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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2024-07-13 阅读 4276

1.目的:建立剧毒物品操作程序

2、范围:适合公司剧毒物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剧毒物品使用单位

4、程序:

1)剧毒物品安全管理

;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

;剧毒物验收后(化验要求参照氰化钠管理制度执行),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保卫部门汇报。

;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

;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二本帐记录。

;剧毒物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

;使用剧毒物品的车间,必须放在专用毒品仓库(或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

;分装剧毒物品时应在投料时进行,并有可靠的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分装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

;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

;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生产车间(使用部门)只能即领即用一天用量,残留的必须及时回库。

;如因生产发展需要新增剧毒物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工艺员核准,并书面报保卫科、安全科,经二个科室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措施到位后,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保卫科对剧毒物品的操作工人进行资历审查,不够条件由车间重新提出其他人员,再另行审查,直到符合条件为止。

;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对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剧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

;氰化钠等各类剧毒品要严格制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

;医务室、剧毒物品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中毒急救药品,制订应急方案。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安全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剧毒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剧毒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2)毒品仓储安全管理

;毒品仓库应符合危险品仓库的要求,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设施必须完好,并应配制防盗栅,防盗装置,报警、监控器,门口设置防鼠档板等设施。

;毒品仓库大门应设置二把锁,一把由毒品仓库专职管理员保管,一把由安全保卫科保管,毒品仓库的钥匙不得带回家中,应设置一个木箱锁好或放入保险箱,以防遗失,未经厂部和安全科的同意其钥匙不得转交任何人代管。一旦发现仓库钥匙遗失,应立即更换锁,并报保卫科备案。

;进仓:提供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进行安全检验毒品到仓库后,应立即通知保卫科,过磅存放在专用仓库。包装破损的另行堆放,并加贴封条,过磅完毕后核实数量,开入库单,登记入册,入库单和毒品帐上应注明进货日期、数量、送货人、送货单位、押运人员、入库人员及核对人等的签名。

;领料: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未经公安局同意,不得外售和出借,车间领料必须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给,否则不得领料,车间领料与包装数不相同出现零星领料时,其拆开的包装应加贴封条,退回仓库。

;毒品搬运时必须戴橡皮手套和活性炭口罩,皮肤破损者严禁接触,搬运完毕后立即搞好个人卫生工作,橡皮手套和活性炭口罩交仓库保管员处理后专柜放置。

;毒品仓库除仓库专职保管员、安全保卫科及车间领料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毒品专用仓库。

;毒品的帐册要清楚,册上要注明日期、数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一星期结帐核实一次,并上报部门安全主管,若有差错要立即上报,务必查个水落石出。

;毒品严禁在毒品仓库分装,应移至车间毒品投料室分装,分装后再交仓库核实,毒品分装时,必须戴专用服装和用具,派专人监护,分装完毕后,一切用具,包括毒品空桶及地面彻底处理好(氰化钠选用次氯酸钠溶液或硫酸亚铁溶液冲洗干净),分装结束后,操作者必须经浴室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现场。

;毒品进仓或取料时,出现包装破损、掉地上的毒品应捡回包装桶(氰化钠应用拖把浸次氯酸钠溶液拖干净),再用水冲洗地面,拖把应到车间毒品投料室进行处理后方可拿回。

;毒品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或化学品,以免产生反应生成有毒气体,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3)剧毒试剂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试剂仓库剧毒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审批和采购

;根据小试需要,上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购买证;

;供应部门要严格把关,不购买违法经营单位的试剂,不得转卖、出借,一律不供私人使用。

;储运条件: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混放,剧毒物品要用保险箱或未用铁箱保管,实行双人双锁,仓管员和剧毒品管理员各执一把钥匙。

;领用规定

;出库需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主管签字才能领用,在仓库填写剧毒物品使用登记表;

;使用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穿戴好防护用品,取用后登记使用情况并签名;

;残液处理,使用后物料处理所剩残液经处理后倒入废液桶,不得流入清水沟;

;剩余物品必须退回仓库。

;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4)剧毒品内调安全管理

;本公司因研发、小试化验需要用剧毒品时,因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负责人签字,经部门安全部同意,报公司安全主管批准。

;使用单位填写好领料清单(一式二份),到发料单位经安全主管签字同意后,一份清单交发料单位安全主管,一份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和记帐。

