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评分细则范文
每个地方的物业管理评分细则不同,下面小编准备部分地方的物业管理评分细则,欢迎阅读参考。
为贯彻落实《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打造精致城市、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作用,创新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完善考核工作标准,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指2000年12月3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老住宅小区指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
二、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度假区、服装城等)(以下简称属地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考核工作。属地政府应会同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小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住建局(房管处))指导属地政府开展考核工作。物业管理协会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工作。
三、考核内容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实地考查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住宅小区基础管理、合同履行情况、参与社区建设等方面。
2.业主委员会运作情况。
四、指导标准
《新建小高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新建多层(别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封闭式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开放式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指导标准》。具体见附表,属地政府可根据指导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五、考核方式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采取定期实地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地考核、业主委员会考核每年各不少于1次。
六、考核方法
1.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考核分别实施百分制。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考核得分中,定期实地考核占80%,日常检查占20%。实地考核、日常检查得分为各次考核检查得分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3.属地政府应加强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由属地政府参考考核指导标准制订。
4.考核设A、B、C、D四个等次。综合评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A级;综合评分在70—84分的为B级;综合评分在60—69分的为C级;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5.考核中发现住宅小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属地政府应发放《常熟市住宅小区安全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6.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导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区考核不得评为A级。
①装修管理严重失控;②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存在较大安全隐患;③影响各类创建活动;④发生对物业服务行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7.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导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区考核为D级。
①设施设备瘫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②经查实,物业工作人员涉及项目装修、搬运“强买强卖”等行为;③被供电、供水等专营单位停止供应;④电梯、消防设施未委托专业维保单位。
8.属地政府应对考核资料进行存档管理,小区考核结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上报市住建局(房管处)。
七、结果运用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优秀住宅小区和先进物业服务企业评选、相关经费贴补奖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管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1.综合考核为A级的住宅小区可由属地政府择优推荐参与常熟市年度优秀住宅小区的评比;年度考核为A级的业主委员会可参与属地政府年度优秀业主委员会的评比;对年度综合考核为A级的城区市场化老住宅小区,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给予适当加分。
2.年度综合考核为C、D级的住宅小区按规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年度综合考核为D级的住宅小区,属地政府建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启动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年度综合考核为D级的,整改期间暂停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整改到位后恢复投标资格;有2个为D级的,暂停6个月的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有2个以上为D级的,暂停9-12个月的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
4.年度考核结果,属地政府应通过相关方式公布。
