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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2024-07-12 阅读 5241

工程机械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第一条严格执行《设备维修钳工安全操作通用规程》。

第二条凡钳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

第三条非技工不得单独作业,徒工操作时必须有技工在旁指导。

第四条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背心和短裤或赤脚工作。

第五条必须检查工作场地的安全情况,周围如有危险或妨碍工作时应处理后再工作。

第六条保养或维修推土机时,严禁铲刀和松土器将推土机支起,而人钻到底盘下工作。特殊情况需要时,驾驶室必须有专人监护,将铲刀控制阀与松土器操纵阀锁死。

第七条车上、车下同时工作时,必须互相照应,以免工具掉下伤人。

第八条凡经淬火的零件或工具,不得互相敲打,装卸机件时,不得用锤直接敲打,需垫铜板或木块。

第九条使用电钻、台钻等,不得戴手套。

第十条装卸砂轮时,不准用锤硬打,使用砂轮时要戴防护眼镜。

第十一条在使用千斤顶时,应先观察好物件的状态和地面情况,注意平衡,必要时垫好枕木,以防止千斤顶滑落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在坡道上修理装载机等轮式设备时,必须用枕木支好轮胎,以免溜车。

第十三条轮式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拖车时,必需解除停车制动,并启动应急转向。

第十四条设备检修时必须将铲刀(或铲斗)放置在底处,并且确认相关液压系统卸压;如果必须举斗(或铲刀)检修,必须进行可靠支护,方可作业;在测试液压系统时,必须要配有专人指挥与司机配合进行。

第十五条在设备转向铰接区作业时,必须锁止转向,防止挤伤;吊装时必须安装转向锁止杆,以防倾翻设备。

第十六条工作完毕后,打扫场地,收拾好工具,填好交接班日记。

篇2: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机械维修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所检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使用范围、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条负责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保证检修质量。

第4条经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5条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机电事故,设备出现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进行抢修。

第6条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对本监区机械设备维修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能及时维修机械设备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及时发现机械设备隐患或未及时处理汇报机械事故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经济处罚。

篇3:机电区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负责提升机、水泵、井简装备、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停产检修等大型施工,保证大型设备台台完好,其他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4条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日常检查维修,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加油、换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5条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

第6条掌握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报配件、材料计划,严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第7条井口维修作业,要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8条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9条参加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的,机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能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定期检修,且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上报处理,导致发生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能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