;发料单位按清单数量计量好后,由投料操作工二人送到领料单位指定的地点,由双方签字进行交接。

;途中的安全责任由发料单位负责,签字交接后的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负责。

;公安部特定危险品内部调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5)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

u氰化钠化验安全管理

n氰化钠进厂后,要由专管人员开具请验单,由化验室派专门人员去氰化钠仓库取样。

n取样时要由专管人员和投料人员一起到现场监督取样。

n取样的数量、取样时间、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要注册清楚。

n取好样后,要清理好现场,方可离开,由投料人员护送到化验室进行化验。

n化验过程要由投料人员监督,氰化钠的分析过程中严禁在酸性条件下工作,以免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人们的健康,化验结束应由化验人员和投料人员双方签字。

n化验完毕所剩下的氰化钠要由投料人员护送回仓库,并登记清楚,化验过程中所用容器和现场都应清理,消毒清楚,分析后的母液要倒入处理缸中处理,不能乱倒,最后开好报告单,送交给仓库保管员。

u液体氰化钠卸料安全管理

n液体氰化钠槽车到厂后,投料人员接仓库管理员通知后,打开投料室,用取样瓶从槽车中取好样放回投料室,关好(锁好)投料室铁门(注:整个过程必须有2名投料人员在场)。

n凭送检单通知质检科取样化验,化验人员取好样品后,投料员把多余的液体氰化钠倒入地缸,锁好大门,一名投料员跟随化验员到化验室。

n化验员化验时,投料员在旁监督,直到化验结果出来;化验员、投料员双人签字,方可回车间卸料。

n卸料时,2名投料人必须同时在场,一名投料员操作,另一名投料员在旁监护。投料员应先把槽车里的液体氰化钠打入或放入槽区内的地缸,再用液下泵把地缸的氰化钠抽入贮槽。为了防止直接接触氰化钠,操作时,投料员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橡胶手套、防毒口罩等)。卸料过程中,同时应注意防止地缸氰化钠溢出(如有溢出,投料员应把地凹中的液氰扫入地缸,然后用漂白粉清洗)。

n卸完料后,通知质检科取样化验,化验员到后,投料员从贮槽人孔中取小瓶液体氰化钠,让化验员取好小样后(样品为0.6g左右),把多余的液体氰化钠倒入地缸锁好贮槽取样人孔。用漂白粉清洗取样瓶,洗好后放回柜里锁好,离开投料室,锁好大门,一名投料员跟随化验员到化验室,直到化验结果出来,双人签字。此分析数据,为液体氰化钠投料数据,如果贮槽原来空的,槽车的化验数据可作投料数据。

n卸料时间定为日班,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迟到18:00,其他时间一律不准卸料。

本规程由车间投料员操作。

;液体氰化钠使用安全管理

;液体氰化钠性能:液体氰化钠又称氰化钠溶液,外观为无色或深黄色透明的水溶液,具有杏仁味气体,本公司使用的液体氰化钠比重1.2左右,其它指标如下:

项目指标

一等品合格品

氰化钠(NaCN)含量(%)≥30.030.0

n工艺流程:液体氰化钠的卸贮、输送和使用的工艺流程按各岗位实际确定。

l操作要点及方法:

;根据液体氰化钠含量的分析数据,计算折干100公斤固体氰化钠的投料量。二只贮槽应独立分析浓度和计算用量,抽料时严禁混用,以免影响收率和安全

;检查液体氰化钠计量罐各阀位应处关闭和无泄漏状态;

;开压力表阀门;

;称好液体氰化钠计量罐皮重并记录;

;开液体氰化钠贮槽出口阀,准备出料;

;开液体氰化钠计量罐真空阀,真空度≥0.06MPa;

;开液体氰化钠计量罐进料阀;

;液体氰化钠计量罐进料至计算要求的总重量后,关进料阀,并记录总重量;

;开放空阀,解除真空;

;开出料阀,按固体氰化钠溶解后的输送操作方法,将计量后的液体氰化钠用真空方式抽料至氰化钠高位槽;

;出料结束,关出料阀;

;复核液体氰化钠的进出量,并在记录上签名。

;4.5.3.4安全和防护:

;液体氰化钠的操作,要严格遵守剧毒品管理制度;

;操作人员要学习掌握防毒知识和急救知识,一旦发生意外,能准确自救;

;防毒工具应选用1型(草绿色滤毒罐)或隔离式防毒面具;

;为了防止直接接触氰化钠,操作人员应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如橡胶长手套、防毒口罩、胶靴和专用服装;

;污染的衣服、手套、工作场所等应及时用漂白粉溶液消毒和自来水冲洗;

