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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支柱使用安全措施

2024-07-12 阅读 7738

随着公司的安全发展,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决定采用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取缔以前的木支柱或公司自制的临时支柱,特编写如下安全措施:

一、支柱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1、支柱型号为DN28-250/90;

2、支柱主要技术参数:最大高度2800±20mm;最小高度2100mm;重量74kg;适用煤层厚度2.4-2.8m。

二、使用安全措施:

1、支柱在入井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测试合格。

2、支柱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不准随意摔砸;禁止用锤、镐等金属物体猛力敲砸支柱任何部位,以免损坏支柱。

3、支柱第一次使用时,应先升、降柱2-3次(最大行程),以排除缸体内空气。否则,支柱初撑后会缓慢下缩。

4、使用中的支柱,活柱升高量已低于最小安全回柱高度时,应及时回撤,并用同型号支柱替下,以免压成“死柱”。

5、支柱回柱时,根据工作面顶板状况采取近距离卸载或远距离卸载。

6、回撤下来的支柱,应顶盖朝上靠放。不准任意随地横放。

7、支柱支设时应做到:

a、支设支柱时应由三人一起进行,两人抱柱,一人完成升、降柱工作;

b、支柱应垂直于巷道顶底板支设在木挑板下面,并有一定的迎山角,使支柱处于垂直受力状态,不易推倒;

c、应将支柱卸载阀朝向耙砂机一侧,成一定角度(便于卸载手把操作),以保证撤柱安全;

d、打锚杆眼时,风钻与支柱应有适当的距离,以免风钻撞倒支柱或撞坏油缸、手把和阀体;

e、支柱顶盖的四爪应卡在木挑板的边缘上,不允许将四爪顶在挑板上。

8、支设支柱要保证足够的初撑力,在支柱升高接触木挑板后,继续摇动手把,这时支柱初撑力在逐渐增大,直到达到规定要求。

篇2: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使用管理制度

1、生产科负责单体柱和三用阀的统一管理、督查,综采车间负责单体柱的建帐发放、回收、维修,采煤队负责单体柱的工作面使用管理。

2、生产科设专人对单体柱及三用阀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做到帐、卡、物相符,每月5号前汇总上月单体柱使用、库存、待修情况。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科对队实行每月至少一次检查验收(不定时),逐件清点单体柱及三用阀数量及检查使用情况,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没有检查结果材料罚款5元。

4、综采队必须设单体柱管理人员,健全现场管理制度,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并有记录,发现无记录罚款5元/次。造假记录罚款30元/次。

5、队单体柱及三用阀使用和损坏情况必须班班有记录,队每旬向生产科汇报一次,否则罚款10元/次。发现丢失、损坏必须落实到人,并将分析处理意见及时向生产科书面汇报,丢失单体柱按850元/根进行赔偿。

6、单体柱及三用阀实行集中管理,备用及失效三用阀设专用箱子,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款5元/根.件。

7、采面失效柱超过20根必须升井,每超一天罚款5元/根.日。严禁将好阀好柱视为失效升井,否则罚款100元/次。

8、失效三用阀要及时送综采车间修理,丢失三用阀按75元/件赔偿。综采车间必须认真及时组织检查,保证检修质量,否则罚款5元/件。没有试压记录或试压记录不合格对综采车间主任罚款30元/次。

9、单体柱及三用阀领用、回收交接必须现场逐件点清,双方现场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10、单体柱只能用于工作面及上、下付巷顶板支护,否则罚款30元/根.日。

11、单体柱及三用阀在运送及使用过程中严禁故意敲打,造成损坏或损坏单体柱零部件对队按原值进行罚款。

12、综采车间要加强三用阀检修质量,待修及修复好三用阀必须上架,各种配件不得乱扔乱放,达不到以上要求对车间主任罚款10-30元/次。

13、综采车间认真建立三用阀检修记录,注明检修人员、检修时间、检修数量及检修质量,同时与试压记录相对照。建立三用阀存放记录,待修阀、修复阀账目清晰,并与领用手续相对照。否则对主任罚款10--30元/次。

1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生产技术科监督执行。

篇3:单体液压支柱防倒管理办法

一、采用π型钢与单体柱支护形式

1、单体柱与梁之间必须悬挂防倒链(特殊情况可用钢丝绳)防倒,否则每缺一处,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对区队负责人和当班班长各罚款50元。

2、上下付巷防倒链悬挂位置必须规范统一,防倒链要悬挂在位于单体柱里帮(即老塘帮)一侧的梁上,否则每处对责任区队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

3、防倒链使用时必须缠绕单体柱两圈,绕圈高度保持一致(相邻误差不超过±50mm),且链子保持一定垂度,否则每处对责任区队罚款50元。

4、单体柱使用过程中,迎山要照,初撑力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严禁出现空载和失效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对区队负责人和当班班长各罚款50元。

5、单体柱使用时要保证顶盖完好,四爪齐全,防倒链夹子完好有力,同时单体柱柱脚下要站塑料鞋,否则每处对责任区队罚款50元,对区队负责人和当班班长各罚款30元。

二、上下付巷替棚段采用坑木与单体柱支护形式

6、综采工作面上下付巷用单体柱替棚作业时,必须采用防倒绳进行防倒,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对区队负责人和当班班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防倒绳使用时,必须保证较好的直线性,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此支护形式同时必须符合1、2、3、4、5条之规定。

三、凡采煤工作面其他可用到单体柱支护的地段(如煤墙闭帮、端头支架前顶梁支护等)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防倒措施。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由生产技术科、安全质量检查科共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