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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巷防溃淤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2 阅读 9510

一、工作面概况

二1-11013改造巷上山段自二1-11013机巷平巷外端开口,以256°方向,+4‰坡度施工至见煤层底板,然后沿煤层底板施工,工程量36.4米(平距);而后调整巷道方向以199°施工二1-11013改造巷平巷段50.4米(平距)与二1-11013新切眼贯通。二1-11013改造巷总工程量86.8m(平距),巷道标高-32.7~-27m。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净宽2.4m,净高2.4m,净断面积5.76㎡。

二、目的

根据二1-11013采面水文地质分析报告,二1—11013改造巷位于原二1—11031、二1—11032采空区下部,为了确保二1-11013改造巷掘进期间施工安全,特制定本防溃淤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技术措施

1、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原则,严格按照地测队规定的孔数及参数布置探放钻孔、留足5米超前距、规范进行每一循环的超前探放施工。

2、完善排水系统:施工过的巷道及时清挖水槽,保证涌水能自流至低洼处的水仓。水仓容量不小于30m3,铺设排水能力不低于30m3∕h的排水管道,安设两台单台排水能力不低于30m3∕h的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3、加强顶板及支护管理

⑴严格控制控顶距,掘进后及时前移前探梁或采用超前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⑵加强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活动的煤矸必须挑下,架棚时要严格按照工序质量要求将顶帮刹紧背实,杜绝空帮空顶现象。

⑶如遇地质构造破坏带或层理裂隙发育区,要缩小棚距,工作面迎头应采用防倒器把棚子连成一体,以防棚子被推倒,必要时还要打中心顶子以抵抗突然来压。

⑷及时整修变形或扭斜的支架;凡因支护失效而空顶的地点,重新支护时应先护顶再施工。

⑸巷道掘进时要提高支架的稳定性,可采用防倒器连接固定,以防推倒;倾斜巷道中,支架被推倒的可能性更大,其支架间撑木的强度,密度要适当加大。

4、施工队做好探放水的准备工作,探放水期间由地测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对探测数据(水源位置、性质、水压、水量)进行记录,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5、所有在工作面作业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透水预兆,发现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报告矿井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必须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透水预兆:工作地点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出现裂隙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

6、施工探水孔前应做到以下几点:

(1)探水前应加固探水工作地点10米范围内的支架,背好帮顶,以免压力水冲跨煤壁和支架。

(2)清理好巷道,保证安全线路畅通无阻。

(3)保证排水沟畅通,保证水仓和排水设备有足够的容量。

(4)探水地点要设专用电话,一旦发生透水又无法控制时,立即上报调度室,并组织人员有序撤离。

(5)在打钻过程中,如发现煤、岩变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时,必须立即停钻(但不得移动或拔出钻杆)。

(6)钻孔接近老空区,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份,发现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立即停钻、停电、撤人并报告矿调度室处理。

7、发生溃淤事故后的处理

⑴任何人发现突水、溃淤预兆时,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⑵初期突水、溃淤不严重时,现场人员应充分利用现场的一切可利用的器材、物料和其它可利用的条件,现场处理。

⑶如果突水、溃淤严重,现场人员无法处理时,必须积极组织受威胁区域人员,按设计避灾路线迅速撤离到水平最高点。

⑷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并应根据突水、溃淤的地点、规模和影响范围,立即通知可能受威胁人员尽快撤离工作地点,并通知有关人员组织制定救灾方案。迅速查明原因并组织灾区和受威胁人员撤离,通知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

⑸切断突水、溃淤影响区域电源。

⑹疏通排放突水、溃淤系统,及时把稀煤水排出,防止堆满巷道,影响正常通风。

⑺如果事故规模较大,溃淤严重,影响到正常通风时,应通知可能影响正常通风的地点人员撤离现场,停止生产。

⑻组织人员迅速进行清挖淤煤,疏通巷道,保证有效通风断面。

⑼突水、溃淤事故处理完后,对突水、溃淤通道进行封堵,恢复受影响区域地点的正常生产。

8、避灾线路

出现灾害时工作面所有人员按下述避灾路线撤离。

路线1:工作面迎头→二1-11013机巷→二1-11051风巷→轨道下山→-+84大巷→副井→平地

路线2:工作面迎头→二1-11013机巷→二1-11013切眼→二1-11013风巷→轨道下山→-+84大巷→副井→平地

9、其他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二1-11013改造巷作业规程》执行。

11、所有参与施工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措施并本人签字,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附:探放水钻孔布置