;计量的磅称应是称量总重的1.5-3.0倍,至少每三月校验一次,在使用中应经常检查其灵敏度,以防止计量失误;

;液体氰化钠一旦溅入眼睛,可用0.5%的硫代硫酸钠洗眼;

;发生中毒事故,应迅速脱离现场,立即就近抢救,救护者必要时应戴好防毒用具。

;注意事项:液体氰化钠库房进出后应关门锁好,以防非岗位人员进出;非岗位人员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得入内;操作人员上岗时不准进食,不准吸烟;定期巡回检查液体氰化钠贮槽、地槽、液下泵、阀门等,每班不得少于八次;及时更换或补加消毒池的漂白粉溶液,使之保持有效消毒处理。

;氰化钠设备安全维修

;氰化钠贮槽、管道、阀门、反应釜等设备的维修,车间提出申请,安全部门检查监督,报制造部批准。

;管道、阀门、反应釜等设备在维修前必须进行清洗,拆下来的设备要放在处理池里处理,但不准挪作他用。

;维修人员、监护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维修管道阀门时,先关掉贮槽出口阀门,打开放空阀。拉真空使管道处的物料拉入高位槽,关掉高位槽阀门,停真空。打开氰化釜上的阀门,使管道上氰化钠滴漏在氰化釜里,拆阀门时要缓慢,在阀门下面用塑料袋,防止滴漏到地面或反应釜上,塑料袋经处理后烧掉,若有滴漏用次氯酸钠溶液或漂白粉冲洗。

;动火、入釜等特殊作业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氰化钠投料员岗位职责:

;负责进厂氰化钠取样化验,取样时必须2名投料员同时在场,监督整个化验分析过程,完毕时在分析报告单签名。

;负责把氰化钠从槽缸车里卸至氰化钠贮槽内,卸料前必须先检查地槽及液下泵是否正常,贮槽能否容纳本次所卸氰化钠,如能容时,开好氰化钠贮槽进料许可证后卸车,并做有关记录。

;卸完料后,应清理现场,同时负责处理化验室化验后氰化钠样品,消除事故隐患。

;必须严格遵守液体氰化钠使用操作规程,并做好原始记录,谁违反规程谁负责。

;现场监督氰化岗位操作工进行投料,升温反应,工序结束,在原始记录中签名后方可离开。

;每日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氰化钠贮槽、地槽、液下泵、液位计、计量槽、高位槽等进行检查。做好巡回记录,如发现液氰输送管道法兰接口处微小渗漏,应及时检查和清理,并投入地槽中,清理时必须2人同时在场,1人清理或检修,1人监护,双人签字记录(整个过程必须穿戴防护专用服装和用具)。

;投料室实行双锁,2名当班投料员各一把,做到匙不离身,人离门锁,严禁任何人未经保卫科同意进入投料室,投料交班前也应检查门、窗、取样口、放料口是否安全,并做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时,应立即向保卫科,车间领导值班干部汇报,以防事故发生。

;氰化钠投料员巡回检查规定:投料员交接时,必须对投料室的地缸、贮槽、液下泵,高位槽及管道进行检查有无损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应检查门、窗、锁是否安全。每日都要对氰化钠管道,高位槽上的法兰、阀门、容易渗漏的地方进行检查,发现渗漏,必须及时用漂白粉或次氯酸溶液清洗,清洗时必须二人同时在场,事后双方签字记录。氰化钠卸料前应先检查氰化钠贮槽数量以防氰化钠溢出。每周一次对氰化钠投料室进行清理,发现墙上、地面上有氰化钠结晶应及时清理,并投入氰化钠地缸,地面,墙壁用漂白粉和次氯酸溶液清洗,操作时应2人同时在场,事后,双方签字记录。定期检查车间、投料室的氰化钠急救药是否有效,如无效或短缺及时向公司医务室报告。定期请计量科对氰化钠镑称测验,以防投料数量不准。

6)迭氮化钠安全管理

储存:迭氮化钠储存设施必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严禁与起爆器材、氧化剂、碱类、酸类、金属粉末等混放;入库过程必须二人以上在场,做到日清月结,并要搞清数量、批号和仓储做好交接签字手续;仓储、安全保卫和生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迭氮化钠帐册、存入库、车间生产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车间操作人员、仓库装卸人员、送料人员要相对固定,经过特殊岗位安全培训。保卫部门要建立档案,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及时调换。