八、准物业管理(指其他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非市场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非单一产权的非住宅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建小高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
2.新建多层(别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
3.封闭式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
4.开放式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
5.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考核指导标准
附件1:新建小高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
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一、
基础
管理
方面
(30分)
1.小区管理处部门职责、设备用房制度等健全并上墙,电梯困人、火灾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健全;公示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公示值班电话和投诉电话
4
2.小区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定期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和代收代交费等定期公示
4
3.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在明显位置公告承接查验情况
3
4.管理处人员配置到位,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2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等各项资料齐全,查阅方便
7
6.按政策规定收费,无乱收费现象,物业费收费率90%以上
4
7.各类管理台帐资料规范健全
6
二、
合同
履行
情况
(62分)
1.保洁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少应达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房无异味,周边环境整洁;道路清洁,可视范围无垃圾;绿化带内无白色垃圾;小区及房屋共用部位(楼梯、扶手)无明显灰尘,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堆放等;水面、喷水池等水景可视范围内无垃圾等,水质良好无异味;设施设备用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按规定开展消杀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8
2.公共秩序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少应达到:秩序维护人员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次出入口定时值班,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进行管理,维护小区停车等公共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
8
3.绿化定期修剪、除虫、除草;可视范围内绿化带无大面积死亡
8
4.维修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少应达到:定时巡查;急修项目半小时内响应;小修当天查看,及时维修;依法做好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工作;雨污水管道定期疏通
8
5.监控、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巡检、测试;值班人员持证在岗;按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消防、电梯等维修养护,企业监督保养到位;各类标识标牌配置到位
20
6.装修管理规范到位:装修登记规范完善;做到及时劝阻、制止、举报;小区外立面统一,有序,不影响整体环境或城市景观
10
三、
参与
社区
建设
(8分)
1.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三位一体共管模式,配合社区做好各类创建、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4
2.每年开展一次以上业主满意度测评,对合理建议及时调整,满意率达85%以上
2
3.通过宣传栏、黑板报、条幅等载体开展物业管理等各类宣传活动
2
附件2:新建多层(别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
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一、
基础
管理
方面
(30分)
1.小区管理处部门职责、设备用房制度等健全并上墙,并有各类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公示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公示值班电话和投诉电话
4
2.小区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定期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和代收代交费等定期公示
4
3.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在明显位置公告承接查验情况
3
4.管理处人员配置到位,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2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等各项资料齐全,查阅方便
7
6.按政策规定收费,无乱收费现象,物业费收费率90%以上
4
7.各类管理台帐资料规范健全
6
二、
合同
履行
情况
(62分)
1.保洁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少应达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房无异味,周边环境整洁;道路清洁,可视范围无垃圾;绿化带内无白色垃圾;小区及房屋共用部位(楼梯、扶手)无明显灰尘,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堆放等;水面、喷水池等水景可视范围内无垃圾等,水质良好无异味;设施设备用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按规定开展消杀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10
