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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保护措施注意事项

2024-07-12 阅读 2693

一、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安全措施

安全锁:

采用ZLP系列型安的全锁:

安全锁行驶在安全钢丝绳上,是一种独立的机械装置,防倾斜安全锁以工作钢丝绳为依托,当电机失灵或工作钢丝绳断裂造成工作平台下坠或工作平台倾斜至限定值时,安全锁能自动锁住钢丝绳,制止工作平台下附及倾斜,并能承受平台总负荷。当购买吊篮产品,工厂以对随机安全锁进行第一次标定。超过使用1年的必须在生产厂家重新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安全绳:

为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在原出厂安全措施上,又增设安全的尼龙大绳。该绳安装在高于吊篮1米以上同时不与吊栏结构相连。施工人员安全带可锁在大绳上。同时操作人员配备自由人为小型安全锁,一旦电动吊篮出现故障小型安全锁立即锁住大绳,保证人身安全。

安全技术措施:

吊篮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在三层以上上下人员及物料,以防坠人坠物。严禁交叉作业。

工作吊篮应有2-3工人操作,可以相互配合。

吊篮内载荷应大致均匀,严禁超载。

操作吊篮人员应掌握应急措施。

上篮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当吊篮上下运行及停在空中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将安全带扣在自锁器上,自锁器扣在保险绳上。

吊篮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电动吊篮技术交底兼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二、高处作业吊篮季节性施工措施:

1.吊篮内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滑和绝缘电工鞋。

2.在雨季,将吊篮的提升机、电箱用无纺布包裹住,并在电缆和电控箱的各个承插接口处用防水胶布密封住以便尽可能的防止雨水进入。使用前,必须打开各承插接口,通风凉干。以免发生电器事故。

3.雷雨天绝对禁止施工,并在雷雨到来之前彻底检查吊篮的接地情况。

4.冬季施工应注意不可以将施工用水到处飞溅,以免结冰导致施工人员摔倒而出现事故。

5.在冬季雾天施工时,应等大雾散去并在日照比较充足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电动吊篮,否则,容易出现钢丝绳打滑并可能发生设备事故。

6.冬季施工人员必须穿防滑绝缘鞋,将棉衣和棉裤穿好并系好袖口裤脚。

7.六级以上大风天气里,必须将吊篮下降到地面或施工面的最低点并固定好。

三、施工吊篮安全要求如下:

1、施工吊篮及相应配件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2、施工吊篮使用前必须核定该处结构的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施工吊篮工作环境要求如下:

环境温度≤40℃

环境相对湿度≤90%(25℃)

电源电压偏离额定值±5%

工作处阵风风速≤10.8m/s(相当于6级风力),考虑到客观环境因素,现场冬季施工风相对较大,将在从楼顶垂直放下两根钢丝绳并固定好下端使其绷紧,把篮筐固定在此钢丝绳上从而避免了晃动。

4、严禁在高空中进行检修和在吊篮运行中使用安全锁,电磁制动器进行手动刹车。

5、在突然停电或其它异常情况下,严禁人为使用电磁制动器自滑降。应按操作说明书人工手动操作慢慢降落。

6、施工吊篮日常检查每日使使用前进行,定期的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7、施工吊篮四周设置钢丝网,底部全部用钢板密封。

8、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牢系在吊船受力杆上。

9、作业人员的安全纪律和权利:

四、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九不准:

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交底不准作业;

安全设施未做到齐全有效不准作业;

危险作业面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准作业;

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不准作业;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作业;

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从事物种作业;

机械、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准作业;

对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不熟悉不准作业;

新工人不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作业。

(2)职工五项拒绝权:

在安排施工生产任务时,如不安排安全生产措施,职工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现场条件有了变化,安全措施跟不上,职工有权拒绝施工;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服从;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安全,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在作业地点条件发生恶化,容易造成事故的情况下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职工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地点。

五、对高处作业吊篮的成品保护工作:

安装悬臂机构同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对安装好的门窗及做好的防水层不得损坏,搬运配重及悬臂机构应轻拿轻放,前、后支架下垫木板,不得损坏防水层。对安装人员要做到技术安全交底。

吊篮要距墙面200mm左右,操作人员面向墙遇到突起物用力推开,以避免对墙体的碰撞。

电缆线及安全绳在女儿墙上转角处应当由使用方采取软材料(如塑料布、麻袋片等)包裹,防止电缆线和安全绳的磨损及女儿墙角的损坏。

篇2: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第二十条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

篇3: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要求

1、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蓝上任何部位有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要求,其直径应与安全锁扣的规格相一致;

2)、安全绳不得有松散、断股、打结现象;

3)、安全锁扣的部件应完好、齐全,规格和方向标识应清晰可辨。

2、吊篮宜安装防护棚,防止高处坠物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3、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宜安装下限位装置。

4、使用吊蓝作业时,应排除影响吊篮正常运行的障碍。在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设置安全隔离区和警告标志,人员、车辆不得停留、通行。

5、在吊篮内从事安装、维修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戴工具袋。

6、使用境外吊篮设备应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我国的现行标准。

7、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输物料。

8、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9、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蓝,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

10、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11、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严禁超载运行。

12、吊篮做升降运行时,工作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过150mm.13、使用离心触发式安全锁的吊篮在空中停留作业时,应将安全锁锁定在安全绳上;空中启动吊篮时,应先将吊篮提升使安全绳松弛后再开启安全锁。不得在安全绳受力时强行扳动安全锁开启手柄;不得将安全锁开启手柄固定于开启位置。

14、吊蓝悬挂高度在60米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7.5米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100米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5.5米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100米以上的,宜选用不大于2.5米的吊篮平台。

15、进行喷涂作业或使用腐蚀性液体进行清洗作业时,应对吊篮的提升机、安全锁、电气控制柜采取防污染保护措施。

16、悬挑结构平行移动时,应将吊篮平台降落至地面,并应使其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17、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18、要高温、高湿等不良气候和环境条件下使用吊蓝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9、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应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20、当施工中发现吊篮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排除,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后的吊篮应重新进行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1、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蓝放至地面。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每日收工后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