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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煤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2 阅读 2344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上网证,穿工作服,不准酒后上岗。

三、操作准备

第3条上岗前,履行交接班手续,了解上一班车辆运转情况,详细阅读台账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第4条对车辆进行总体检查,检查各连接和运转部位是否松动,有无损伤情况。电路连接部位是否牢固。

第5条检查发动机、变速箱、油箱、水箱是否有缺油现象,以及有无“三漏”现象。

四、操作顺序

第7条一切正常后,向右转动钥匙开关,微踏油门,启动发动机,同时观察各仪表、灯光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停车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五、正常操作

第8条使发动机在怠速下运转5—15分钟,进行暖机,待水温达到55摄氏度时,才能起步。

第9条观察周围行人和煤堆情况,确保安全行车。

第10条确定车辆工作正常后,将大铲操纵杆向后移动,使大铲离地,将变速杆移到1档位置起步,轻踏制动踏板,检查制动以及转向等各大系统。确保正常后才能进行推煤作业。

第11条推煤作业时,根据煤堆大小和流煤品位置,及时调整作业方向。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推煤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随时注意车辆的异常情况发生,保证安全。

六、收尾工作

第12条装车结束后,将车辆停放至停车位置,将大铲操纵杆前移,使至水平接地,发动机怠速运转5分钟左右以使各部件表面均匀冷却,关闭电源开关。

第13条、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和卫生清理,并将当班车辆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详细填写台账记录,并向下一班司机和负责人交代清楚。

篇2:燃料运输部推煤机司机安全责任制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燃料运输部推煤机司机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燃料运输部推煤机司机的安全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6.29

《中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集团制(2004)34号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3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燃料运输部推煤机司机在班长的领导下,司机是本机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辖推煤机设备及其系统的安全生产。

3.2严格遵守安全规程、运行规程、各种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任务不清以及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3.3参加班长召开的班前、班后会和“三讲一落实”工作,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任务,保证做到“三不伤害”。发生异常、未遂、事故时,应及时向班长汇报,并保护好现场,不隐瞒事故真相。

3.4认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认真学习紧急救护法,能进行现场抢救;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岗位技能达到“三熟”、“三能”。

3.5工作前检查安全用具,工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作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6积极参加本班组的安全检查活动,管好所维护的设备,对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3.7加强对推煤机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况不好不准运行。推煤机工作时,机车距煤堆或土堆边缘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发生坍塌或翻车事故。在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3.8推煤机牵引车辆时,钢丝绳要拴牢固,接头要扎紧,牵引时严禁用手去抓钢丝绳接头,人员离钢丝绳要保持不少于2m的距离。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发电有限公司燃料运输部推煤机正、副班长进行检查与考核。

4.2本标准与《**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4.3本标准由**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监察部每半年组织全面检查

一次。

5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燃料运输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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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洗煤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给煤机司机是给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给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给煤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给煤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给煤机司机必须保证给煤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给煤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给煤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给煤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给煤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给煤机司机要熟悉本岗位给煤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给煤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给煤机司机要保证给煤机各转动部件的销子、螺钉都必须牢固。润滑必须良好。

第11条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禁止用手直接清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时,应停机进行。

第12条给煤机司机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

第13条给煤机司机捅煤时应站在适当的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第14条注意观察各联接部件是否适当可靠,有无松脱或缺少。

第15条开车过程中要注意给煤量要均匀,煤中不得有杂物,如发现杂物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16条停车后检查溜槽有无堵塞或漏煤现象。

第17条给煤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8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9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负责进行给煤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1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按照“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3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4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给煤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8条给煤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30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2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4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给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6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