使用和报废处理:使用单位领用量和使用量符合,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平时使用按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执行;质检人员取样化验后的迭氮化钠必须送回到使用或送检岗位处理,不得留存化验室。

销售:销售部门外售迭氮化钠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司保卫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查,把关外售有关事项。

预防和救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禁止震动、撞击、磨擦;操作中要小心谨慎,必须按规定配戴好人个防护用品;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困难,给输氧。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如有泄漏,要迅速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吸入中毒,配戴好防护用品,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发生火灾,要先控制后灭火,严禁用水灭火,适用干砂、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灭火。

设备检修:迭氮化钠生产设备维修,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保卫科到现场进行检查,布置,派人监护,开具“检修许可证”才能进行检修;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检修人员、监护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拆卸下来不准挪为他用。

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7)硫酸二甲酯安全管理

u审批和采购

;各使用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把硫酸二甲酯实际使用量如实上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购买证;

;供应部门要严格把关,不购买违法经营单位的硫酸二甲酯,不得转卖出借,一律不供私人使用。

;运输和储存

;供货单位送货到厂的,运输安全由供货单位负责,如是本公司运输车队负责送货的,其途路安全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准运证,运输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其运输途中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运输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储运条件: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与氧化剂、氨、食品添加剂分开存放,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

;硫酸二甲酯帐册、存放库、空桶、放料管必须由仓储科、使用车间安全员、公司安全部、公司保卫科定期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车间硫酸二甲酯使用人员、仓库装卸人员、送料人员要相对固定,公司保卫科;要建立档案,定期审查并对该岗位人员及时进行特殊岗位安全培训,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换,并对调换人员进行转岗安全培训。

;使用和报废处理

;使用单位领用量和使用量符合,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平时使用按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内部调用按剧毒品内部调用制度执行;

;质检人员取样化验后的硫酸二甲酯必须送回仓库管理或倒入硫酸二甲酯桶内(应二人一起操作),不得留存化验室。

u预防

;硫酸二甲酯属剧毒类,在使用过程要千万小心,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要有二人在场,作业完后要及时清洗。杜绝跑、冒、滴、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关闭料源,用砂土吸收,统一处理;

;消防措施: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砂土灭火,消防人员须穿戴防毒防护服。

u设备检修

;设备检修人员也需固定,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

;检修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无法修复的设备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运离车间。

;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8)氯甲酸乙酯安全管理

u审批和采购

;各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情况,把氯甲酸乙酯实际使用量如实上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购买证;

;供应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购买违法经营单位的氯甲酸乙酯,不得转卖出借,一律不供私人使用。

u运输和储存

;供货单位送货到厂的,运输安全由供货单位负责,如是本公司运输车队负责送货的,其途路安全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准运证,运输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其运输途中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运输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款;

;储存设施必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和危险物品仓库的有关要求,严禁与氧化剂混放;

;仓储、安全保卫和生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氯甲酸乙酯帐册、存放库、车间生产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车间氯甲酸乙酯使用人员、仓库装卸人员、送料人员要相对固定,经过特殊岗位安全培训。保卫部门要建立档案,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及时调换。

u使用和报废处理

;使用单位领用量和使用量符合,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平时使用按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内部调用按氰化钠内部调用制度执行;

;质检人员取样化验后的氯甲酸乙酯必须送回使用岗位,倒入釜内反应,不得留存化验室。

u预防和救护

;装卸、送料及岗位操作中要小心谨慎,必须按规定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操作岗位要备有漂白粉溶液和氨水以防急用;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至少15分钟。如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误服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伤势严重现场处置后即送医院。

u设备检修

;设备检修,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

;检修人员检修时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品;

;无法修复的设备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运离车间。

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9)氯乙酸安全管理

u审批和采购

;各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情况,把氯乙酸实际使用量如实上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负责到指定公司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购买证;

;供应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购买违法经营单位的氯乙酸,不得转卖出借,一律不供私人使用。

u运输和储存

;供货单位送货到厂的,运输安全由供货单位负责,如是本公司运输车队负责送货的,其途路安全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准运证,运输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其运输途中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运输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款;

;储存设施必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GB50160-92要求和危险物品仓库的有关要求,严禁与氧化剂混放;库房保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远离火种、热源。

;仓储、安全保卫和生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氯乙酸帐册、存放库、车间生产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车间氯乙酸使用人员、仓库装卸人员、送料人员要相对固定,经过特殊岗位安全培训。保卫部门要建立档案,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及时调换。

u使用和报废处理

;使用单位领用量和使用量符合,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平时使用按公司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剧毒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内部调用按剧毒品内部调用制度执行;

