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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安装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24-07-12 阅读 586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一)县级以广电上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广电局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

(二)省广电局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提取和梳理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发现工商登记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的,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络信息,告知其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三)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并做好核查登记。

对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的,应当及时查处。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二、监管任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年度监管应明确责任事项。

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一)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二)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三)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县级以广电上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二)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责任约谈。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在接收设施安装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的安全信用档案。

(三)畅通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渠道。

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咨询、投诉、举报。

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四)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违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

县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电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协同监管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共享。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审批许可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及时认领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并督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的经营单位申办审批许可,并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推送给工商部门。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广电、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许可的经营单位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三)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四)加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监管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五、责任追究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许可审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专业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考核。

无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

篇2:交通安全设施安装工安全职责

1上班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工作前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服,并检查和带好的劳动工具。

2工人随车出工时,要按规定乘坐,放置好随身工具,严禁在车上淡笑、戏闹,车辆未停稳前严禁跳、扒车。

3工作中精神集中,不得说笑打闹,并时刻注意来往车辆。

4在悬崖壁下工作时,应时刻注意观察,严防坍方落石伤人,佩戴安全帽。

5禁止在悬崖陡壁下逗留和休息,禁止在桥涵下、大树下、高边坡下休息避雨,防止洪水、自然落石或雷电伤人。

6安装时,注意前后、左右行人和车辆等,防止碰撞伤人。往下放物时,下方不得站人。并有专人放哨,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

7应从安全一侧装车,并应注意物品滚下伤人。

8安装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电缆、架空线等)。

篇3:斜巷安全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斜巷运输管理,消除斜巷运输不安全隐患,提高斜巷安全设施的管理水平,杜绝斜巷运输事故,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条机电运输部对斜巷运输安全设施负业务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斜巷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负责组织对斜巷安全设施的检查工作,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二条安全监察部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对斜巷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条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检查组织工作。第四条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斜巷安全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日常使用情况负现场管理责任。第五条机电运输部要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设施的规格型号、安设地点、安设时间、巷道坡度、提升设备型号、提升车数、距斜巷上变坡点的距离、设备包机人、单位负责人等。第六条斜巷安全设施的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维护、谁负责。第七条各管理单位机电队长负责斜巷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安装设置第一条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罐梯、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各单位严禁私自安装改变设计及安装结构的安全设施,否则每处罚款1000-2000元。第二条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第三条主要斜巷为煤巷工字钢梁支护的,要将承重梁及承重梁后两架梁固定在一起,主要斜巷为U型钢梁支护的,要在U型钢中串工字钢梁固定。第四条采掘工作面轨道顺槽安全设施安装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第十条执行。第五条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第六条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第七条严禁在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地点安设挡罐梯。第八条操作挡车梯的钢丝绳应采用φ8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开动机构应采用气缸或电动推杆开动,并按标准安装。第九条上、下山掘进时,除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耙矸机后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并随耙矸机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第十条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挡罐梯。第十一条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第十二条在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2m左右位置,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第十三条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下跑的联动挡罐梯。第十四条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第十五条长度在30m以内的斜巷,可将下联动挡罐梯安装在距下变坡点以上5-10m位置安装,并与上部挡罐梯连锁。第十六条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必须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较长的斜巷应每隔200m安装一套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开动机构与挡罐梯之间距离不小于50m。第十七条斜巷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设施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经验收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第十八条挡罐梯落下时距轨面高度应为100-200mm,抬高时距轨道高度原则上不得小于1.6m,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第四章日常使用及管理第一条阻车器、挡罐梯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未按要求使用的,对责任人及跟班队长分别处于200元、1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第二条必须严格按照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要求使用挡罐梯,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准备工作:1、检查挡罐梯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各部位紧固件齐全完整。2、检查挡罐梯的开动装置应完好可靠,挡罐梯应开动灵活,无卡阻现象。3、检查连锁钢丝绳和导向滑轮:要求钢丝绳无弯折、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挡罐梯绳端固定牢固,各固定点紧固可靠,导向滑轮转动灵活。(二)操作步骤:1、下放车辆前,信号把钩工检查确认提升车辆连挂正常后,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起动绞车。2、信号把钩工将连挂好的车辆推至斜巷上平台阻车器前,检查车辆的装载及连挂情况,打开上联动挡罐梯关闭下联动挡罐梯,确认下部挡罐梯可靠关闭后,将车辆放入斜巷联动挡罐梯之间,向绞车司机发停车信号,停车检查车辆的装载及连挂情况,确认无误后打开下挡罐梯关闭上挡罐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下放车辆。3、上提车辆时,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前两挡罐梯之间,开动联动挡罐梯此时上挡罐梯打开下挡罐梯关闭,打开阻车器提升车辆通过,待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3m后,恢复阻车器和联动挡罐梯完成提升。4、未按要求操作和检查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三条斜巷安全设施在使用时,对各个部位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必须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进行检修,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第四条必须严格按斜巷安全设施使用操作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修,每个安全设施必须挂有完好牌和责任牌,未按要求悬挂的,罚责任人50元/处。第五条每班使用前,必须对斜巷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记录在案,未按要求检查和试验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六条斜巷跑车防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检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以确保其动作灵敏可靠,未按要求试验的,对责任单位及机电负责人各处以200元/次、100元/次的罚款,并补作试验。第七条机电运输部、安全监察部每周安全检查日对斜巷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八条各斜巷管理单位每班对斜巷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试验,每月对斜巷防跑车装置进行一次试验,并将检查记录、试验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整理存档,并上报机电部备案,未按要求上报的,对责任单位及机电负责人各处以200元/次和100元/次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