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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2 阅读 1183

1.临时工程及附属生产设施应避开不良地质处所,并应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以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临时油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库区应设围栏,使用中应配足消防设备并设专人看守。

3.炸药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4.施工便道应按照设计要求达到四级公路的标准。险峻地段应设安全标志,在陡坡及急转弯地段设置栏杆及路缘石墩。便桥应按设计允许荷载挂牌提示,严禁超载。

5.各类物资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堆码整齐、稳妥,不得乱堆乱放和超高堆放。金属、木材及构配件等的底部应按规定加设垫块。

6.施工机械使用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7.施工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8.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9.电缆线路敷设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10.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配电箱应配锁。

11.在隧道施工作业区域,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2.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篇2:建筑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准用证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和临时设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护用品、临时设施不合格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统计出工程所需防护用品、临时设施费用,在施工中,要专款专用。

2.严把防护用品进货渠道关,认清所购产品是否为部、省推荐产品。凡假冒伪劣及未粘贴(缝制)产品推荐标志和带复印推荐标志的产品一律不得购买使用。

3.购买的配电箱、开关箱都必须是主管部门推荐产品。

4.防护用品必须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购买、并管理使用。

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在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调试合格并核发《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6.防护用品、临时设施、起重机械准用证必须存档、妥善保管。

7.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施工单位100-1000元罚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要立即更换,若因此造成伤亡事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加倍处罚。

篇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1项目部应在项目管理计划中列入临设管理内容,并通过业主审查,经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批准。

2各施工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总图规划方案的规划基础上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分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总承包商的审查,协调各施工分包商之间的衔接关系。

3施工分包商对施工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的管理应遵守总承包商《施工现场总图管理规定》

4施工分承包商进场前应向总承包商提交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用电、用水一览表(可随“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提交),其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临时用地面积大小、位置、标高等要求;

b)临时用电量大小、用电设备数量及其位置要求,临时电缆架(敷)设方位、走向及要求;

c)临时用水量大小、位置、水管敷设情况,污水的处理办法及排放量;

d)临时建筑物的规格、结构形式、主要建设方案;

e)道路交通走向。

5施工分承包商的临时仓库、临时堆场可根据总承包商的规划,尽量利用永久仓库或永久堆场,节省工程费用。

6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分承包商利用永久建筑物作为临时设施使用,当施工分承包商确需短期使用时,必须书面向总承包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使用,且不得影响正式交工。

7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如果业主有条件提供时,应由总承包商与业主办理手续,并进行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理。通常由总承包商安装计量仪表,并向业主支付水、电费用。

8施工分承包商施工区域内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分承包商接管、接线,安装计量仪表,并向总承包商支付水、电费用。

9临时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分别由造成停水、停电的责任方承担。

10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的提供和使用,应由有关方签订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