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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

2024-07-12 阅读 7134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党管国家公务员的原则,立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与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培养后备干部和思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

第四条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戒繁琐。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五条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他参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下同)。

第六条下列人员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从军队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后,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处分的解除时间为: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为半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受留党观察处分的解除时间为一年或二年。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考核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管理才能、业务和技术水平及工作熟练程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

第八条考核中,对德能勤绩要分解为若干考核要素。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国家公务员不同的类别、职务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确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练,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凡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一项处于后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要征求同级目标管理、政法、计划生育、纪检等部门的意见。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工作积极,廉洁公正,能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好。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德、能、勤明显达不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差。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第十条对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

篇2:公务员考核评分细则格式

公务员考核评分细则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能。本章共五条,对考核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次及考核结果的效力等作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016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激励干部真爬坡、敢破难的八条措施》和《关于加强公务员考核激励约束试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本局公务员考核激励约束工作,充分激发全局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处级非领导、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与本局目标绩效考核相结合,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区经科局、科协设立由局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和纪检室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组成的公务员考核小组,负责本局公务员年度考核日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核小组组成人员5-7人,其中公务员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1/3。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本局公务员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局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科长及科室人员进行考核,由局主要领导对局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进行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终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由局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我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被考核人年度考核按“四次平时考核的平均分×60%+年终考核得分×40%”计算得分。

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其考核结果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上,其考核结果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三)考核得分在64分-50分,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行政效能投诉被告诫两次以上的。

(四)考核得分在49分以下,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阻碍涉及全区经济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等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的;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本局重点工作推进受阻影响较大等较为严重后果的;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八条平时考核: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为依据,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根据被考核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和出勤情况分层级评价给分,并如实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册》。平时考核总分为100分,完成工作情况为80分,出勤情况为20分。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明确职位目标任务。年初,局办公室将本年度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科长再分解到科室人员,做到责任明确。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职位目标任务,科长直接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科室成员由科长签字认可后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制定阶段工作计划。被考核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提出本季度的工作计划(包括工作任务、各项任务分值、完成时间),交科长审核签字,再交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临时工作安排。

(三)个人工作记实。被考核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如实对该考核时段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小结。

(四)分层级评价。科室人员由局分管领导在征求科室主要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评价;科室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在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基础上予以评价;处级非领导干部由局主要领导在征求班子成员意见基础上予以评价。

(五)平时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和完成工作记实10分、完成本季度工作目标任务50分、工作质量10分、工作效率10分、出勤状况20分,具体标准如下:

1、被考核人按时制定季度工作计划5分,未完成此项不得分;如实总结季度个人工作情况5分,未完成此项不得分。

2、分管领导按照被考核人《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册》上所列本季度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间逐项进行考核,全部完成的得50分,未完成的,说明理由,由科长签字确认,按该项分值进行扣减。

3、对被考核人工作质量评定“好”(受到区级表扬或肯定性评价)、“一般”(工作结果达到任务要求,基本圆满)、“差”(工作结果达不到任务要求,影响工作顺利完成,或因此使本局工作受到批评等负面评价)三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0分、8分、5分。

4、对被考核人工作效率评定“高”(提前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低下”(工作拖沓,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三个档次,各档次分别对应10分、8分、5分。

5、分管领导以局办公室签到册和行政效能及作风检查记录为依据,对被考核人出勤状况进行评定。“全勤”得20分,每迟到一次扣0.5分,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一次扣1分,旷工一次扣4分,扣完为止。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签到管理工作,局行政效能督查小组负责对出勤状况、行政效能、工作作风进行督查。局行政效能督查小组原则上在工作日的上午9:00时、下午13:00时以及不定时对各科室人员在岗状况进行抽查,未签到且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者,视为旷工。参加全局活动、会议出勤情况(因工作原因除外)纳入考勤。

(六)考核结果反馈。将被考核人平时考核的情况及考核得分、评价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工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完成,考核结果由分管领导留存。

第九条年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由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对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进行自我评价,合理给出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民主测评。由局考核小组主持,在一定范围内了解群众、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合理给出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方式,范围由局考核小组确定。

(三)分层级评价。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个人自评及民主测评的情况,对被考核人本年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分层级进行评价,并给出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

年终考核总分为100分,个人自评、民主测评、分层级评价各占30%、40%和30%。

第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考核小组计算被考核人年度考核得分,结合平时考核、个人自评、民主测评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二)局考核小组将考核等次建议提交局党组(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在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局考核小组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册》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对公务员激励约束及公务员考核工作其他要求,严格按我区《关于加强公务员考核激励约束试行办法》具体规定认真执行。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考核小组提交局班子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与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干部“真爬坡、敢破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局班子成员带头执行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