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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用电安全措施

2024-07-13 阅读 7194

(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正确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按规定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3)严禁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先切断电源。

(4)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必须有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操作票,方可进行停电。停电后,要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不许约时停送电和代替停送电。

(5)井下低压电网完善“三大保护”,即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

①过电流保护。

②漏电保护。

③保护接地。

(6)严格电工操作规程。

所有螺丝垫圈要齐全、完整、压紧适度;防爆密封圈、挡板要合格;接线时,火线、地线要有一定的余度。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密封圈和挡板、有螺丝和弹簧垫、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和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

(7)正确选择电缆和敷设电缆,加强电缆管理,防止井下电缆发生事故。

(8)加强电气安全管理。

(9)坚持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①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②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

③不准带电检修;

④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⑤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⑥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⑦有故障的电缆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⑧保护装置失灵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⑨失爆电气设备和电器不准使用;

⑩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

篇2: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篇3: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流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和失爆电气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