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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范文格式

2024-07-12 阅读 4390

实施细则公文格式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

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四)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几个单位联名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公文编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六)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七)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八条公文纸一般用16开,在左侧装订。"通告"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行文关系。

第九条对上级单位组织的请示或报告,用单位组织名义发文。

第十条对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对市局及市局处室的请示或报告,与不相隶属单位协商工作等,用行政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内部行文,可按问题的种类和性质,用分公司或部门名义行文。

分公司、各部门不得联合行文,部门之间不要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

第十二条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领导直接交办外);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按照一级抓一级的管理原则,公司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不直接发到下属子公司。

第十五条

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一)上级发来的文件及注有密级的简报、电报、资料和平级发来的文件,均由文秘人员统一签收、开拆、登记、呈阅、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

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如领导出差,立即送办公室领导处理。

(二)承办人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横向传递,以免积压或传失。

(三)凡需办理的公文,应先送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再分送给有关部门办理或送领导批示后办理。

办公室主任在签批公文时,认为无需送领导阅批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直接批有关部门阅办。

各单位收到急件时,应在3天内答复并退回文件,一般要办理的文件,一周内应办理并退文件,最迟不能超过15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

(四)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文秘人员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及本公司发出的文件,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分公司、各部门对上级发出的文件,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要及时检查反馈。

(五)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在汇报和传达后,应将会议文件交文秘人员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4.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的公文稿纸,文件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凡是文面凌乱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5.数字的写法。正式文件中,除文件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百分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其他用汉字书写。

6.章节序数的写法。一般应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

三层为"1",第四为"(1)"。

7.不要滥用简称。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

(二)公文审核。公司的文稿在送领导签发前,应由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

以工会、社团名义发文的,由董事会和分管领导审核。

审核的重点: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与本单位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处理程序是否完备,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5.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应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改动过大的,要重新抄正。

(三)公文签发。公司行政文件,由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签发。工会、社团的一般性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由最高行政领导签发。

(四)公文拟稿、改稿和签发,一律用钢笔,禁止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五)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六)公文签发后,由文秘室负责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打印文件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

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起一空白页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七)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校对未发现的差错,由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后,打字员没有改正的,由打字员负责。

第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送交文秘人员整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文件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文书的处理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

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往公共场所或家中。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注销等手续,并按照收文薄检查归档,以防遗漏。

第二十条

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文书或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次年第二季度送交档案室归档,各单位、各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档案室鉴别、登记后销售。本细则从××××年××月××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2: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格式

大宗交易实施细则(1)

各会员单位:

我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3年8月25日起我所实施新细则(见附件),原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2.我所大宗交易技术系统现正进行测试,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我所仍采用人工受理方式办理大宗交易业务。

申请文件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3.我所会员管理部负责受理大宗交易业务申请,联系电话:(0755).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宗交易是指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本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

第三条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B股、基金、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当日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和成交申报以席位报盘的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第七条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方席位号。

第八条意向报价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报价方自行决定。

对于不明确价格的,报价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愿意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对于不明确数量的,报价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成交。

第九条意向报价被其他参与者接受的,报价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手方进行交易。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

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交易价格;

(四)交易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A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A股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的费率标准下浮50%收取;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维持不变。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通过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成交后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有关大宗交易参与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相关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八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及指数的计算。

第十九条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细则或交易规则的行为,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会员单位:

上证所决定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并于

2003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0日开始,上证所暂时采用人工受理方式接受各会员单位

大宗交易申请,由指定席位所属会员的注册交易员向上证所报送大宗交易申请

表,上证所对申请表及相关事项审核后进行申报操作。

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上

证所以电子交易系统方式受理大宗交易申请,买卖双方达成大宗交易协议后,委

托会员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二、大宗交易的申报受理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申报价格须在当

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

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三、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由上证所在指定的媒体披露,上证所外部网站的"行情及交易概况-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易"栏目同步发布。

四、在人工受理阶段,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暂不实行大宗交易。

五、为控制大宗交易结算风险,各会员单位须在交易日保证其结算帐户具有足额资金用于当日交易结算。

对资金不足部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先自营后经纪及交易顺序,冻结大宗交易买入的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六、上证所受理大宗交易的归口部门是交易运行部。

各会员单位可从本通知的附件中获取大宗交易申请表,也可从上证所外部网站下载。

七、大宗交易的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宗交易实施细则(2)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

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

第三条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当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必须委托办理指定交易的会员(含营业部,下同)进行。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和成交申报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第六条会员根据客户委托(或自营业务)进行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报价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报价时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报价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报价应当真实有效。

对于不明确价格的,表示至少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以最高价格卖出;不明确数量的,表示至少愿意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代表买方或卖方的会员根据大宗交易的买卖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报价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对于报价方而言更优的价格)时,报价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手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达成一致的大宗交易,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对于输入成交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经本所确认后的成交申报,不得撤销或变更。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客户(包括自营业务的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三条大宗交易股票、基金的交易经手费按竞价市场同品种的费率标准下浮30%收取,债券则按新费率标准下浮10%收取。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的交易,公布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计入当日行情。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八条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本细则或

