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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章程范本

2024-07-12 阅读 8733

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洪泽外国语中学(西安翻译学院附属中学)。

第三条单位性质:洪泽外国语中学是依据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单位宗旨:本单位遵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运行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弘扬西译精神,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洪泽外国语高级确立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交际,会创新,会发展,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服务。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三个面向"思想的熏陶下,着力实行人文教育,强化英语及计算机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洪泽外国语中学由西安翻译学院出资兴办,接受西安翻译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位住址:江苏省洪泽县北京东路51号。[洪泽县城东扩区,东接205国道(宁连高速公路),西临洪泽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洪泽外国语中学从事与国家公办教育机构同类的教育教学和培训等活动,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3、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4、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定自主办学,独立核算。在招生、收费、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发展等方面依法按民办学校模式运行,行使自主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代表人员基本组成应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教务主任、行政秘书等;校务委员会初期组织由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层委派和选聘。后实行选举制度,初期组织成员为换届选举时的当然候选人,届时也将推举若干适合人员参加竞选;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校长任会议主席,本校校长由西安翻译学院委派。校务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常务主任一人,由校务委员会推选,负责落实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校务委员会设文书一人,办事员数人,作会议记载并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行使下述职权:

1、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及解聘、本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本校管理人员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师及职工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4、本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

5、本校行政监管。

6、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核。财务检查。

7、本校规章制度的审议修订。

8、决定修改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

9、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10、其他关系本校发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讨。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学期初及期中、期未召开常规例会三次,由会议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在会议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效会议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所有会议未经会议主席授权不得在会议主席缺席时召开;一般决定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决议,须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获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经会议主席提请可召开扩大会议,以广泛集中各方意见。如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或校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代表提出开会请求时,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校务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第十五条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洪泽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校务进行监察,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利益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其组成人员由本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洪泽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民主理财;

2、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本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维护本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洪泽外国语中学设立校长室,校长室由一名校长和一名以上的副校长组成,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依照校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活动计划;

3、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校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正职;

6、执行学校的财务审批;

7、学校章程和校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校长职权。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洪泽外国语中学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坚持择优聘用教师的原则。择优聘用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优秀教师、本科应届优秀毕业生。凡应聘担当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师范类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普通话不低于乙级二等水平,并具有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初级20%。

第二十一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项)。

第二十二条“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学校注重教师的师德风范、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综合素质。

对教工的师德要求: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勤奋踏实、爱校爱生

对教工的形象要求:文明礼貌、仪态大方、待人真诚、为人师表

对所聘用的教师必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和校内外的各种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学、教研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在职进修学习,以及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洪泽外国语中学师资队伍建设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教育教学实践,选拔、培养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师资队伍,打造学校的师资品牌。对于热爱学校、关爱学生、师德高尚、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拔和续聘;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洪泽外国语中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因户籍变更、父母工作变动、家庭迁移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由教导处进行有关成绩测试,学生处进行德育审核,校长批准转入我校,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学生由于种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转出证明。

因病休学,需有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休学期为一年。病愈复学,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医疗单位出具康复证明,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编入相应年级班级就读。已连续两年休学,仍不能坚持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借读生(非县内生),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和其它费用。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各班应做好稳定学生工作,防止辍学、流生。

第二十六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毕业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语、数、英仍有两科不及格或有其它三科不及格者、或德育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

第二十七条学校分年级、班级管理,分班授课。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层单位,全校平均班额为42-55人。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要坚持积极疏导,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经讨论审批后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告知家长。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二十九条严禁教职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二条各科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做到“六认真”,即:认真备课、认真上好每一堂课、认真辅导学生、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认真安排考试和阅卷、认真分析和总结,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四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制度化管理

篇2:江九中学超市管理制度

九江中学超市管理制度

一:经营物品范围:

