在固定专用的炸药箱内(炸药、雷管必须隔开),禁止放在其它容器内运送(如装在衣袋内)。其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当天内爆破员必须及时退回爆破器材库,不准交班使用,不准存放在井下工作面或存放在私人的房间内,更不准带回家。

10、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11、爆破员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及时锁好爆破器材后,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乱放,也不得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更不能将爆破器材转交他人。

12、携带爆破器材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运送爆破器材应走人行道和其它安全的巷道,尽可能不在人员、车辆来往频繁的巷道内行走,严禁将炸药、雷管放在矿车上同时运送。

13、几个人同时运送,人与人之间间隔10米,爆破器材不能和动力线、电线、电话线和其它金属物接触。

1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施工和未经批准的非爆破区不得爆破。

15、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待危险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16、井下爆破器材消耗单必须经当头班组长和瓦检员签字才能生效,地面爆破器材消耗单必须经分管的领导和安全员签字才能生效。

1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乱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或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18、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由矿领导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给予烧毁,并要把烧毁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办好有关手续以作备案。

19、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和发生爆炸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篇3:矿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措施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使用好炸药、雷管爆炸物品,特制定我矿2010年爆破器材安全使用专项措施。

?一、火工品运输安全措施:

1、运输火工品的人员需有经过上级公安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特殊情况要安排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药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2、严禁在火工品附近用烟火和带电物品。

3、炸药、雷管要用箱单独运送,不得和其它货物混装。

4、运输火工品的人员在入井前不得在人多地点逗留。

5、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及时的退回到火药库中,并办理退库手续。

二、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1、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要进行导通检查。

2、按计划用量当班发放。

3、爆破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证领取清退单领取。要先登记后发放,库管员必须坚持“五不发”投制度。

4、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必须有专用工具(药包、管箱)否则不予以发放。

5、各单位当班的火工消耗,实际用量要由当班生产班、组长负责签字,每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交库,严禁个人私埋或带上井上,退交时放炮员和库管员要当面点清。

6、库管员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按号序搭配发放,放炮员必须服从库管员的管理。

7、如用矿车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把钩工,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8、运送火工品时,严禁行人。

三、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库内消防设施齐全,有灭火器、水源、沙子、水桶、锹、镐,库内通讯设施畅通无阻。

2、库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提高警惕,巡视库区,严防坏人破坏。

3、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情况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火药的支出与库存数字要记入交接班记录,并要有交接双方签字。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上级机关检查时应有矿有关人员带领或持保卫部门证明并在外来人员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方可入库。

5、如发生爆破器材损坏、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库管人员禁止穿化纤制服工作,严禁任何人带打火物品、非防爆物品进入存放炸药、雷管的硐室。

?四、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和储存室,必须符合要求,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2、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储存(炸药储存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要量,雷管储存不得超过十昼夜的需要量)或按公安核发的数量储存。

3、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存放,并挂标志牌,包装要完整,摆放要整齐、牢固,便于清点库内物资,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4、库内要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地面无杂物,库区无垃圾,保证爆破器材不受潮变质等现象。

5、库内严禁有老鼠,并有防鼠措施,地板要有木质地板,必须有防静电措施。

6、交回入库的废旧炸药雷管(含经导通查出的瞎管)及时交公安部门销毁。销毁时应采用爆破方式,严禁燃烧、埋藏。

?五、井下爆破安全的一般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由采煤队放炮员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及时交通风科。

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要符合《规程》的要求,爆破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4、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由矿总工批准的专项措施。

六、掘进工作面火工品管理专项措施:

1、放炮工作必须由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

2、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加锁的木箱内,木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木箱和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3、放炮前必须掩护好电缆、设备等,认真检查迎头支架的完好情况,对距迎头10m范围内支护进行加固。4、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所需数量为限。

5、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放炮母线和电源线不能处于同一帮,母线必须避开电源线,同时炮泥的充填必须符合要求,水炮泥必须坚持使用,放炮警戒距离:直巷中不得小于75m,拐弯巷道中不得少于50m。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当回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8、放炮前由班组长指定专人在所有通向放炮地点的巷道设好警戒,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没听到撤离通知前不得离岗。

9、放炮不响查找原因时,必须把母线从炮机上摘下扭结成短路,随身携带炮机钥匙,15min后方可由放炮员边收线边查找原因。

10、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在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出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1、打眼放炮严格掌握好炮眼的角度和深度,按规定装药,反向装药,反向爆破,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2、其余事项严格按<>中有关<>执行。

七、采煤工作面火工品管理专项措施

1、放炮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严禁从事放炮作业。

2、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作业规程》,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严格执行火工品入箱制度和瞎炮处理制度。

4、装药只能由放炮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5、顺槽内运送火工品时雷管由放炮员用专用的箱子携带,火药由其他人员携带,不准由一人混装混运。

6、装卸火药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和冲击。

7、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领药票据必须经当班班长、安全员签字,必须持有本人的放炮证。

8、当班消耗的火工品要经班长、安全员当面核对签字后方可退库,严禁个人私自存放,严禁把火工品带到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