2.公共秩序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少应达到:秩序维护人员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次出入口定时值班,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进行管理,维护小区停车等公共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
10
3.绿化定期修剪、除虫、除草;可视范围内绿化带无大面积死亡
10
4.维修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少应达到:定时巡查;急修项目半小时内响应;小修当天查看,及时维修;依法做好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工作;雨污水管道定期疏通
10
5.监控、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巡检、测试;值班人员在岗;按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梯维修养护,企业监督保养到位;各类标识标牌配置到位
12
6.装修管理规范到位:装修登记规范完善;做到及时劝阻、制止、举报;小区外立面统一,有序,不影响整体环境或城市景观
10
三、
参与
社区
建设
(8分)
1.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三位一体共管模式,配合社区做好各类创建、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4
2.每年开展一次以上业主满意度测评,对合理建议及时调整,满意率达85%以上
2
3.通过宣传栏、黑板报、条幅等载体开展物业管理等各类宣传活动
2
附件3:封闭式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
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一、
基础
管理
方面
(24分)
1.小区管理处部门职责、设备用房制度等健全并上墙,并有各类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公示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公示值班电话和投诉电话
4
2.小区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定期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和代收代交费等定期公示
4
3.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3
4.管理处人员配置到位,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2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等各项资料齐全,查阅方便
3
6.按政策规定收费,无乱收费现象,物业费收费率80%以上
4
7.各类管理台帐资料规范健全
4
二、环境卫生管理(20分)
1.小区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白色漂浮物
3
2.垃圾房、箱、桶密闭、清洁,周围无污渍物
3
3.绿地无纸屑、烟头等杂物
3
4.区域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等
3
5.单元楼道整洁
3
6.水面、喷水池等水景可视范围内无垃圾等,水质良好无异味
3
7.定期开展消杀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
三、绿化管理(12分)
1.绿化无大面积虫害、无大面积死亡
6
2.绿化定期修剪、除虫、除草等
6
四、共用设施设备管理(26分)
1.共用设施、设备完好,定期巡检、测试,有损坏及时维修
8
2.雨污水管道定期疏通
3
3.依法做好有关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工作
4
4.各类标识标牌配置到位
4
5.装修管理规范完善
4
6.消防栓完好无占用堵塞
3
五、门卫值班、车辆管理(10分)
1.出入口有门卫值班,认真负责
5
2.车辆停放有序,消防通道畅通
5
六、其它
方面(8分)
1.贴补经费专项用于小区管理
2
2.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三位一体共管模式,配合社区做好各类创建、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2
3.每年开展一次以上业主满意度测评,对合理建议及时调整,满意率达85%以上
2
4.通过宣传栏、黑板报、条幅等载体开展物业管理等各类宣传活动
2
附件4:开放式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指导标准
类别
考核内容
分值
一、
基础
管理
方面
(24分)
1.小区管理处部门职责、设备用房制度等健全并上墙,并有各类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公示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公示值班电话和投诉电话
4
2.小区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定期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和代收代交费等定期公示
4
3.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3
4.管理处人员配置到位,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2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等各项资料齐全,查阅方便
3
6.按政策规定收费,无乱收费现象,物业费收费率80%%以上
4
7.各类管理台帐资料规范健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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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2016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相关解读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
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
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点评]: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格
