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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标准

2024-07-12 阅读 58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典范化办事型当局构造,促成构造工作法制化、典范化、轨制化,根据《四川省人民当局工作法则》,联合食物药品监督办理工作实际,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工作人员要当真践诺宪法和法律付与的职责,严厉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权柄范畴内,自力当真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变化本能机能、办理方法和工作风格,履行典范化办事,进步行政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工作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构造党委布告、纪检组长、巡查员、助理巡查员;各到处长(主任、总队长)、食物安定监察专员、副处长(副主任、副总队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履行行政首长当真制。局长当真省食物药品监禁局的周全工作,副局长帮忙局长工作。

第五条局长或局长拜托的副局长主持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局长办公*。

第六条局长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向省当局报告工作,并受省当局的拜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食物药品监禁工作;副局长受局长拜托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向省当局报告请教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副局长、构造党委布告、纪检组长按分工当真处理分担工作,受局长拜托,当真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巡查员和助理巡查员按分工帮忙局长和副局长工作,对庞大题目发起发起。受局长、副局长拜托,负担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出席各有关*。

第九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的动静讲话人由局长或局长拜托的副局长担当。

第十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拜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十一条局构造到处(室)处长(主任)当真本处(室)的周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位职责从事详细工作。

第十二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根据法律、标准、规章和国务院、省当局的决议、命令,在本局的职责范畴大家使权柄。

第三章决议计划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标准的要乞降法则的权限,根据《四川省食物药品监督办理局党组议事法则》进行决议计划,对触及的庞大事变经过议定局党组聚集体评论辩论决议并按程序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全局五年以上长远筹划或年度工作筹划、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和必要报请省人大经过议定的处所性标准草案、当局规章,以及其他庞大事变和庞大决议计划,必须经局长办公*评论辩论决议。

第十五条到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评论辩论决议的庞大决议计划事变和发起,必须以全省食物药品监督办理成长筹划为根据,提交评论辩论前应与有关处室或部分富裕会商,构成同等定见。对触及全省性、全局性、长远性和大家长处的食物药品监禁系统行政办理的庞大决议计划事变,事前应经过议定专家询问论证,并采纳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式样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定见和发起。

第十六条局长办公*决事变,应构成*记要,由局办公室当真跟踪查抄,鞭策办理。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构造到处室和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坚定贯彻落实全局的各项决议计划和工作安排。

篇2:区高中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区高级中学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立竞争的流动机制,依法确立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zz市人民政府《zz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本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聘用关系以聘用合同形式予以确立。聘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职工与单位即不存在聘用关系。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由校长、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人组成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聘用工作;并成立以人事部门、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聘用工作组,负责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工会对聘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实行聘用制度后,对聘用职工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zz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记录职工的聘用信息。职工在职期间,《聘用手册》由单位保管。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或者考试,根据结果择优提

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单位聘用新进教职工可实行试用期,也可不实行试用期(不包括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第九条对由聘用单位提供的特别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经协商,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以及违约赔偿作补充约定。

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一条签订聘用合同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

1.单位党政领导,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聘用合同,或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批复作为本单位的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2.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其选举结果的批准文件代为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一律由单位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与受聘人员签订。确有特殊情况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书面委托非法人代表,由非法人代表与受聘人签订。

4.单位法人代表可委托人事干部经办聘用合同的签订手续,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须提前30日按规定程序签订。

第十五条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布局调整,学校撤并,编制数减少,岗位变化等),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八条在聘用期间,如岗位发生变动,应针对变动了的情况,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如原聘用合同仍适用的,可继续适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技术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者

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受聘者利益的;

3.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第二十二条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或受聘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2、聘用单位聘用工作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议讨论后做出决定;

4、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聘用工作组以书面形式答复受聘人,并及时

办妥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和依据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聘用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职工,其档案材料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章违约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

限,每工作一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满足第十七条第1、2、3款条件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4.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5.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二十六条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并牵涉经济补偿的,按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由单位支付过培训、分房等特殊待遇费用的,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未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必须按单位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享受相应的聘用工资及国家、本市和单位规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因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的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并由主管部门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篇3:肿瘤医院岗位设置聘用实施办法

肿瘤医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健全和完善我院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与聘用是深化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按需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和聘用制度的建立,实现由身份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营造聘岗能高能低、待遇能上能下、人员能出能进的政策环境。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将以人为本,即体现各类岗位的竞争性,又体现人事政策的连续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从医院的定位和目标出发,根据医疗、科研、教学烽学科建设,学术梯队配备、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优化结构比例,合理配置。

2)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根据省卫生厅的指导意见,结合医院实际需要确定岗位总量,并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岗位数一经核定,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医院的发展实际动态管理。

3)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岗位设置要适当向重点学科倾斜,同时兼顾一般学科的需要,要有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4)按岗聘任,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完善因事设岗,按岗用人,按岗定酬的制度,实行岗变薪变,把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贡献大小结合起来。

(三)岗位聘用范围

我院在编在岗职工

(四)岗位类别

设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卫生或非卫生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要求和岗位准入条件的工作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卫生或非卫生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要求和岗位准入条件的工作岗位。

2、管理岗位

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位置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五)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次,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2、管理岗位

根据我院的任务、规模、隶属关系,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对应四至十级职员,即四级职员(副厅)、五级职员(正处)、六级职员(副处)、七级职员(正科)、八级职员(副科)、九级职员(科员)、十级职员(办事员)。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个等级;一级岗位(高级技师),二级岗位(技师)、三级岗位(高级工),四级内部(中级工),五级岗位(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根据规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六)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德;

3、具有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条件(各类各级岗位职现、绩效标准由各科制定,报院审核批准)。

(七)聘用管理

1、首次聘用,岗位设置坚持从实际出发,既注重合理性又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随着学科发展适当进行调整,逐步便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2、坚持按条件聘用,保证聘用质量,实行合同管理。

3、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岗位确定聘用期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其他各类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签订3年聘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距退休时间不足3年的,合同终止时间为其退休时间。

4、合同期内如果符合晋升条件,可以申报。

5、聘用人员每年进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依据。

6、首次聘用时,新聘岗位低于原岗位级别的,保持原工资级别。

(八)岗位设置及聘用的组织领导

1、成立管理岗位考核工作小组、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工作小组、工勤岗位考核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的审核工作。

2、人事处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科室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人员任职条件的审核、院聘委会负责最终审核。

(九)聘用程度

1、公布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岗位任职条件

2、专业技术二、三级岗申报

3、医院根据任职条件,公布每位员工的岗位等级、个人确认,科室审核。

4、院考核工作小组审核、院聘委会讨论通过、院领导决定拟聘人员。

5、报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