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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风工主要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

2024-07-13 阅读 3081

一、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1、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

2、作业地点存在物体打击;冒顶片帮;机械、车辆伤害因素。

3、通风系统调整、测风操作错误造成系统风流紊乱,瓦斯超限、积聚。

4、瓦斯、煤尘爆炸及矿井火灾危害。

5、跨越皮带、溜子,起吊重物下通过,经过无防护罩运转的设备等伤害因素。

6、其它伤害。

二、主要防范措施

1、在进入通风不良巷道中检查瓦斯和测定风量时,注意自身安全,应利用火棍抽取气样,由外向里、由低向高一步一检查。

2、当遇到人员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时,抢救人员原则上应佩带自救器进入抢救,以防造成自身中毒窒息。

3、上岗作业精力集中,注意观察作业地点环境,尤其巷道帮顶、运行的机械、车辆状态,保证自身安全。

4、测风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严格按措施规定程序进行,防止操作错误造成瓦斯事故。

5、检闭要求先闭外、后闭内,先平身、后高顶。

6、遇有特殊情况时,听从指挥,遵循《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特殊措施。

篇2:D露天采石场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该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结合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在粉尘环境下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未满18岁人员,不得从事有粉尘工种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三、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特别是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四、进入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宽松耐热的工作服、手套等。

五、工作场所应适时洒水,采用湿式作业,保证工作场所的温度及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备足排风扇、防暑降温饮料和设置休息间,提供职业卫生工作条件。

六、接触粉尘工作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建立、健全石场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篇3: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