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槽处理安全交底
路面铣刨
1.进场作业人员必须注册,工作前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设专人指挥作业
2.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严禁酒后作业。
3.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4.路面铣刨前机械操作手应熟悉施工现场情况和施工界线。
5.路面铣刨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铣刨时提前摆放警示牌、拉警示带,提前对周边单位进行沟通,树立文明施工形象。必要时进行短路。设交通协调小组,负责现场的交通、安全工作。
6.现场清扫干净,铣刨后路面干燥,需洒水降温。
7.铣刨出的废料要及时外运,并清扫干净,定时洒水降尘。铲车配合清扫渣土时,清扫人员注意与机械保持距离,不要被机械刮伤压伤。
8.向汽车内卸料时,严禁将铲斗从驾驶室顶上顶上越过,铲斗不得碰撞车厢,严禁车厢内有人。不得用铲斗吊运物料。
9.道路上作业设专人警戒并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有专人指挥作业,作业区域必须安放交通标志。
10.指挥施工机械出入路口必须先检查道路情况,并做好雨水口、井、坑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过现况井室应注意安全。
11.局部使用小型铣刨机和风鎬处理时要注意降噪。
12.路面于周边接茬处要弹线切齐。
13.路面铣刨完毕自检合格,及时报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篇2:车辆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构。
二、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一般性事故要在三日内上报,凡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运输事故及时(24小时以内)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四、发生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供公安、管部门及保险公司勘查,积极配合上述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合理解决事故纠纷。
五、装运汽油、柴油等油品的罐车,装卸油品时发生跑冒现象,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同时关闭所有阀门或采取其它措施,回收地面油品,处理好现场油污。
篇3: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