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表

卖方帐号

卖方帐号指定席位

卖方帐号结算代码(B股C9帐户用)

篇3: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格式

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1】

(一)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该部分主要内容有: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项目组成及建筑规模、主要建筑结构类型、预计工程投资总额、工程项目计划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结构图与编码系统。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主要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与工程有关的标准;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质量控制。

(6)工程造价控制。

(7)工程进度控制。

(8)合同与信息管理。

(9)组织协调。

(10)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工作设施。

(二)监理实施细则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安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2】

一、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与安全相关的有关法规、规程等。

2、本工程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平面布置情况等。

二、编制的目的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就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编制本规划及细则,其目的在于将安全及文明施工纳入监理的管理之中,力争消除安全隐患,从而达到安全及文明施工之目的。

三、本工程的概况

依具体工程不同而定)。

四、安全监理组织及工作计划

1、监理组织

姓名职务职称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本监理组成员职责:

在监理组内明确以总监负责制的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分工为: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方案性文件,全面主持安全监理工作。

土建专业工程师:审核本专业方案性文件,为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总监,负责本专业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员:经常检查工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专业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重要部位进行旁站。

2、工作计划

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及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实施。

1)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2)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应救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4)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情况。

6)复查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搭拆方案及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部位采取旁站监理。

8)迅速处理安全隐患。

五、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1、方案类的审核

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中着重审核:

a安全生产保证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

b拟派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c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d选用的设备是否是明令淘汰产品;

e急救预案,安全防护等费用使用计划。

g安全技术措施

2)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深基坑土护、外架搭拆、提升架或塔吊搭拆、大模板、施工用电)。

a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b是否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2、具体措施:

1)检查承包单位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落实。

2)定期举行安全工作会议(一般与例会同时)

3)总监理定期检查工地,提出整改意见。

4)监理人员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六、安全施工的监理细则

1.安全生产控制要点

(1)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执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审核承建商的安全专项方案:包括临时施工用电、脚手架、支模架、物料提升机、塔吊、基坑支护、施工机具、消防等专项施工方案,应全面、具体,并针对工程结构、施工特点、场地以及气候条件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签字盖章后有效,以确保整个工程的安全施工。

(2)检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奖罚办法,责任是否落实到人,各项分包合同或协议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3)检查新工人上岗前培训。

新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使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书面记录须经受教育者本人签名确认。

工人换岗时,应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4)检查安全交底。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必须作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5)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事电工、架子工、电焊(气焊)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山岗作业;卷扬机、搅拌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管部门认可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统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培训领取的上岗证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6)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

检查上下斜道、脚手架是否牢固、安全规范,扶手、栏杆齐备。

(7)安全警示标志应悬挂于主要道口。

(8)对所有设备接地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查接地保安器是否通过试验,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钢丝绳、润滑油检查。

(9)检查施工人员安全情况,严禁违章作业,要求上工地人员都要戴安全帽;随时检查安全帽佩戴情况,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人。

(10)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11)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2.督促承建商做到以下几点

(1)“三宝”“四口”防护

①现场进出大门应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标语,安全帽应正确使用、规范佩戴,系好帽带,不准乱抛、乱扔、用于坐和垫,不得使用缺衬、缺带或损的安全帽。

②现场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搭拆物料提升机、脚手架等高空作业时应系安全带,使用时高挂低用,高挂在牢固、可靠的物体上,使用后应专人负责妥善保养,经常检查,发现霉变、硬脆、断裂等现象应及时更换。

③现场必须重视临边“四口”防护,用两色相间的钢管作护栏材料。

楼梯踏步及临边必须设牢固的临时防护栏或篱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防护门或双道固定的防护栏杆,井内底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道一律采取落地满堂架施工。

预留洞口、坑井的防护栏杆,洞口上张挂安全网。

阳台、楼面、屋面等临边防护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如果防护栏杆过高要挂安全网封闭,防护要严密。

(2)高处作业

在屋外脚手架施工作业时,从二层楼面开始,每层设置安全平网或防护挡板,再设一道随着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遇特殊情况无法设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临街临道一侧外脚手架应张挂安全平网(安全网必须采用市安监站认可的生产厂产品)。

(3)脚手架

①脚手架沿外墙四周连通,并与建筑物有可靠的拉结,以加强其侧向稳定。

在外架搭设过程中,垂直运输用的物料提升机,需要同时跟上。

外脚手架在沿道路一侧第三步架处搭设防护棚,宽度按要求设置,上面满铺竹脚手片。

外脚手架完成后,必须用安全密目网围护。

②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搭拆外。

由专业班组具有上岗证的工人,进行搭拆施工,严格要求三步架体一验收,整体架子和井架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张挂合格证,方可使用。

③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技术要求:

A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每层里外立杆均设水平拉杆,转角处立杆必须加密。

B架体立杆距离墙体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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