;质检人员取样化验后的氯乙酸必须送回使用岗位,倒入釜内反应,不得留存化验室。

u预防和救护

;装卸、送料及岗位操作中要小心谨慎,必须按规定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操作岗位要配备急救药品以防急用;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至少15分钟。如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畅通。如呼吸困难,给输氧。误服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伤势严重现场处置后即送医院。

u设备检修

;设备检修,检修前必须把设备清洗干净后进行;

;检修人员检修时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品;

;无法修复的设备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运离车间。

u未尽事宜参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氰化钠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篇2: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

1、对于现场料具的看管,成立保安小组,由专职安全员为组长。

保安小组负责现场所有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生活用品等的安全保卫工作。日常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现场施工的安排,有重点的加强保卫和加强夜间巡视。

2、保安小组值班时间安排:

安保工作分三班倒,24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形成良好的汇报制度,发现异情及时向作业队有关领导反映,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3、火工产品要分类别存放,保证有效安全距离,必须单独存放的要单独存放、单独管理,设专人对领取、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4、在设专人时,要选择责任心强,对安全工作有足够认识人员担任。不得随意选择民工看守等。

5、在火工产品存放地厂房、工棚要做好防雨、防火的工作,如:在存放地点周围用彩条布围起来防雨,顶上铺防水材料等,并在门口明显处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火工产品做到专品专用,不得挪做它用,安全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火工产品使用、领取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7、施工结束,没有用完的火工产品,要由专职看守人员组织封存,任何人不得在此期间动用。并由保卫小组做好日常的看管。

篇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整或搬迁。

第五条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不得擅自生产。

第八条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生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委批准,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投入生产。

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委批准并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九条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救护等安全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其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剧毒物品产品的包装,应经严格检验,保证质量。产品包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如发生中毒、原料丢失等事故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二条凡储存剧毒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的除外)必须修建或设置专用的库、室、柜,并将结构图纸等有关资料,报经区(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送区(县)公安机关核准,领取《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储存剧毒物品的库、室、柜,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人员及生活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距离的库、室、柜,应限期调整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剧毒物品进、出仓库应经严格查核、登记,做到数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堆垛要符合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对撒留在地面和垫仓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理。

(三)对性质相互抵触,易燃、易爆、易变质、易产生毒性外泄或事故处理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必须分室、分堆隔离,不得混同存放。对易发生事故的剧毒物品要勤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

(四)要加强剧毒物品储存区域的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烟火。

(五)失窃剧毒物品应立即向本单位的保卫部门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需作销毁处理的剧毒物品应及时造册登记,作出处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购销

第十五条国家对剧毒物品实行购销许可证制度。严禁自由买卖或与它物串换。

第十六条购买剧毒物品,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穗单位)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主管供应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并将购销合同副本或凭证送供应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二)区(县)属单位(含街道、乡、镇基层单位)及专业户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购买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供应地点购买。

(三)外地单位来本市购买剧毒物品的,须凭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剧毒物品购买证》,到供货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登记鉴证后购买。

第十七条凡经营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及个人,须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当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销售剧毒物品时,要填写好《销售剧毒物品登记表》,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剧毒物品进出口业务,凭外贸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第五章运输

第十九条运输剧毒物品,须由货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运输证》后,方能办理运输手续。

押运人员应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并认真检查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和翻斗车载运。

(二)不得把性质相互抵触、防护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混装于一个车厢或船仓内;不得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乘无关人员或载运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运少量小包剧毒物品,也须采取严格的分隔措施。

(三)运载剧毒物品进入广州地区,除须持《剧毒物品运输证》外,还须按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如需中途停、泊车、船的,应有专人看管。

(四)运载剧毒物品的车船,不得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公共场所以及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

(五)运输途中如发生剧毒物品泄漏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剧毒物品的装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在指定的车站、码头装卸;

(二)需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

(三)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现场;

(五)装卸完毕,应检查作业现场,如发现撒漏,须及时清除、消毒。

第二十二条严禁随身携带剧毒物品乘坐公共车、船和飞机;严禁在行李、包裹或邮件内夹藏剧毒物品。

第六章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使用说明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剧毒物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培训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发给及格证;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对剩余的剧毒物品,应当天退回原领取地点保管。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剧毒物品。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审批、领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须于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领证手续。

第三十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并报广州市公安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