各方反响
业主说
条例细化,操作性更强了“我对比了一下新旧两个条例,第十条中删除了业主投票权的内容,旧条例中业主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这次去掉,应该说是一个大的变化。
我的理解是,所有业主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包括投票权。”
业委会说
新《条例》中的语言更加简洁,通俗易懂了,不仅强化了业委会的权力,同时也加强了对业主的约束力。
在一些小区的重大事项上更加尊重民意,尊重我们业主了。
我们更明确了业委会的职责,工作的可操作性增强了,有哪些事该做,哪些不该做,我们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比以前做得更好。
企业说
管理改成服务,更有人情味儿了《条例》的修改对我们物业的影响不大,我们物业本身就属于服务行业,也是始终本着“寓管理于服务,寓利益于服务”的宗旨为业主服务的,而且从来没有凌驾于业主之上的想法。”修改后的《条例》更多地为业主考虑了,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有选聘和解聘的权力,这对于企业会是一个促进。协会说
两个焦点值得关注修改前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尽管没有提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但在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业主大会章程》中就已经提到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作用。
这一次修改,只是进行了明确。
第二个地方就是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对此,武建章认为,其实企业本身就是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利润的,物业管理企业正是通过为业主提供服务来获得利润的,因此物业企业也一直以服务作为企业的宗旨。
他认为,名字修改后,更准确地为物业企业进行了定位。
专家说“业主大会或是业主委员会做出了对业主不利的决定的条件下,而业主又不服,他认为不符合法律的的条件下,他可以寻求法律来保护,可以找法院来解决。”
“从原来的一元管理,就是一条线,建设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现在变成多元了,我可以找街道办事处,我也可以找同一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律师说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王秋惠律师指出,本市仍倾向“服务”和“管理”并重的思路,因为物业企业要对人加强服务,对物加强管理。
物业公司不能只光强调“服务”了,特别是对小区内的秩序要严格管理,来保障大多数业主的权益[3]。
篇2:酒店设施设备服务项目自评分
酒店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自评分
一、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建筑结构、功能布局
(该项目总分28分,预评分:15分)
1、地理位置:酒店位于交通便利的地带,与饭店功能“紧密匹配”(6分)
2、停车场:自备停车场,车位不少于40%客房数(5分)
3、建筑结构及功能布局
平均每间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米;(5分)
功能设施位置合理、分隔合理,方便客人使用;(2分)
员工通道与客人通道分开;(1分)
有团队专用通道和行李通道;(1分)
饭店配套设施不在主体建筑内又没有封闭通道相连:游泳池(-5分)
二、共用系统
(该项目总分35分,预评分:24分)
1、智能化管理系统
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具有先进性、可扩充性和灵活性(2分)
2.先进的监控系统,能对各入口及重要部位进行24小时监控和录像(2分)
3.先进的消防安全控制系统(1分)
2、计算机管理系统
1.使用专业服务器或工作站(2分)
2.使用内部互联网的专业管理软件(3分)
3、互联网通讯系统
组网先进,专业服务器有完备的不间断服务能力,主接入网速度大于2M-20M,覆盖全部饭店(2分)
采用宽带上网(2分)
有独立网站,国内国际二级以上域名,具有网上预订功能(2分)
4、有两管制中央空调系统(2分)
5、有自备发电系统(2分)
6、各区域指示用标志清晰(1分)(现用标志牌不符合国标规定)
7、有公共音箱转播系统(2分)
8、公共区域均已消除屏蔽现象(1分)
三、前厅部
(该项目总分59分,预评分:59分)
1、前厅公共面积不少于400平米(8分)
2、地面装饰采用优质大理石(10分)
3、墙壁装饰采用优质大理石(6分)
墙壁有壁画或浮雕或其他美术品装饰(2分)
4、天花的工艺精致、造型别致、格调高雅(5分)
5、豪华灯具(4分)
照明良好、设计有专业性,满足不同区域照明需求(2分)
6、贵重物品保险箱不少于可放数量的15%,不少于三种规格,位置隐蔽安全,饭店和客人可以同时开启。(5分)
7、有客人自行开启存放的雨伞架(1分)
8、有中心艺术品(2分)
9、总服务台装饰精致、格调高雅(2分)
中英文标志规范显着(1分)
10、有委托代办服务(金钥匙)(2分)
11、旅游信息电子查询设备(1分)
12、前台整体舒适度:区域划分合理,方便客人活动,各部位装修装饰档次匹配;花木修饰美观,摆放得体,光线和温度适宜,无异味、无烟尘、无噪音、无强风(8分)
四、客房
(该项目总分192分,预评分:144分)
1、行政楼层
可办理入住、离店手续,并提供问询,留言服务(1分)
设立商务中心,提供复印、传真、电脑出租及翻译业务;(1分)
配置小型会议室或洽谈室;(1分)
提供用餐场所(1分)
阅览、休息场所;(1分)
客房内配备电脑(1分)
客房内附设写字台普通电话机;(1分)
24小时提供管家式服务(2分)
2、残疾人客房少于1%(1分)
3、套房
套房数量不少于客房数量的10%;(2分)
双间套房总面积不小于40平米(2分)
套房类型不少于三种结构(1分)
套房为双卫(2分)
豪华套房至少有卧室两间、会客室、餐厅、书房各一间(卫生间3间)
(4分)
4、70%普通客房的面积不少于24平米(不包括卫生间和门廊)(13分)
5、普通客房高度不低于3M(4分)
6、普通客房软垫尺寸
单人床不少于1.2米(3分)
双人床不少于1.8米(2分)
7、客房地面全部采用优质地毯,工艺精致(3分)
客房墙壁采用高级壁纸或优质装饰材料(2分)
客房天花有装饰(1分)
8、家具
房间配备沙发或扶手椅、茶几、写字桌及座椅、行李架、全身镜、梳妆镜(6分)
衣橱进深不小于45CM,宽度不小于100CM(1分)
每房不少于4个西服架、4个裤架和4个裙架;(1分)
客房家具用料优质、工艺精致;(6分)
9、灯具
房间需配备台灯(1分)
夜灯(1分)
房间配备床头灯、落地灯、走廊灯(3分)
灯具开关位置设计合理,方便使用(1分)
10、电视
电视尺寸超过21寸(2分)
电视可遥控(1分)
电视节目不少于16套(2分)
外语频道不少于3套(1分)
11、客房电话
程控电话(1分)
具备直拨国际、国内长途功能(1分)
电话机上有使用说明和常用电话号码(1分)
附设写字桌电话(1分)
12、微型酒吧
全部客房配备微型酒吧(3分)
提供饮料及饮具(1分)
