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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系统一次申告待岗制度

2024-07-12 阅读 2918

为加大卫生行风建设的力度,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深化“一创双优”活动,特对濮阳市卫生系统一次申告待岗制度予以修订。

一、指导思想

实施一次申告待岗制度,旨在进一步端正服务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卫生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社会综合满意度,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

二、具体要求

实施范围为全市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因病员、病员家属、社会各界申告以及各类检查考核有下列问题之一并经查实者实行待岗。

1、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经查责任在医方的。

2、不实行首诊负责制,拒绝接诊病人,延误病人抢救治疗的。

3、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以医(技)谋私,索要病人及家属钱物和“吃请”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的。

5、在业务往来、基建项目、药品器械等物资购销过程中收受回扣、好处费的。

6、擅自搞业余和兼职服务或动用单位设备器材、医药用品为科室和个人谋取私利的。

7、私自向病人及病人家属出售药品和其它物品的。

8、违反规定,开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如假放环、假结扎、假引产、流产、私自接生、做胎儿性别鉴定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性或技术性事故的。

11、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办事,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行政后勤人员办事拖拉扯皮,服务不到位,影响一线医疗卫生工作的。

13、不执行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领导安排,无端放任家属、亲友纠缠谩骂领导和同事的。

14、工作失职,造成单位一定经济损失的。

15、其他有损单位、行业形象、信誉行为的。

三、一次申告待岗的程序、办法

1、职工发生上述所列问题,所在的单位接到申告后要及时调查、审核,确认申告事实存在的,经单位研究,给予其待岗处理;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者,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一并处理。一次申告待岗处理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归档,并报市卫生局监察室备案。

2、单位负责人受到申告,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管理人员待岗后,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也可调离管理岗位另行安排。

3、职工受到一次申告处理,待岗7—15天,在原单位有针对性地接受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学习主要参考资料见附件,并安排打扫卫生等勤杂工作。待岗人员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如不合格继续接受教育培训,待岗最长期限为3个月。职工待岗当月只发基本生活费,职工一年受到一次待岗处理,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延迟职称晋升或低聘职称1—2年;如果一年内受到两次待岗处理,可进行单位内转岗或责令其下岗。

4、临时工受到一次申告处理,应按照劳动法要求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进修实习人员受到一次申告处理,取消进修实习资格,退回原单位。

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对职工的广泛宣传,并结合此项制度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要严格制度,明确人员,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篇2: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汉中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汉中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汉中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篇3:待岗员工安置管理规定

待岗员工安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建立选优汰劣,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妥善安置富余员工,参照国务院令[1993]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公司(贵研所)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二、公司因经营业务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也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待岗员工产生来源和接收

第三条本规定待岗员工范围:

一、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岗位(工种)撤销、压缩、机构调整等原因被精简而需要另行安排岗位的员工;

二、在实施定岗定员的过程中,原工作部门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择优上岗的条件下,难以安排工作岗位而又未被公司内其它部门聘用的员工。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考核排序末位的员工。

四、多次违反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尚未达到辞退的员工。

五、不能按时履约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和责任书中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待岗员工的接收

一、当部门有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待岗员工部门提出的申请,明确处理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将审批意见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出具书面通知给待岗人员及其所在的部门。

四、待岗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与原部门办好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待岗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接收后统一管理,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富余人员安置和管理

第五条富余待岗员工的安置

一、公司内流动

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情况需要增加人员,应优先考虑聘用富余待岗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富余待岗员工优先享有受聘权,其程序为:

(一)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和岗位职责,提出用人计划及条件,报人力资源部;

(二)根据用人部门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推荐,经用人部门考核,择优聘用;

(三)用人部门准备聘用的富余待岗员工,用人部门可试用1-3个月;

(四)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同意接受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正式工作。

二、离岗退养

富余待岗员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含5年)、且身体有病的(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内部休养。

员工内部休养期间,由单位按退养时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0%支付生活费,社会养老统筹和国家规定的其它保险照常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从内休生活费中扣除,工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工资正常升级,不参加职称评定。

内部休养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调出: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调动管理办法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

四、辞退:待岗人员在公司内待岗达1年或累计达15个月,确实无法安置,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富余待岗员工的管理

一、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二、待岗人员必须于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00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完成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或工作,否则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积极在公司内、外自找工作,人力资源部也向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安置。通过双向选择,在公司内、外找到工作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并尽可能聘用待岗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期限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待岗人员的关系保留在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正式转入用人部门。

五、待岗人员经推荐竞聘岗位,两次试岗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不再负责其安置工作。

六、在待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二)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四)经查实,未经批准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外从事较固定工作者;

(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者。

第三章待遇

第七条从待岗之日起,停发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及各类奖金,停发各种补贴、津贴和福利。自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1.3倍发放待岗工资。从第5个月起9个月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1.1倍发放待岗工资。

第八条公司内待岗累计9个月或者试用二次仍未被用人单位接收的,停发待岗工资,按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6个月。

第九条待岗、试岗期一律视同待岗并连续计算。待岗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并严格考勤。员工待岗期间,不参加工资调整,不参加职称评定。

第十条待岗员工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或累计待岗不超过15个月。

一、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关系自行解除。

二、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员工待岗最长期限,仍未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发待岗生活费,其本人须在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或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及废止权在人力资源部。

附件一员工待岗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待岗通知书

附件三待岗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