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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部审计规程

2024-07-12 阅读 1552

酒店内部审计是酒店任命的审计人员对酒店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从真实、合法、效益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目的是加强酒店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酒店效益。本文试从酒店的财务报告及其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方面的审计内容进行论述。

一、酒店资产的审计

1、验证酒店各项资产的购入、领用、摊销、盘点和报废等环节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和有效,有无贪污、索取回扣、挪用、以劣充优、损失、浪费等问题。如酒店存货的采购、登记、领用是否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包括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的审批和验收权限界定,存货领用的签字制约机制,存货报废是否符合酒店规定审批手续等。

2、审查各项资产的计价、核算是否正确、合规,资产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有无随意改变计算方法,任意摊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对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核算是否正确。从理论上讲,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包括酒店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有间接发生的,如应分摊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额和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酒店是否根据固定资产不同的来源,所涉及不同的费用支出,采用不同的具体计价。

3、审查各项资产的帐证、帐帐、帐实、帐表是否相符,有无漏计多计资产等问题。

4、审查应收帐款是否清楚。酒店应根据由夜审转来的“应收帐”报表以及已离店而未付款的客人的各种原始帐单进行详细审查和计算,审核其报表上的总计数字是否与原始单总计相符,并根据营业部或预订部的有关资料,对签单客人的姓名、房号、公司名称以及客人签字进行审查。另外,酒店是否建立了坏帐审批制度,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和坏帐损失的核销是否正确、合规。

5、审查酒店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业务中的各种股票、债券的购入、支出和收益的计价、核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短期有价证券和投资收益,包括其他投资收益不入帐,形成帐外资产等问题。

6、审查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多提少提,人为地调节利润。酒店在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价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是否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是否照提折旧,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是否在固定资产原价的3%—5%范围内,酒店是否根据财务制度中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确定哪些固定资产该提折旧,哪些不该提,其计算及核算是否正确。

二、酒店负债的审计

1、验证酒店有关负债的内部控制是否行之有效,各项债务的发生和偿还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审查酒店各项债务的来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有关收入转移、隐匿于应付帐款问题,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提是否合规。

3、审查酒店预提费用的计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利用预提费用人为地调节利润。

4、审查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应当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的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酒店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以及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发生的外币折合差额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酒店是否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则计入当期损益,酒店是否将其计入固定资产。

5、审查酒店发行债券是否合理、合规,应付债券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利息费用和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应计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价值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等问题。酒店发行债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正式文件,经批准后发行,应付债券计价是债券面额回应付利息之和的现值,记帐时将面额、溢价或折价和应付利息分项记录,本期合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篇2:AF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四条?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十七条?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法规纪律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3:科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科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经营和经济秩序,协助公司相关部门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检查和督促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程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支撑能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及审计人员遵照本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损益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企业发展部依照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企业发展部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承担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为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力度,企业发展部实行审计项目专人负责制(即由总经理室指派2人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实务)。

第六条公司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二)审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审计人员必须对公司和被审计部门同时负责,在审计实务中务必深入细致了解情况,掌握数据,对拿不准的事项,要慎重,必要时可重新核实、取证,不得敷衍了事。

(四)审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对查出的问题要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不得隐瞒、包庇。

(五)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

(六)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应注意以礼待人,以理服人。

(七)审计人员在审计全过程中,应本着协助被审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部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达到查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公司将严肃查处。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协调社会中介组织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审计人员工作权限

(一)查阅各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调查取证,必须提取有关资料和佐证材料时,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与日常工作安排发生冲突,被审计部门应以配合审计工作为主,不得设障刁难。

(三)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四)有权对公司的经济活动提出可行性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突击式审计和常规性审计两种方式。

突击式审计:事前不通知被审计部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对被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突击式检查,主要对被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进行审计。

常规性审计:

(一)直接审计:企业发展部定期(每季度初审前一季度)对被审计部门以查账、盘点实物、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审计。

(二)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企业发展部在报经领导批准后,可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六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常规性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目的与要求。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人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企业发展部认为被审计部门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部门应配合企业发展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的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审计终结,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部门进行座谈交流,虚心听取和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此后形成审计报告底稿。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审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主审人员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五条依据审计报告,公司总经理室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总经理室反映,可申请复审。

第十七条依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时间和内容,一个月后由企业发展部组织专人检查执行情况。被审计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总经理室责令其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结束后,由主审人员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章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小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主审人员做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经被审计部门提出意见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要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评价、审计结论适当;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中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公司规定的经济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纠正建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企业发展部报公司领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展部发现被审计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报总经理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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