配备冰箱(1分)
13、客房用品
客房配备电热水壶、电热熨裤机、熨斗和熨衣板、西装衣撑、浴衣、拖鞋、备用被毯(每床一条)、冰桶(配冰夹)、咖啡、纸质礼品袋(每房2个)、鲜花或植物、艺术品、本地电话簿、送餐菜单及挂牌(14分)
14、客房必备物品
文具夹(-1分)
15、客房总体评价好(+6分)
16、客房卫生间
>70%不小于6平方米(6分)
全部采用高档材料装修、工艺精致(6分)
配备高档面盆(2分)
淋浴有水流定温功能(2分)
有防滑垫(1分)
配备高级恭桶(2分)
普通梳妆镜(1分)
化妆放大镜(1分)
吹风机(1分)
晾衣绳(1分)
大浴巾、地巾、体重秤、面巾纸、电话副机(5分)
17、卫生间必备品(缺少一项扣1分)
浴帘或其他防溅设施(-1分)
客房卫生间配备小浴巾(-1分)
18、卫生间总体评价好(+4分)
19、环保卡(1分)
20、设无烟楼层(1分)
21、客房总体舒适度
客房隔音效果好,室内各区域的照明适度,符合不同功能区域和不同照明目的物的需求,温湿度适宜,各区域保持一致,不闷、不燥、不冷、不潮、无异味、艺术品、装饰品搭配协调,布置雅致;家具、电器、灯饰档次匹配,色调和谐(10分)
22、客房隔音效果差,或一些客房靠近高噪音设施,影响客人休息(-4分)
五、餐饮
(该项目总分92分,预评分:76分)
1、餐厅配备
2个中餐厅(皇庭轩、悦海轩)(4分)
正规西餐厅(配有专用厨房)(3分)
设有咖啡厅(宗元吧)(2分)
大宴会厅面积不少于500平米,配有序厅和专门厨房,设有衣帽间,配设贵宾休息室(6分)
无正式餐厅,但有桌椅和餐具配套,照明充足(1分)
2、各个餐厅分别打分根据面积取加权平均值(38分)
地面、墙面选用高档材料(8分)
家具选用优质材质、工艺精致(8分)
灯具高档豪华、灯光设计有专业性(6分)
餐具高档材质、工艺精致(5分)
餐厅布局:有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靠近厨房,传菜路线不与其他公共区域交叉,有酒水台,有分区设计(6分)
有装饰品(1分)
有鲜花(1分)
至少用两种外文印制的菜单,英文菜单必备(2分)
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和湿毛巾,不使用塑料桌布(1分)
3、厨房(7分)
①冷、热制作间分隔,粗细加工间分隔(2分)
②洗碗间位置合理(1分)
③厨房与餐厅之间采取有效的隔音、隔热、隔味措施(2分)
④厨房内采取有效的通风、排风措施(2分)
4、酒吧、茶室及其他吧室(11分)
①有单独的酒吧、茶室或其他专业吧室(4分)
②大堂吧(2分)
③使用较好的材质与工艺进行装修(2分)
④氛围高雅独特,环境、装饰及灯光具有专业性(3分)
5、餐厅整体舒适度(8分)
①整体设计有专业性,格调高雅,色调协调,有艺术感(2分)
②温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无异味(2分)
③环境舒适,无噪音(2分)
④餐具按各菜式习惯配套齐全,无破损,无水迹(2分)
6、厨房与餐厅不在同一楼层(-4分)
六、会议展览设施及商务中心
(该项目总分35分,预评分:26分)
1、会议展览设施设备(19分)
①专业会议厅面积不小于400平米,有良好的隔音、遮光效果,配设衣帽间,灯光分区控制,亮度可调节(7分)
②小会议室不少于4个(2分)
③贵宾休息室(1分)
④会议室备有:(9分)
A、有电视电话会议设施(2分)
B、多媒体演讲系统(含电脑、实物投影仪等)(2分)
C、演讲台和电子白板(1分)
D、即席发言麦克风(1分)
E、幻灯机,投影仪及投影屏(2分)
F、电视机、录放像机(1分)
2、商务中心(7分)
1、供客人使用的洽谈室(1分)
2、提供直拨国际、国内长途电话,配备传真机和复印机,有可供出租的电脑,提供上网服务,(4分)
3、中外文文字处理系统(1分)
4、基本商务检索资料(1分)
七、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
(该项目总分136分,预评分:59分)
1、多功能厅不小于300平米(3分)
2、客用电梯(11分)
①性能优良、运行平稳(2分)
②配备电梯数量(3分)
③装饰豪华、照明充足,有饭店主要设施楼层指示,有通风系统,有扶手杆,有残疾人专用按键,有豪华楼层的专用电梯(6分)
3、公共卫生间(9分)
①大堂、餐厅、会议室、娱乐区卫生间的位置合理,厕位充足,方便客人使用(4分)
②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2分)
③卫生间装修采用高档装修材料,工艺精致,采用高级洁具(3分)
4、歌舞厅:装饰豪华,配备现代化音响设备(2分)
5、KTV房(1分)
6、棋牌室(1分)
7、游戏机室(1分)
8、图书馆(1分)
9、美容美发中心有一些普通的理发美容设备(2分)
10、健身项目(11分)
①健身中心布局合理(2分)
②装修材料和工艺较好(2分)
③更衣室(4分)
A、面积宽敞,更衣柜数量不少于客房总数的15%(3分)
B、有化妆台、配备吹风机和护肤、美发用品(1分)
④健身室(5分)
A、面积不小于30平米(1分)
B、健身器械不少于10种(2分)
C、有良好的通风设施(1分)
D、有音像设施和器械使用说明(1分)
11、桑拿浴(2分)
12、按摩室(1分)
13、游泳池(14分)
A、有室内游泳池(3分)
B、水面面积不小于200平米(5分)
C、特色温泉游泳池(2分)
D、有水深、水温和水质的明显标志,配备消毒柜(1分)
E、采光充足,池边平台有充足的躺椅(1分)
F、有戏水池(1分)
G、在明显位置悬挂救生设备,并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与指导(1分)
八、安全设施
(该项目总分8分,预评分:8分)
1、客房安全设施(8分)
①选用电子门卡锁(2分)
②客房门具备自动闭合功能(1分)
③100%的客房配备贵重物品保险箱(2分)
④安装有喷淋装置(2分)
⑤客房配备可持续充电手电(1分)
2、必备设施
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报警装置(-1分)
九、员工设施
(该项目总分8分,预评分:8分)
①有独立的员工食堂(1分)
②有独立的更衣间(1分)
③有员工浴室(1分)
④有倒班宿舍(1分)
⑤有员工专用培训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设备(1分)
⑥有员工娱乐室(1分)
⑦有员工电梯(2分)
十、其他
(该项目总分17分,预评分:10分)
1、总经理连续二年以上接受饭店管理专业教育或培训(2分)
2、总经理持有全国旅游岗位培训指导机构颁发的《旅*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1分)
3、饭店员工通过全国旅游岗位培训指导机构认可的“旅游饭店职业英语等级测试”的人数比例为20%以上(2分)
4、饭店的设计、工程听取相应的星级评定机构的意见,采纳相应星级平定机构推荐的方案(5分)
大项总分预评分
128分20分
235分24分
359分59分
4192分151分
592分76分
635分26分
7136分59分
88分8分
98分8分
1017分10分
合计610分441分
篇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评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煤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第六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