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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管理委员会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4-07-13 阅读 5907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防范有序、指挥有力、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2统一领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管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及时进行援救。

1.2.3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和工作效率。

1.2.4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建立和调整充实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

1.4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我区举办各类大型文化、商贸、庆典、体育等活动频繁,娱乐服务、保健餐饮服务、专业市场、物流中心以及游览等公共聚集场所(馆)得到迅速发展。近几年来,我区公共场所虽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但存在不少问题和安全隐患。随着gg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聚集活动将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形势将越来越严峻。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一般(Ⅳ)级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响应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管委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区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管委办、公安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工业经济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建设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电信局组成。指挥部在区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由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

●总结部署年度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实施本预案;

●指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对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区应急委和市公安局报告;

●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指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管委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对外联络和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以及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负责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环保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面积空气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区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并提供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卫生防疫、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商务局:参与商贸活动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工作。

●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参与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工作。

●建设局:负责公共场所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工业经济局:协调交通、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电力、药品等保障工作。

●市电信局:负责公共场所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4.1现场指挥部组成

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现场指挥部下设信息处理联络协调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善后处理组。各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

2.1.4.2现场指挥部职责

●受区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指挥长指令;

●负责现场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必要道路、航道的交通管制;

●负责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提出调整应急处置的建议和意见;

●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指令;

●负责清查现场。

2.1.4.3现场指挥部各组职责

●信息处理和联络协调组:根据预案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联络协调各组处置工作情况,收集汇总情况及时上报和传达上级指令。

●应急行动组:根据公共聚集场所应急事件的种类,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现场处置;控制现场局势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违法犯罪嫌疑人证据;对现场进行新闻管制。

●后勤保障组:保障现场参与处置人员的餐饮、工作和休息场所。负责提供现场交通、通信和指挥部供电、照明、医疗救护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清理现场;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救治、安置,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进行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

3.1.2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报告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和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3.1.3对掌握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管委和上一级公安机关。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预防

●根据公共聚集场所(临时或固定、场内或场外、人数多少、规模大小、类型特点)及可能发生各种问题等情况,分类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建立健全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制度。举办参加人员3000人以上的文化、体育、商贸、庆典等大型活动,必须经区管委批准,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备案。举办5000人以上活动的,报市政府批准,送市公安局备案。举办10000人以上活动的,报省政府批准后,送省公安厅备案。本级公安机关派员参与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派员进行指导和督查。

●组织安全检查。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对公共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漏洞,督促立即整改到位。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公共聚集场所组织单位、经营业主、主管人员安全防范责任制。

3.2.2接警

接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区管委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故信息。

3.2.3处警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指挥部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应急处置准确、高效。

3.3.2建立资源数据库。指挥部对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应急处置的机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人员培训、演练等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随时调阅和检查。

3.3.3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多种方式设置的通讯网络,可随时保持联络。

3.3.4建立健全公共聚集场所应急处置专家组,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快捷、有效的技术支持。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2预警级别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由区管委确定;较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确定。

3.4.3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程度、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实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一般事故(IV级):6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1人死亡。

较大事故(III级):6人以上、10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3人死亡。

重大事故(II级):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困遇危待救或已造成8人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I级):20人以上受困遇危待救已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一般事故由区管委确定;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确定。

4.1.2应急预案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评估等级,并提请指挥部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4.1.2.1公共聚集场所发生一般事故(IV级)时,区管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2公共场所发生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II级)或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启动上级预案。

4.1.3应急处置程序

4.1.3.1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基层组织应迅速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并立即向区管委报告。

4.1.3.2指挥部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

4.1.3.3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指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处置救援行动。

4.1.4情况通报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4.1.5特别情况的处理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协商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跨市州的,在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公共场所事故跨县(市、区)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联络。指挥部完善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专线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接收。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络。

4.2.2值班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单位、事发地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区管委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公共场所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收集现场信息,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待救人员、事故现状、发展趋势与控制、医疗救援进展、物资供应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公共场所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与市应急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络,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4.2.4信息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综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指挥部领导,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指挥与协调

4.3.1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管委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统一领导、协调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2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的现场指挥长,全面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紧急处置

4.4.1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先行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4.4.2现场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4.4.3当事故(或事件)险情继续发展,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驻怀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救援。

4.5安全防护

4.5.1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长的命令和指挥,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地点、人员的安全。

4.5.2加强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做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处理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4.5.3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可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品的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应急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

4.6新闻报导

4.6.1新闻报导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重点宣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救援中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等。

4.6.2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指挥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

4.6.3记者赴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采访报导,由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4.7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组织各类处置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1.1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处置救援费用支付、污染清理等。尽快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1.2卫生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3发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组织、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防范,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发生。

5.2社会救济

社会救助由民政局组织落实。

5.3保险

保险机构要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5.4事故调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事实,查清事故责任,收集固定证据。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网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6.1.2通信保障

利用公用通信电话、专线电话网络与无线、移动等通信资源,随时保持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上级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

6.2应急资源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1.1组建一支以治安、消防部门为主体,以巡逻、防暴队伍为骨干,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警队伍,以随时应对公共场所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6.2.1.2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的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在内部安全防范和先行应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的作用。

6.2.1.3建立健全社区、单位治安保卫组织、配齐、明确公共场所(馆)单位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保安人员,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

6.2.2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对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6.2.3经费装备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逐步建立现代化的应急指挥系统。要保障处置公共场所事故所需的经费。要为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专业队伍配备所需交通、通讯工具,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警具和头盔、盾牌等防护器材,以及调查取证所需的有关设备。

6.3宣传与培训

6.3.1宣传

加强应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6.3.2培训

公安局负责企事业单位、部门内部保卫人员、社区治保主任、场所(馆)安全员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培训。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其应急救援的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社会人员可以往来、停留或聚集,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公共保健服务场所、公共游览场所、公共商贸场所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本预案适用应急处置的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7.3奖励与责任

7.3.1对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7.3.2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扶恤。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授予荣誉称号或追认为烈士。

7.3.3对不服从指挥、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管委制定,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附录

附录1:相关单位及人员通讯录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编制,并报区应急委备案。

附录2:各种规范性格式文本。

篇2:煤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一)为加强煤矿要害场所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外来人员

必须持有关工作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登记后进入机房、硐室。

(三)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场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图,熟知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如果发生事故必须妥善保护现场,如实汇报情况,及时联系处理。

(五)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格现场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有专门人员巡回检查。

(七)煤矿的配电房、通风机房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管理,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有停送电标志。(九)要害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材。

篇3: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1、凡跨乡镇居住十五天以上,均属外来暂住人员,都有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跨县)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预计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都有应向暂住地公派出所领暂住证。

2、申领暂住证应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及照片四张,育龄妇女及49周岁以下已婚男性还需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外出务工证。

3、建筑项目的承包人或项目经理(法定委托人)为施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对施工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4、申领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时要明确治安责任人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花名册,同时配备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5、施工单位(工地)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所属施工人员遵守纪守法;(2)负责办理施工场所外来施工人员探亲家属的暂住人口登记手续;(3)及时调解纠纷,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4)建立健全财物保管、值班巡逻等各项制度,提高自防能力;(5)主动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

6、外来务工人员家属没有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人员变动后三日内末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员住宿,招用无效身份证的人员,在施工场所发生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