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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爆破作业安全要点

2024-07-12 阅读 2896

(1)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内爆破统一指挥系统,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

(2)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位置应设在洞口以外的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3)装药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对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和炮眼状况的检查记录。如炮眼中的泥浆、石粉末清理,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4)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巡查爆破作业,爆破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

(5)进行爆破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应齐全、醒目,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4)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5)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6)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余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6)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7)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起爆技术方案和安全交底记录:

1)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燃计时导火线,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

2)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电力起爆主线的布置方式应采用临时敷设方式。接线时应从内到外(即由工作面到起爆站的顺序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在漏水及涌水较大的工作面,应使用带塑料脚线的电雷管并以塑料导线作连接线。敷设网络要避免接头落入水中。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3)隧道附近有高频发射台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能采用电起爆;电力起爆必须避免产生杂散电流、感应电流及高压静电等不利条件,加强对洞内电器设备和电线的管理,经常进行维修;但也可以使用抗静电雷管和抗杂散电流雷管起爆。

4)导爆管起爆网络敷设应注意不使导爆管打结、打折(180°)出现管壁破损、受力拉细管径、异物入管,否则会导致爆速降低、不稳或产生拒爆。

(8)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相距15min以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及记录应包括: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9)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篇2:瓦斯隧道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1、瓦斯隧道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3、“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程序为:放炮前,由班组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并检查各避炮处顶拱、支护情况是否完好,瓦检员检查瓦斯合格后,告之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三声长哨)进行放炮。

4、安全部负责为隧道专职爆破工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专职爆破工进洞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必须与瓦检员、班组长一起进行作业,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瓦检员根据三个时段检测数据填写具体内容,并应由班组长、爆破工签名,下班后进行整理上报安全部。

6.安全部必须认真审核记录表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保存。对屡纠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报表的施工队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款处理。

7.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一炮三检”数据的填写。

8、放炮前,施工队必须断开回风流中一切电源,瓦斯检查员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出放炮命令。

9.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篇3:隧道爆破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一、装药

1、一般规定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进行检查。

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线,警戒线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3)、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不应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4)、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5)、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6)、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7)、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8)、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9)、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10)、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2、人工装药

1)、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2)、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3)、向药体插入雷管时,应首先用木制或铜制专用工具插破药卷一端中心,再将雷管从中心位置完全插入药卷内,不准使用雷管直接向药卷插入。

4)、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5)、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二、爆破警戒和信号

1、爆破警戒

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3)、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4)、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2、信号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并经指挥长确认下令后方准起爆。

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三、爆后检查

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1)、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3)、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4)、拆除爆破,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5);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但硐室爆破后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

2、爆后检查

1)、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

--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3、检查人员

1)、A、B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

2)、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

4、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3)、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4)、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四、爆破施工盲炮处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5)、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

2、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再加上封泥起爆;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

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

5、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连接起爆。

2)、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连接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水下爆破的盲炮处理

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连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连接起爆。

2)、对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堵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在清渣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未爆药包,应小心地将雷管与炸药分离,分别销毁。

7、其他盲炮处理

1)、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2)、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3)、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4)、凡本节没有提到处理方法的盲炮,在处理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处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本规定是根据《爆破安全工程》及有关爆破安全技术条例编写,仅供爆破作业人员参考,如有错误及不足敬请各位指正。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