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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4-07-13 阅读 3900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厅局、地方(市、地、县级,以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职责,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级响应机制。

1.2.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省建设厅要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因工程地基基础(包括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造成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

成员: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指挥部成员未在哈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省建设厅主管厅长

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

联络员: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同志。

主要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2.1.3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省公安厅、安全监督局

成员:上述单位派员参加、事件发生单位抢险人员及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事故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现场警戒、调动救援物资等工作。

工作要求:

(1)参加抢险救援的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救护伤员、抢险、抢修的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和相关知识,熟练使用各种防护设备、抢险工具、设备和消防设备。

(2)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划定监控范围,封闭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持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疏导交通,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3)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件的扩大。

2.1.4疏散救援组

组长:省卫生厅

副组长:省公安厅、安全监督局

成员:以上各单位派人参加、事件发生单位对应部门人员。

职责:负责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协助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知识和救护伤员有关常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抢救伤员、疏散群众。

(2)疏散群众时要做详细准确的记录,确保无人员遗漏。

2.1.5市、县级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组成、职责,可以参照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6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企业、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指挥体系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政府、市(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部组成。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燃。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Ⅸ四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Ⅸ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本预案的响应级别为Ⅲ级。

4.2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地(市)、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市政府(行署)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通知有关领导;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工作;建设厅或市政府(行署)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指挥部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各工作组要紧密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建设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各级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准确、客观、全面。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工程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建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省建设厅、各市(地)、县级建设局(建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由省建设厅召集有关部门、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应急指挥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各地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