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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帐款管理办法范例

2024-07-12 阅读 9419

问题帐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

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

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

此限。

第四条“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

书”(如表5.1),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

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

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

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

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

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

内填明。

第九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

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

法务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

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

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

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得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

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条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的日起

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

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

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

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80%。产

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

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

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

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

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

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率一次

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法务室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

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

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表5.1问题帐款报告书

篇2: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对应收帐款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工作原则,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监控

1、总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帐期在三个月之内账款的清理工作。对存在应收账款的客户应按规定做好对帐工作,并保管好对账单、客户签收单等原始凭据,对帐期超过三个月的应收账款必须报法务部,由法务部及时介入处理。

2、法务部工作人员将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于超过约定帐期三个月的应收帐款将进入法务部的自动监控系统,经核实确认应收帐款的生成原因及目前状况后,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3、应收账款发生突发事件(如客户倒闭、关闭、转让、执照变更、改制、业务员职务侵占或携款潜逃等)已经或可能对应收账款产生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法务部,由法务部迅速开展工作或在法务部指导下协调开展工作。

二、对各业态的要求

1、KA及区域卖场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大、费用繁杂的特点,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明确货款及费用明细,相关单据齐全后及时核销有关费用。零售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做好日常的应收帐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门和零售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务部将以各零售客户的收货日期为起算点,对于超过帐期的应收帐款及时介入,并对其进行还款等级、还款能力的评估和风险监控。

2、餐饮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小,且根据行业惯例目前大多客户都采取按月结款的结帐方式,要求业务人员每月按时携带相关票据前去结款,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结回货款的,应当及时向经理上报原因,必要时可要求法务部提前介入处理。对于有濒临倒闭、破产迹象的客户,需及时上报法务部介入处理。

对于全国连锁餐饮客户或餐饮部认定并经公司特批的规模较大餐饮客户,给予额外帐期的,应向法务部提供相应的客户目录表,包括其基本信息资料、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等。

3、通路

目前公司对通路客户都采取预付货款制度,原则上不应产生应收帐款。但由于某些下属公司业务人员违规操作仍有应收帐款的存在,特别对于“寄库货物”要求各下属公司应每月将截至上月底的寄库情况和回款情况与客户进行书面的核对,并盖章确认。法务部将对此部分应收帐款的产生进行严格监控,如发生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者,将进行追偿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并对相应各下属公司进行处理。

三、其他

1、抵债物品移交法务部处理。一般情况下由法务部统一拉回实物、兑现,与财务部协商进行冲帐。对突发性需要以实物抵债的可事先向法务部报告,在法务部的指导组织下进行处理。

2、对违反公司规定而形成的坏帐、死帐、呆帐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3、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篇3:(企业)公司问题帐款处理办法

公司(企业)问题帐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帐款”的商品,专案列帐,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三)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人事部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帐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人事部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经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