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坚直面内呈扇形布置,设计3个钻孔,超前钻探12米,允许进尺7m,每一钻探循环保留5m超前距,实际钻探深度达不到设计深度时,可增加循环钻探组数(次数)。

二1-11013改造巷上山段钻孔设计参数如下:

①、1号钻孔孔位于迎头断面中心线上,距顶1m,方位角256°,倾角11°,孔深12米。

②、2号钻孔位于1号钻孔左侧0.5m,距巷顶1m,方位角231°,倾角18°,孔深13.3m。

③、3号钻孔位于2号钻孔右侧0.5m,距巷顶1m,方位角281°,倾角25°,孔深13.3m。

二1-11013改造巷平巷段钻孔设计参数如下:

①、1号钻孔孔位于迎头断面中心线上,距顶1m,方位角199°,倾角0°,孔深12米。

②、2号钻孔位于1号钻孔右侧0.5m,距巷顶1m,方位角211°,倾角7°,孔深12.3m。

③、3号钻孔位于2号钻孔右侧0.5m,距巷顶1m,方位角222°,倾角14°,孔深13.1m。

篇2:高速公路扩建段施工枢纽改造施工安全要求

各总监办、项目经理部:

为切实加强江六高速公路扩建段施工、枢纽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我办对扩建段施工、枢纽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为保证江六高速公路扩建段、枢纽改造施工及交通安全,应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没有批准没有报备不准开工;施工车辆、机械设备没有施工作业许可证不准上路;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和没有上岗证的人员不准参加现场作业;坚持“三个落实到位”:按规范规定的施工标志、标灯全部落实到位;按规范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全部落实到位;施工人员警示着装落实到位。

二、各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好安全保障措施,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明确施工内容、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封道路线、拟封闭的时间、标志、标牌、防护设施设置、车辆的行驶疏导等事宜,并附有详细的交通组织控制图。编制好的安全技术方案经总监办审批后报备到高速公路管养与交警、路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批复后的交通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模拟演练,将有关安全作业主要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

三、严格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32/T1363-2009)各项规定组织现场施工。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批复报备方案组织现场实施,无条件服从交巡警、路政的现场管理。

四、各项目经理部对所有参与扩建改造的施工车辆、机械设备颁发施工作业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不准进行施工。所有施工车辆严禁在通行高速公路、匝道上逆向行驶。

五、施工前,项目经理部需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工前安全技术培训,对专职安全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安全员明确进行分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六、标志标牌的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施工现场标志、设施的设置应更加清晰醒目、科学合理,便于驾驶员识别和遵守。应采用频闪灯光、新型LED光源、新型高反光率膜等新型标志。

七、半幅封闭用主线施工隔离墩设置间距不得高于4米,中间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匝道口封闭施工隔离墩设置采用2米间距,中间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施工隔离墩、锥形交通路标应采用统一标准产品,破损应及时更换。锥形交通路标的材料及外观、形状及质量、颜色、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JT/T595的规定。用于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其顶部可配置施工警示灯号。施工隔离墩使用时应放置水袋或灌水应并设反光膜。

八、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反光工作服;进行高处作业时,还应穿着防滑鞋和穿戴高处作业安全带。用车辆接送作业人员进出作业控制区,作业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不得将任何物体置于作业区以外。

九、封闭进出口处应设置彩钢板房值班岗亭,24小时2人进行驻守值班,负责现场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十、施工前五日通过省路网办、省市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十一、扩建改造封闭施工时应设安全巡逻小组,责任到人,进行日常安全标牌、安全防护设施的巡查,及时组织进行维护,巡查范围应全面覆盖还必须包括已实施完成的临时通行道路,每天必须记录巡查维护情况。

十二、雨、雪、雾天及夜间不得进行扩建改造施工。

十三、各总监办要高度重视高速公路扩建改造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巡视、检查力度,发现涉及到施工安全的隐患,立即督促相关项目经理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特此通知。

篇3: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监狱罪犯的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负责罪犯监管及教育改造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开展技术教育和各种文体活动,将安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努力提高罪犯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4条加强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保证狱内监管、生产现场改造秩序稳定,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5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第6条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7条深入现场,深入井下,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狠反“三违”,对严重“三违”人员采用集训等措施,从严惩罚。

第8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管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未安排对罪犯进行技术教育,未落实生产现场监管措施,造成现场脱管失控,出现事故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