1:学生学习用品,包括钢笔、铅笔、圆珠笔、簿本、纸张、橡皮、修正液、胶带、胶水、墨水、圆规、尺子、计算器等。

2:学生生活用品,包括牙膏、牙刷、杯子、毛巾等洗漱用品和纸手帕、卫生纸等日常卫生用品。

3:学生食品,包括矿泉水、饮用纯净水、果汁饮料、牛奶、面包、饼干、方便面等常用食品。

学生超市不得超范围经营。如果确实需要扩大经营范围,必须

报食堂、学生超市监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学生超市物品的要求:

1:学生超市经营的所有学习用品都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必须符合人身安全要求,不得经营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2:学生超市经营的所有学生生活用品都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其中,卫生用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

3:学生超市经营的所有食品都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不得经营三无产品,不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物品。不准出售冰棒、雪糕、冰激淋、冰水等冷冻食品和瓜子、花生等果壳食品。

4: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要求的物品,将勒令超市立即停业整顿,听候校方处理。

三:学生超市开放时间

上午:6:00――6:50

中午:11:45――12:20

下午:17:50――18:30

其它时间不经校方允许一律不得营业。

四:特别强调

1:请学生超市承包人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持好秩序,提醒学生不要拥挤,不要携带开水瓶购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学生超市承包人必须保证超市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不得有包装纸、包装袋等废弃物。

3:学生超市一律实行刷卡消费,不得进行现金交易。

4:如遇学校有重大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开放时间按学校通知执行。

5:如果学生超市承包人不能做到以上四条,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整改,整改无效则将立即勒令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到位,并处予罚款。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未尽事宜请示校长室研究决定。

九江中学食堂、学生超市监管领导小组

2014年03月

篇3:江九中学校对食堂的制约与管理办法

九中学校对食堂的制约与管理办法

一、学校食堂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搞好食堂工作,使广大师生安全用餐,吃饱吃好,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方式为承包商管理。面向师生员工,优质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学校向经营者提供的设施和条件:

1、食堂经营场所、厨房设备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2、开水房、浴室及相应配套设施。

3、一卡通售卡服务。

四、权利与义务

1、学校享有对经营者的监督权、管理权、裁决权。

2、总务处负责整个食堂管理工作。学校成立食堂卫生、价格监督管理小组,总务处专人具体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核算,提出改进要求。校安全领导小组为食堂安全领导和监督机构。

3、经营者有经营权、管理权、用人权(组织队伍、辞退或补招从业人员必须报学校总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4、经营者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向校方付清食品卫生安全保证金壹拾万元。

5、经营者享有学校提供的场所和设施的使用权,但必须自觉维护。遗失照价赔偿,损坏负责修理或由学校统一修理,修理费用从押金中扣除,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赔、不修。水、电及其他未提供的设施均由经营者自理。为切实遵守此条款,校方在经营者承包期满时,从保证金中扣除修理费用后多还少补。

6、经营者必须以方便师生生活为宗旨,以微利经营为原则,出售饭菜必须货真价实。经营过程中必须服从校方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调整。饭菜价格应严格按照校方商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擅自提价,终端售价总体不高于本地区同类中学;同时要求全年平均毛利率控制在30%以内。

7、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经营,公平公正,反对恶意加价贪图暴利,损害师生员工行为。

8、经营者必须树立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在各方面努力为师生提供方便,适应不同就餐者的要求,开展一定层次用餐服务;每餐供应学生的菜肴都不得少于16个花色品种,早点不得少于15个品种(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供师生选用,汤、稀粥免费提供;对患病学生,要供应病号饭菜。烹调菜肴合理使用粥锅,粥锅内可烧煮量大的菜肴,如汤、粥等,但不得在粥锅内开油锅炒菜。

9、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由总务处协调安排。

10、浴室、开水房由承包者按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主导思想以服务师生为主。

11、卫生要求:

(1)学校设立食堂卫生价格检查情况公布栏,接受师生监督。每次就餐后,经营者要对食堂进行全面清扫,保持食堂经常性的卫生。灶间做到地面干净无积水,桌面、砧板干净无灰尘,水沟畅通,水槽无积物,炉台上无油垢,磁砖面经常保持清洁明亮。餐厅应该做到桌面无残留物、无油垢;地面无污垢积水;洗碗槽无污垢积物,磁砖面经常保持清洁明亮。

(2)厨房用具、餐具使用后,承包方必须及时清洗、消毒,生、熟用具要分开;餐具必须每餐消毒。

(3)不能出售劣质、腐烂、有毒食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后果均由承包经营者承担;

(4)全体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必须统一着装,注重自身卫生,按要求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学校有权辞退;经营者聘用的外地合同工必须持有四证(身份证、外地务工证明、计划生育证、健康证),凡聘用人员应签订用工合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做到人员稳定;如发生纠纷,由经营者负责解决,校方不需负责。

(5)炊事员在校内不准抽烟,上岗时不准谈笑风生,不准用手拿熟食,不准戴戒指、手链、手镯等;

(6)食堂应做到无蚊、无蝇、无鼠、无蟑;

(7)经营者必须向大宗货物供应商索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并向学校总务处提供资料备案。

12、安全保卫:

(1)人离食堂,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2)人离灶应随手关好天燃气阀门,人离锅炉房应关好锅炉门;

(3)安排人员晚上、节假日在食堂值班;

(4)维护保养好校方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5)必须注意安全,规范操作,严防造成触电、煤气中毒、蒸气爆炸等恶性事件,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经营方负责。

13、食堂公用部门处理:开水房、浴室的收入归经营者,盈亏自负,校方不需负责。

14、食堂下脚料由承包者统一处理。

15、就餐师生对食堂满意率不低于75%。

五、考核办法:

发包方对承包方经营管理的监督权、检查、经济处罚权。具体处罚如下:

⑴发生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停电、失窃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全额赔偿;

⑵承包方应积极争创市A级食堂,添置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根据标准进行整改。争创不成功,应受到相应处罚;

⑶承包方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以卫生监督部门认定为准),处几千元以上的罚款(不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除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外,收回承包权,没收押金和已交承包费;

⑷为防止承包方擅自提价,校方将派员不定期抽查,发现超过合同约定的利润率,招标方有权没收超过部分并处相应罚款;

⑸承包方必须按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售餐,提前或推迟时间售餐,需受到处罚,并责令开足开齐售餐窗口,每层不少于10个窗口;

⑹使用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产地厂名、无食品合格标志或伪劣、变质商品每次除进行罚款外并立即销毁;发现后继续使用罚款加倍并立即销毁;

⑺聘用身体不健康,年龄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每人每次需进行罚款并立即辞退。不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工资,造成食堂工作人员不安定、*、信访等情况,除罚款外还应责令整改。

⑻一学期被工商、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者,校方有权收回承包权并没收押金、已交承包款;

⑼一学期私自停业三天以上或转包他人,招标方有权收回承包权并没收押金、已交承包费。

⑽就餐师生对食堂期满意率测评低于75%,招标方有权收回承包权并没收押金、已交承包费;

⑾学校组织的会议或学习无故缺席;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抽烟;无故不使用校园卡;工作人员无健康证;工作人员上岗不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上岗前不洗手、不消毒;冰箱放食品生、熟不分;用手直接抓直接入口的食品;蔬菜先切后洗;砧板不清洁、不消毒;出售隔日剩菜剩饭;厨房、餐厅地面不整洁;学生餐厅使用一次性卫生筷、塑料饭盒等每项每次处相应罚款壹。

六、承包期限

1、承包食堂期限为一学年,中途不得

退包;如一定要退包,学校按承包方违约处理。

2、一年后对经营者的师生满意率、就餐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如考核未达标者,将不参加续包,所有自备设施自行处理,学校不负责消化。若续包另行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